必须严惩!上海青浦,一女子无事发非,编造谣言谎称某幼儿园女老师兼职卖淫。另一女子

白羊登义文 2024-06-14 08:26:47

必须严惩!上海青浦,一女子无事发非,编造谣言谎称某幼儿园女老师兼职卖淫。另一女子看到这条虚假消息后,又下载当地一女幼师在学校的宣传照片,并若有其事的发布信息声称,此人就是“涉事女幼师”。一男子看到后,也发表了一篇文章。被害人报警求助后,上述三人均已被警方刑事拘留。

女子孟某在·群与他人聊天时,为找话题,显摆自己的消息灵通,于是谎称某幼儿园的女幼师兼职卖淫被抓了。孟某此话题一出,果然引来群内成员的好奇、追问。女子张某见到后,又从某幼儿园网上的宣传照片中,找来一女幼师的照片,并声称此人就是被抓的女幼师。

男子高某看到这个消息后,未经核实便通过软件制作文章,并配上该女教师的照片,一并发到网上。该文章又被大量转发后,照片当事人报警求助。

目前,犯罪嫌疑人孟某、张某、高某均已被警方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1、网友们表示,“这孟某到底什么心态啊?为了找话题,居然编造诋毁别人的话题,太过分了!”、“有卧龙的地方,就必定有凤雏,果然不假,这次还同时出现两个凤雏”、“三位队友相互之间认识么?感觉他们三人缺一不可,少一个人都很难刑事!”

2、那么法律如何评价此事?三人谁的责任更大些?

首先,《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规定,编造虚假信息,或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具体到本案中,无事生非、首发的孟某和私自加上别人的照片的张某,都属于故意编造虚假信息,没有异议;高某则属于明知或应当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而仍然故意传播的情形。

寻衅滋事罪是指行为人无事生非、造谣生事,严重扰乱社会公共秩序,且达到情节恶劣的犯罪行为。

也就是说,从警方将三人刑事拘留来判断,已经认定三人之行为,属于扰乱秩序、情节恶劣程度的。

刑法第293条规定,构成寻衅滋事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其次,刑法第25条规定,二人或二人以上共同预谋、分工合作,共同实施犯罪的,属于共同犯罪。

共同犯罪一般会区分主犯、从犯、但也并非一定要分主犯、从犯。即只要共同犯罪中,各行为人所起到的作用相当或缺一不可时,就都是主犯。

具体到本案中,孟某编造虚假信息在先,张某加油添醋在中、高某火上浇油在后,虽然可能高某传播量更大一些,但三人缺一不可,否则很难达到情节恶劣的程度,故笔者认为,三人在本案所起到的作用相当。

最后,民法典第1024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具体而言,嫌疑人在编造虚假信息时指名道姓、提到是某幼儿园,且还附上未当事人的照片,即三人之行为同时还构成民事侵权,侵害的是被提及的幼儿园和照片女幼师的名誉权。

民法典明确规定,民事侵权行为的侵权人应当承担包括但不限于赔礼道歉、停止侵害、消除影响以及赔偿被侵权人精神损失费等民事侵权责任。

换而言之,检察院刑事起诉三人之余,被害人还可以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最后,网络并非法外之地!因此希望各位网友务必要引以为戒。即千万别无事生非、造谣生事,否则必定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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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2024-06-14 08:40

    女幼师真倒霉[do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