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武汉,小伙第一次去店里吃饭时,觉得牛肉口感不对,明显就是鸭肉,所以质问店家,

枚春桃 2024-06-13 17:29:31

湖北武汉,小伙第一次去店里吃饭时,觉得牛肉口感不对,明显就是鸭肉,所以质问店家,但店家态度冷漠,置之不理。男子很是气愤,举报了该店,还点了一百份肉送去检测。但店家毫不心虚,一口咬定就是牛肉。

小伙陈俊是个吃货,他最爱去品尝各种美食。他家门口新开了一家餐馆,店里招牌菜是铁板牛肉,而且价钱很便宜,只要18一份,所以,每天店里都人满为患,甚至排队来品尝。

陈俊看着每天有这么多人来吃,想着味道应该不错,肯定是物美价廉的那种,所以,下午错开饭点,他和家人早早就去了店里,准备好好吃一顿。

陈俊点了几个菜,其中就包括他们的招牌菜铁板牛肉。牛肉一上桌,色泽鲜亮,香气扑鼻,看着很有食欲。他夹起一块一尝,心里瞬间凉凉了。这哪是牛肉呀,明显是就是鸭肉!

陈俊放下筷子,把服务员叫过来,表示这根本不是牛肉,给他把这道菜退了。服务员却表示,这就是牛肉,这么多顾客都吃了,没有一个人说有问题的,还说店里这么多客人,让陈俊不要在这故意找茬。说完,直接就去招呼其他人了。

陈俊很生气,他一拍桌子站起来,准备找老板来理论一番,但是,家人觉得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十几块钱的东西,算了吧,就把陈俊拉走了。

回家之后,陈俊越想越气,自己花钱吃饭,饭没吃好还白白挨了顿数落,他咽不下这口气,所以,打电话向市场监管局把这家店投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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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日,陈俊带着市场监管局的工作人员来到店里。店里有不少顾客在吃饭,他当着众人的面直接点了100份铁板牛肉,共花了1800元。陈俊让工作人员把这100份肉全部带回去质检,还用手机将整个事件过程拍摄下来,留作证据。

陈俊一边拍一边大喊:“他们家的牛肉是假的,是鸭肉,大家一定要擦亮眼睛,不要被骗了!”老板非常被动,赶紧过来阻止他,并抢夺他的手机。

老板委屈的对工作人员表示:“我家的牛肉都是通过正规渠道进的货,是实打实的牛肉,绝不是他说的鸭肉,这个我们保证。这个小伙上次来吃了一口,就认定我家的牛肉是假的,他根本就没有证据,污蔑我们。”

真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我们实在不好分辩,一切等质检结果出来再做定夺。

检测结果虽然还没出来,但是我们可以分两个方面来分析一下。

1、如果真如陈俊所言,这些所谓的牛肉本质是鸭肉,那么老板这次可就惨了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0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首先,老板侵害了陈俊的公平交易权,没有给予陈俊相应的质量保证,需要给陈俊给予退款赔偿。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退一赔三,三倍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

其次,陈俊可以大赚一笔,第一次吃饭花18元点了一份铁板牛肉,可以要求500元的赔偿。

第二次陈俊直接点了100份,如果鉴定是假的,那么老板的该欺诈行为,就要赔偿陈俊5400元。还需要退还1800元的点餐费。

陈俊这次可以说是一次豪赌,赢了赚三倍,输了也就赔个本,这买卖不亏。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6条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最后,该老板的以鸭肉冒充牛肉,会受到市场监管部门的处罚,没收违法所得,还要处以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处罚。甚至还会责令停业整顿,这代价太大。

2、如果鉴定真的是牛肉,那么陈俊就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

《民法典》第1024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首先,陈俊损害了老板店里的名誉,侵害商誉,构成违法行为。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6条的规定:寻衅滋事的,处5-10日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15日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其次,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没问题,但是陈俊还在饭店大喊该店的牛肉是假的,该行为还涉嫌寻衅滋事,扰乱饭店秩序,影响饭店生意,很可能受到一定的行政处罚。

《民法典》第179条规定:侵权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主要方式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赔偿损失及赔礼道歉等多种方式。

最后,陈俊还要公开道歉,还店里一个清白,甚至还要赔偿因此造成的饭店损失等。

结果到底是怎么样,让我们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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