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连败两场!”江苏南京,一男子为3岁女儿投保终身重大疾病险,保额50万元

柏人谈 2024-06-13 11:06:09

“保险公司连败两场!”江苏南京,一男子为3岁女儿投保终身重大疾病险,保额50万元,年缴5000元,缴纳20年。没想到,投保4年后,男子的女儿出现保险合同里规定的重大疾病,理赔时,保险公司称虽然得病,但没满足条件,不能赔付。男子一怒之下,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两审均判保险公司败诉!

2018年,张先生在女儿3岁时,在保险推销员强力推销下,也觉得应该给女儿提供一份保障。

(信息来源:九派新闻)

张先生给女儿购买的为终身重大疾病险,只要出现合同中指定的疾病,就能获得理赔,最高赔付额50万元。

签订合同之后,张先生每年缴纳保费5000元,缴纳周期为20年,也即总共10万元。

购买保险的目的,核心出于心理保障,谁都想平平安安的,都不想去找保险公司理赔。

可天不遂人愿,2022年,投保4年后,张先生女儿在医院诊断出1型糖尿病,张先生夫妇只觉得天旋地转。

这种病将影响孩子的一生,唯一安慰就是,给女儿投保过终身重大疾病险,而1型糖尿病为能够理赔的重大疾病。

随后,张先生找到了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可交钱容易,理赔千难万难。

保险公司很快找到拒赔理由:虽然张先生女儿患了1型糖尿病,但没满足前提条件,不符合理赔要求。

根据合同规定,患病后,还必须满足:出现糖尿病导致的视网膜病变;糖尿病肾病;足趾坏疽进行足趾或下肢截断术,三项中的至少一项,才能获得理赔。

张先生觉得保险公司奉行买前“这也赔,那也赔”,买后“这不赔,那不赔”的“两不政策”,这么做就是在玩文字游戏。

且自己购买时,保险推销员只称,得了列表里的病就能赔,根本没有跟自己说,得相关的病,还必须满足苛刻的前提条件。

根据保险公司的说法,得了1型糖尿病且视网膜病变,两者缺一不可,就算其他更严重病变,也不行。

保险公司一直重申,这是保险合同规定,合同上有张先生的亲自签名,不可能给他理赔。

张先生无奈之下,将保险公司诉诸法庭。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购买保险属民事法律行为,合同必须遵循公平原则,不能以任何方式规避自己的责任,加重合同另一方的义务。

保险公司的合同是事先拟定,重复使用,为格式条款,保险公司作为提供格式条款方,在张先生投保前有如实告知的义务。

以普通人角度理解,只要是1型糖尿病,肯定属重大疾病应当可以理赔的情形。保险公司对重大疾病做了限缩解释,相关附加条件,无法成立合同内容。

法院判定,保险公司赔偿张先生50万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

一审宣判后,保险公司不服,立即提起二审,二审维持原判。

对此,大家有什么想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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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2024-06-13 17:51

    哪家保险公司,说出来,让大家避雷

    情缘-KKK 回复:
    所有的保险公司都差不多,要想避雷就是能不买的保险都不要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