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女人真牛!”广东深圳,女子害怕公司安在她头上的摄像头,会拍到她隐私部位,于是

柏人谈 2024-06-13 11:04:38

“这女人真牛!”广东深圳,女子害怕公司安在她头上的摄像头,会拍到她隐私部位,于是,一怒之下打伞工作18天,公司火冒三丈,直接把女子开除,女子气炸了,直接把公司告了,索赔335124元。案子经过三审,法院最终的判决亮了。

(案例来源:闽南网)

小王坐在工位上,眼神时不时瞄向正上方。那里新安装了一个监控,让她感到浑身不自在。

自从安装了摄像头,她都觉得没衣服穿了,领子太低的,一弯腰容易走光,被监控尽收眼底,所以,都被她压了箱底。

大热的天,她把自己捂的严严实实,走光是不可能了,但觉得喘不过气来。

公司又没有统一的制服,所以,她每天打开衣柜就头疼。

即使这样,头顶有一只电子眼,还是让她浑身不自在,如坐针毡,一举一动都被公司盯着,连抹个口红,抠个鼻屎,挖个耳朵自由都没了。

前阵子,公司突然在每一位员工的工位上方,都安装了高清摄像头。

显然,公司想要以此方式“监视”员工上班期间的所作所为,整治那些偷奸耍滑,忙里偷闲打游戏、刷抖音的员工。

自从有了这些无处不在的摄像头,员工们私下自然是怨声一片。每天感觉自己像个犯人一样,芒刺在背。

这意味着,以后再也不能在工位上肆无忌惮的摸鱼了。

但站在公司领导的角度,却觉得这摄像头安装的十分正确。因为最近大家的工作效率,都有了显著的提高。

领导有些沾沾自喜,觉得自己决策英明,不费吹灰之力,就把员工管的服服帖帖。

但一众员工中,唯有小王对此不甘示弱。她认为,摄像头所在角度对自己很不“友善”。

现在天气热了,自己穿的比较凉快,一不留神就容易走光。

公司管理层还是男性,这要是被人家通过监控看到了,岂不是被占便宜了?有可能他还假公济私,在镜头外垂涎三尺呢。

一想到这里,小王就觉得气不打一处来,她觉得自己的隐私权被侵犯,跟身陷囹圄差不多。

于是,小王想出一个法子。她从家里拿了两把伞,把摄像头挡的严严实实。

面对如此不服管教的员工,公司上层自然是会出手整治。

公司派出人事经理,多次针对小王用伞挡住摄像头的行为,和她进行了沟通。

可沟通后小王依然我行我素,一点也不听劝。

后期公司又两次书面向小王发送了《警告信》。可小王对此视而不见,仍坚持在工位上撑伞达十多个工作日。

最终,公司以严重违纪为由将小王开除。

小王则认为,即便自己用伞将工位上的摄像头遮挡住了,但其他方位的摄像头仍能拍到自己。自己并没有违反规章制度。

因此,小王一纸诉状将公司告上法庭,并以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向公司索赔33万余元。

一审法院驳回了小王主张赔偿金的诉讼请求,小王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对小王主张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一事,依旧不予支持。

那么,从法律角度,该如何认定这件事呢?

1、小王认为,公司侵犯了自己的隐私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三条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 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小王认为,头顶一只电子眼,俯拍自己,低头哈腰都有可能走光,公司这么做,简直是无理取闹,侵犯了她的隐私权。

所以,她只能打伞保护隐私,这属于自我保护,人之常情。

2、小王认为,公司不但侵犯自己的隐私权,还违法开除了她,更违背劳动法。要求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对于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小王觉得,自己只是为了保护个人隐私,并无严重违纪或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已构成违法解除。

公司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则需要向小王支付335124元补偿金。

3、一审判决小王败诉,二审维持原判,小王上诉到高院,请求为自己主持公道。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公司安装摄像头,是为了提高工作效率,没有侵犯员工隐私之意。

大家都在接受公司的监督,并非针对小王一人,工作时间,大家着装正式规范,小王的顾虑根本不存在。

另外,小王不遵守公司规定,对于公司的沟通和书面警告嗤之以鼻,并我行我素,已严重违反劳动纪律。

所以,小王提出的索赔,法院不予支持。

小王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她又申请高院再审。

可高院认为,公司的规章制度,就是让大家遵守的,工位上安装监控,没有侵犯人权,没有侵犯隐私。

而小王不计后果,和公司对着干,造成恶劣影响,违反了公司规章制度,公司开除她不冤,不支持她的索赔诉求。

对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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