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这次被员工坑惨了!吉林一男子,在银行存了130万,活期。一年后去支取,却只剩

晓瑞聊社 2024-06-13 10:22:45
银行这次被员工坑惨了!吉林一男子,在银行存了130万,活期。一年后去支取,却只剩7.14元。原来,在男子将钱存入两天后,银行柜员就利用职务之便,联合部门经理,将男子的130万转入到自己名下,但存折上没有支取记录。可恨的是,在该家银行,类似的遭遇却不只男子一个,还有一位女储户,银行工作人员用同样的作案手法,吞掉了这位女储户100万。最终,银行被告上了法庭,可法院的判决结果却让人意想不到! (案例来源:九派新闻,头条热点) 刘昆在银行大厅和工作人员闹得不可开交,民警赶到后,让他先平复心情,可不管怎么劝,都没用。 那可是130万呀,就这么不翼而飞了,搁谁谁能一下子说服自己平静看待。 时间推移至2015年8月19日,刘昆将一笔工程款130万存入到银行。 当时存钱的时候,他跟妻子还商量了一番,到底是存到银行,还是拿这笔钱投资新项目。 妻子建议投资新项目,而刘昆考虑到两个孩子,一个即将中考,一个即将高考,大儿子还想出国留学,投资毕竟有风险,还是存在银行稳妥些,虽然不赚钱,但不至于赔钱。 可谁能想到,刘昆以为最安全的地方,却成了最危险的地方。 如果不是搬家导致存折丢失,他跑去银行挂失补办,他都不知道自己的钱早被转移了。 2016年7月15日,刘昆拿着相关证件,去银行挂失补办存折,结果被柜员告知里面只有7.14元。 刘昆愣了两秒后说:多少?你再说一遍? 柜员:先生,您存折里的余额为7.14元。 刘昆瞬间情绪激动了起来,怎么可能,我去年在你们银行存了130万,真金白银,怎么就剩了7.14元?把你们负责人叫来。 银行当日值班经理,看到刘昆名下的存折,并没有取款记录,也觉得诡异,怎么可能只剩了7.14元。 面对刘昆一次次的质问,值班经理也说不出个所以然来。 最终,刘昆报警。然后将该银行诉至法院。 经过警方和法院联合办案,终于查清楚了真相。 原来,在刘昆将130万存入账户后第二天,柜员高某联合部门经理,两人利用职务之便,将该笔款项转移到了自己在这家银行的银行卡中,但是并无支取记录。 值得关注的是,该银行职员此种作案手法不只这一次。 2014年4月14日,该银行部门经理商某,也是利用职务之便,将储户王梅花的100万吞走。 老百姓把银行当作存放金钱最安全的地方,可银行回馈给老百姓的却是欺骗。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我们该如何认定此事? 1、银行工作人员商某和高某这种行为,已经不是财物侵占,构成盗窃罪。 《刑法》第264条规定: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盗窃230万,属于数额特别巨大,按照法律法规,应判处10年有期或是无期。 2、法院最终判决,该银行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王梅花,刘昆分别活期储蓄存款100万元、130万元,利息按照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从存款日起计算至本案执行终结之日止。 《刑法》第14条规定: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而涉案人员商某最终的处罚仅仅是终身禁止从事银行工作。 3、该银行因管理不利,最终被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罚30万。 《金融管理总局》相关职责规定: 依法对银行业机构、保险业机构、金融控股公司等实行现场检查与非现场监管,开展风险与合规评估,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该银行在案发期间的管理人员,均受到了不同程度的处罚。 其中涉案人员商某被终身禁止从事银行业工作。 网友纷纷表示,对商某的处罚太轻了。 对于此事,你有什么看法,欢迎评论区留言!
0 阅读:7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