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老不尊!”河北一女子在公交车站等公交车时,一名背着背蓝色挎包的老汉突然当众脱

白羊登义文 2024-06-13 08:42:24

“为老不尊!”河北一女子在公交车站等公交车时,一名背着背蓝色挎包的老汉突然当众脱下裤子,并对女子做出不雅行为。女子被老汉突如其来的举动都吓坏了。反应过来后,女子立即掏出手机拍视频取证。现场视频显示,女子几次质问老汉,“你在干啥呢?”老汉却不以为然的回答说“你管我干啥呢?”

老汉边说边加快脚步离开公交车站。女子则大声怒斥道“我为什么不能管?我已经报警了,你这是为老不尊啊!有本事就再把裤子脱了!”

老汉听到女子说已经报警后,没敢继续纠缠,立即加快脚步离开现场。事发后网友们对女子勇敢站出来指责老汉的举动,表示点赞和支持!

有网友无奈的表示,这种老人就是典型的流氓变老了,但又不能拿这些为老不尊的人怎么样,这才气人!

但也有网友表示,抓到公安局然后让他的子女来看看,他们的父亲都做了什么,这样就足够了!

总而言之,网友们的意见是,对于这种人不能惯着,该拘留就拘留,该让其付出代价,且必须要维权。

那么从法律上讲,女子可以对此提出维权么?

首先,虽然老汉没有与女子有身体接触,但其行为仍然属于违法行为,且应当受到治安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4条规定,猥亵他人或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5·10日拘留。

也就是说,虽然没有身体接触不属于猥亵他人,但公交车站是属于公共场所,因此老汉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也应当评价为违法行为。

其次,对于老人的定义,我们应当要有正确的认知。即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上所述的老年人是指60周岁以上的公民。但治安管理处罚法中所述的老年人是指70周岁以上的公民。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1条规定,70周岁以上违反本法规定,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具体而言,无论多大的年龄实施违法行为,都不影响其行为的定性,且构成违法的一样也要处罚,只是70周岁以上的违法行为人不执行拘留处罚而已。

换而言之,我们不能仅凭“老人”两个字,就认定视频中老汉的不会被拘留处罚。最终要以其身份证所记载的实际年龄为准。

最后,女子可以性骚扰为由,追究老汉的民事责任。

民法典第1010条规定,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也就是说,老人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不仅侵害了社会正常秩序的权益,同时还对女子本人构成民事侵权,因此女子本人可以对其提出维权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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