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一电缆厂老板在妻子陪儿子出国留学期间,与一水泥厂女业务员发展成为情人关系,并

白羊登义文 2024-06-13 08:41:00

天津一电缆厂老板在妻子陪儿子出国留学期间,与一水泥厂女业务员发展成为情人关系,并育有一女。妻子回国发现后,与老板协议离婚。双方离婚时约定共同财产大部分归妻子所有,其中一套价值千万的别墅也归妻子所有。妻子离婚一个月后去看别墅时才发现,原来情人母女俩在别墅住了五年。事后妻子告上法庭,要求情人支付125万房屋使用费。

·案例·:天津卫视教育频道·

吴女士是名销售员,其认识在电缆厂工作的宋先生后,觉得对方特别老实,便与其确定了恋爱关系。两人在恋爱时,宋先生还是电缆厂的一名技术员,月工资不到2000元。

吴女士嗅到商机后,劝说宋先生下海经商并开办了一家电缆厂。宋先生负责技术和管理,吴女士则负责销售。两人打拼8年后,电缆厂做得风生水起。

事业获得成功后两人结婚生子,儿子出生后吴女士退居二线,并把所有心思都放在家庭和儿子身上。不过两人的感情非常好,是朋友眼中的模范夫妻。

儿子长大后,吴女士坚持要带儿子出国留学,自己则陪同前往伴读。起初宋先生不同意,但吴女士认为要给儿子最好的,且他们也有这个条件。

宋先生争不过吴女士,只能同意。吴女士与儿子出国后,宋先生想念她们时只能坐飞机去看她们。但平时都在国内管理电缆厂的生意。

宋先生在为一家水泥厂供应电缆线时,认识该厂的业务员王女士。王女士不仅年轻漂亮,还特别能干,空虚寂寞的宋先生对其一见钟情。

为了追求王女士,宋先生谎称其已经离婚,平时只是抽空到国外看望儿子。王女士信以为真,遂与其确定了男女关系,半年后王女士怀孕了。起初宋先生想让王女士到医院做人流手术,但王女士不同意。

待王女士生下一个女儿后,已有儿子但没有女儿的宋先生非常开心,并将几年前买下的一套别墅装修好后,让王女士母女俩居住。

女儿五岁时,吴女士想着给宋先生一个惊喜,在没有提前通知的情况下偷偷回国,结果却被其意外发现宋先生与王女士的关系。事后吴女士坚持要求离婚。宋先生自知理亏,也没有过多挽留。

离婚协议约定,宋先生属于过错方应当补偿吴女士,遂把绝大部分共同财产分给吴女士。其中一套实用面积为360平米的别墅,也归吴女士所有。

别墅是儿子出国前,由宋先生支付约400万全款购买,登记在宋先生名下。吴女士出国前将宋先生所有财产都加上自己的名字,包括这套别墅,两人离婚时这套别墅已经市值千万元。

两人办理好离婚手续一个月,吴女士带人去别墅看房时,才发现原来宋先生五年前就将别墅装修好,且让王女士母女俩在别墅内住了长达五年时间。

吴女士认为,王女士作为房屋的使用人、受益人,应当按照市场价格支付其使用费共计125万。

可王女士却认为,自己当时不知宋先生已婚,其也是受害人,且宋先生有义务抚养其女儿、为其提供生活住所,因此吴女士应当向宋先生讨要房租。

双方一见面就是针尖对麦芒,谁也不让谁。王女士认为,吴女士应该要知足,因为其已经分走了绝大部分财产,没有多少留给其女儿,且这套别墅也已经分给她了,其只是还没来得及搬走而已。

可吴女士坚持认为,王女士破坏其家庭侵犯其合法权益,就应当付出代价,且其与宋先生怎么样划分共同财产,轮不到王女士指手画脚。

事后吴女士告上法庭,主张王女士必须支付125万元房屋使用费、限期内搬走,并承担案件受理费。

为了证明自己的主张,吴女士向法院提交了房产证、与结婚证、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等证据,拟证明其才是房子的产权所有人,王女士无处分权。

民法典第240条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那么吴女士的诉求,最终会获得法院的支持么?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王女士母女俩入住别墅是否合法有据,如存在违法之处,是否其应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的起始时间以及具体数额。

首先,民法典第1071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据此,法院认定宋先生与王女士婚外所生女儿是亲生父女关系,宋先生对女儿有法定抚养义务。

其次,民法典第235条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由于离婚协议约定该套别墅归吴女士所有。产权人是吴女士,因此其有权主张王女士返还。

最后,民法典第300条规定,共有人按照约定管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权利和义务。

具体而言,该套别墅当时属于宋先生与吴女士的夫妻共同财产,属于共同共有。双方都有管理的权利和义务。现王女士入住已多年。对于王女士入住的合法性问题。法院认为鉴于宋先生隐藏了未离婚的事实,王女士最初入住时具备一定的合法性,且宋先生对女儿有抚养义务。

因此,法院认为吴女士要求王女士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缺乏依据,故只判定王女士30日腾出别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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