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有天理吗?”上海一女子结婚2年仍是处子之身,她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丈夫被朋友

枚春桃 2024-06-12 22:52:37

“还有天理吗?”上海一女子结婚2年仍是处子之身,她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丈夫被朋友嘲笑,一怒之下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妻子火冒三丈,马上报警,法院判决让人意外!

新婚之夜,孙强心里高兴,喝得有几分醉意, 送走了所有宾客后,他推开婚房的大门。

在微暗的灯光下,妻子金丽化着精致的新娘装,显得格外漂亮,孙强打了30多年的光棍,看得直了眼,他不由得呼吸加促,差点一个站不稳。

他凑近妻子,柔情蜜意地说:“媳妇儿,你今天可真漂亮!”

看着他猴急的模样,金丽一阵反感,她一下弹到一边,厉声说:“你别碰我,你要是敢乱来,我就死给你看!”说完,还拿了一把剪刀防身。

孙强懵了,顿时有些不知所措,可无论他如何表真心,金丽均不为所动,表达了强烈的抗议。

见此情景,孙强的心里就像打翻了五味瓶一样,很不是滋味。但他深知,强扭的瓜不甜,他抱了床被子,睡到沙发上。那晚他一夜无眠,对这段未知的婚姻充满了绝望。

孙强是个性格内向的男人,见到异性就莫名紧张,因此他一直都没有谈过恋爱。

眼看着同龄人的孩子都能打酱油了,他仍然孑然一身,把父母急得火上房,无奈家境一般,儿子又烂泥扶不上墙,他们只能整日唉声叹气。

没想到时来运转,他们家的老房子传出即将拆迁,届时将会得到不菲的赔偿款。

附近的媒人们得知后,纷纷上门提亲,孙强瞬间成了香饽饽。

在众多的相亲对象中,孙强对一个叫金丽的女孩一见钟情。她长得清纯漂亮,身材高挑,而且是个自强自立的当代新女性,瞬间把孙强的魂都勾走了。

可是,金丽对孙强并不感冒,明确表达拒绝和他交往的意愿,但金丽的父母不这样想,他们说:“孙强老实本份适合过日子,而且他们家准备拆迁了,将来你的好日子长着呢,再说了,这感情结婚后可以慢慢培养。”

金丽不同意,和父母多次沟通无效,而且孙强也开始以未来女婿的身份,多次提着厚礼登门拜访,弄得金丽里外不是人。

1年后,孙强家的房子即将拆迁,为了多得1份拆迁款,金家父母开始张罗着两人的婚事。他们软硬兼施,不惜以断绝关系相威胁,金丽只好含泪妥协,但她心里打定主意,只把自己交给真心相爱的男人。

于是,便出现了开头的那一幕。

婚后不久,金丽外出打工,两人从来没有过夫妻之实,保持着陌生人的礼貌。

两年后,金丽心智更加成熟,便打算结束这段有名无实的婚姻,但孙强不愿意离婚,她只好起诉到法院,要求解除婚姻关系。

令她没有想到的是,法院认为他们夫妻二人没有重大矛盾,感情未破裂为由,驳回了她的诉求。

两年,孙强没有等到金丽的回心转意,反而还被起诉离婚,他心里郁闷,便约朋友出来以酒消愁。

没想到,他婚内那点事,早已传得沸沸扬扬,朋友们不拿自己当外人,对孙强极尽嘲讽:“你真不是个男人,一个女人都拿不下。”

孙强被朋友讽刺后顿时坐不住了,在酒精的刺激下,他马上打了个车,将金丽从工作单位强行带回家,不顾她的反抗,采用语言威胁和暴力手段,强行发生了性关系。

金丽悲愤交加,马上选择了报警。

很快警方就将孙强抓获,但孙强并不在意,他平静地说:“我跟她是合法夫妻,发生关系很正常,我没犯罪。”

可是,事实果真如此吗?法律会如何看待这件事呢?

1、孙强构成强 奸罪吗?

《刑法》第236条规定: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 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条上,并没有区分婚内或婚外强 奸的范围,“丈夫”也并没有从犯罪主体中移除,也就是说,只要是以不当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发生关系的,均可认定为触犯强 奸罪。

孙强不顾金丽反对,采用暴力、言语威胁的手段,与金丽发生性关系,构成了强 奸罪的前提,应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如何看待婚内强 奸?

在合法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间有特定的人身权利、义务关系,夫妻之间有履行夫妻生活的权利和义务。

虽然法律是没有明说性生活是特定义务,但一般从双方领取结婚证开始,可视为默认可发生性关系,且隐晦认知,夫妻性生活是义务的一部份。一般而言,夫妻之间的性行为,不构成强 奸。

但如果双方感情破裂,且女方明确提出解除婚姻关系的前提下,采取强硬手段与之发生关系,行为已触犯刑法之规定,符合强奸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应当认定为强 奸罪。

3、法院审理后认为:婚姻合法,不代表性行为合法!金丽和孙强感情不和,且金丽已向法院起诉离婚,明确表达了想要终止婚姻关系的诉求,而孙强,明知对方不愿意,仍然采取强硬手段与她发生关系,构成强 奸罪。

法院判决:确认孙强触犯强 奸罪事实,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婚内强 奸案件,一直都是很有争议性的,其实抽丝剥茧,不外乎是合法性和非法性。如果在婚姻存续期间,女方提出离婚,且明确不愿发生关系,男方却不顾女方反抗发生性行为,则为非法,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婚姻不易,且行且珍惜!(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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