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赚钱想疯了!”浙江舟山一男子去酒店吃饭,自带2瓶酒水,老板说带一瓶收50块,

晓瑞聊社 2024-06-12 21:30:08

“想赚钱想疯了!”浙江舟山一男子去酒店吃饭,自带2瓶酒水,老板说带一瓶收50块,男子上前理论,结果万万没想到,老板却说:我就这么牛,这生意我愿意做就做。然而,更让男子匪夷所思的事情还在后面。

(案例来源:南昌晚报)

金风送爽,秋色宜人。

屋外晴空万里,阳光穿过大落地窗,毫不吝啬的洒满了整个客厅,温暖了屋子里的每一个人。

屋子里,人来人往,错落不开。

有三五扎堆抢糖果的小孩子,还有两两结伴坐在阳台上一边喝茶一边拉家常的三姑六婆......

但即便人再多,也遮挡不住今天的主角,一位80岁的老人,身穿红色寿星外套,端坐在沙发中间,一边吃着橘子,一边和儿孙们天南地北的乱砍,眼里全是笑意。

人活到这个岁数,图的就是一个儿孙满堂,念的就是这份天伦之乐。

今天的老寿星,是韩晨80岁的老母亲。

百善孝为先,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韩晨坚持每年都要回家给母亲祝寿,不管工作再忙。

今年照旧提前一天回家,定好饭店。

老母亲是从苦日子里走过来的,一辈子节俭惯了,见不得奢侈浪费,所以,每年母亲生日的时候,韩晨最多也就包上两桌酒席,宴请前来祝寿的亲戚。 今年也不例外。

韩晨负责引路,将一众亲戚带到前街的酒店,大家各个脸上都洋溢着笑容,三五结伴的说着刚刚在家里还未说完的家常。

落座之后,大家的祝福之词包围了老寿星,满堂喜庆,其乐融融。

可韩晨怎么也想不到,这开心的氛围,会让区区两瓶红酒给搅和散了。

酒店老板看到他带了两瓶酒,声称要收100块,一瓶50块,200封顶。

韩晨觉得很不合理,什么意思,带酒就要额外收费,不带是不是就没有这个费用,那这合着就是开瓶费么,韩晨越想越不得劲儿,上前和老板理论。

老板却说:我们开着空调,租着店面,都是花了钱的。

韩晨说:你们开着空调,我们消费了呀。

站在韩晨的角度,他们到这家酒店是来消费的,也确确实实消费了呀,又不是白嫖,既然他们在这家酒店消费了,带不带酒水是他作为消费者的自由。

店家这种行为,就是强制消费。

老板见韩晨情绪比较激动,大概也觉得自己语气有点重,毕竟是服务行业,还是要秉持和气生财的经营理念。

随后,老板主动上前询问韩晨带了几瓶酒,韩晨说两瓶。

老板表示,那就意思一下,两瓶收50块得了。

而在韩晨看来,这根本不是一瓶50还是25的问题,而是酒店凭什么收这个钱?

老板见沟通无果,随后给韩晨退单了。

韩晨有点恼怒说:你凭什么拒绝我,你咋这么牛?

老板丝毫不退让:我就这么牛,我愿意做这个生意就做,不做就拉倒。

老板的言外之意,我又没逼着你来我这儿消费。

那么,从法律角度讲,该如何认定此事呢?

1、顾客自带酒水去酒店,商家要求收费,商家这种行为合法吗?

商家的这种行为侵权且违法!商家不让自带酒水或食物,侵犯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这种商家利用其优势地位设立的霸王条款其实在法律上是无效的。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6条规定:

经营者是不能用格式条款或者通知、告示等方式排除或限制消费者的权利,含有这些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韩晨去酒店,带两瓶酒就要额外收费,不带就不额外收费,这不就是酒店在变相的“禁止消费者自带酒水吗?”

该行为限制了消费者的权利,构成违法。

2、商家强行退掉韩晨的订单,违法吗?

商家擅自取消订单或者劝导消费者取消订单,而消费者不同意的,该行为明确表明其拒绝履行合同义务,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电子商务法》的第49条规定:

电子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等方式约定消费者支付价款后合同不成立,格式条款等含有该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本案例中,很显然,是店家强行要退掉韩晨的订单,韩晨个人是不同意的。

原本就是店家的霸王条款“带酒就要收费”违法在先,韩晨只不过是出于自我维权上前和老板理论,并非不妥,而店家强行退单,就是错上加错。

3、诚信经营,和气生财,才是正经八百的生意经。

有视频可以看出,店家老板从始至终服务态度都很不友好,沟通方式强硬、直给,看起来一点也不友好。

用这样的态度做生意,哪还有什么回头客。

如果你们店的规定合理合法,那就应该经得起消费者的推敲和盘问,有理不在声高。

如果你们店的规定不合理,那就应该接受消费者的质疑。

毕竟,规章制度再大,也不能逾越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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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城哥 21
    2024-06-13 00:29

    商家惹官司了!起诉他最少罚款十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