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一女子开车上班时发现平时用的固定停车位,被一辆保时捷新能源车给霸占了。随后女子通过114挪车功能联系车主。可车主来了以后却不肯挪车,还要求女子出示证据证明这个车位是她的,否则就不挪车。可即便保安都已经证实车位是女子的,男子还是不愿意挪车,女子无奈之下,只能报警求助。
一女子就职公司为了方便员工停车,在公司附近地下停车场处,租了几个固定停车位,给员工使用。女子像往常一样,开车来到停车场停车时,却发现自己的停车位被一辆保时捷新能源车给霸占了。
随后女子通过114挪车功能联系上车主,车主是一位男子。女子打了两个电话后,该男子才姗姗来迟。女子以为对方来了,就会将车挪走。
可谁曾想,该男子来了后却非常不耐烦的说道,你怎么证明这个车位是你的?你要是不能提供证据证明是你的停车位,我就不会挪车。
女子听后都快被气坏了,但女子还是非常有礼貌、“一口一个您”的说道,这里有一个牌说了私人车位,现在辛苦您受累了,麻烦您挪一下吧!
可男子却不领情,并理直气壮的说道,我不是来挪车的,我是来看你能不能拿出证据来证明这个车位就是你的、我是来讲道理的、我看不到有提示牌。
随后女子让停车场的保安为其证明,车位就是她的私人车位,保安也证实了女子所说。可即便如此,男子却仍然不愿意挪车,还是要求女子继续证明。
女子一看对方就是无理取闹的,于是报警求助。后经民警劝说,男子才非常不情愿的将车开走。但该男子离开时却对骂骂咧咧的威胁女子的人身安全,且始终都不愿意向女子赔礼道歉。
有意见表示:天天都有霸占别人车位的新闻,而且还都是理直气壮的指责他人,甚至还要求别人先出示证据证明车位到底是谁呀?为什么会这样呢?说到底就是霸占他人车位的代价太低所致!
还有网友表示,为什么现在一霸占他人车位,就要求车主先提供证据证明车位是谁的?上次长沙那个霸占他人车位很长时间的女司机,甚至还要看合同。法律对这个到底是怎么规定的?这要求合理么?
答案是肯定不合理的!具体而言:
首先,停车位属于一种合法的物权,私人停车位被占用属于侵犯公民的合法物权。即属于民事侵权。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90条规定,当事人反驳对方的主张时,应当提交证据证明,否则法院不予支持。
意思就是说,霸占他人停车位从民法角度来说,就是属于民事侵权,受民法所调整。因此,在保安为女子作证这个停车位是属于女子的情况下,就代表女子已经完成举证责任。即男子还要质疑这个车位不是女子的,就要拿出证据来证明车位不是女子的。
其次,既然是民事侵权,女子就有权依法维权、自我救济、排除妨害、主张侵权人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236条规定,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简而言之,保时捷车主故意占女子的停车位,损害车位所有人对其车位的使用,从法律上讲,就构成民事侵权,女子可以排除妨害。
当然,这个排除妨害一般都是霸占车位的车主不在场的情况下,才会见到。比如说,当事人通过锁车轮、焊上警示桩等方式,自我救济逼车主现身。
最后,女子很理智,多次劝说无果后,果断报警求助。即其通过最简单的方法来自我救济。有人说,为什么既然报警了,公安民警不对男子作出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6条规定,任意占用他人财物或有其他寻衅滋事违法行为的,处5·10日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15日拘留,可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从治安法的角度来说,霸占他人的车位是属于违法行为。但是,认定行为人是否需要处罚,还要考虑到行为人的违法情节、所造成的后果等来综合判定。
也就是说,只有公安民警劝说无果的情况下,公安民警才会考虑对当事作出处罚。换句话说,民警来到现场处理了,男子还是不愿意挪车就另当别论了!
有网友表示,男子把车挪走了,可以不对其治安处罚,但其对女子人身威胁,是不是另外一种违法行为,并可以对其治安处罚呢?对此,您怎么看?
应该立下法律,霸占它人车位砸了车不算损坏它人财产,以后就无人敢乱停车了。
违法成本太低!对于这种主观恶意侵权的行为,就应当以寻衅滋事处罚,并且从重赔付权利人损失,这样才能遏制那些不要脸的行为,指望他们讲道德那是痴心妄想。
你跟它说理,它跟你耍无赖
总有开个几十万的破车然后各种吹牛逼的[抠鼻]
有很多人买得起马却配不起鞍子,这样人简直太多了!
和稀泥
有些地方fl落后了。应该修改
现在就是谁恶谁有理!
如果,我说如果,对这种无耻小人打它个灵魂出窍而不负法律责任,并给予社会奖励能怎样。
谁叫你和耍流氓的人讲道理
车位前一停 拍拍屁股走人 有事自己联系物业去
威胁他人人身安全,报警吧。
应该立法了
是时候对再霸座修改法律了
把他车托到新疆去,让他证明为什么有人要托他车,人家的车人家爱托哪拖哪
当警察面威胁你,就可以继续以寻衅滋事再报警。对这种人要学会惩戒
开了保死捷,自己把自己当盘菜,别人把你当狗屎!
那是我大孙子,不懂这些,请谅解!
霸占他人车位应该按偷窃或抢劫他人财物定罪,车位价格可不便宜
砍了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