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长沙,一男子与朋友到餐厅吃麻辣烫时,因端着一碗麻辣烫准备回座位,被一名正在打

白羊登义文 2024-06-12 09:40:22

湖南长沙,一男子与朋友到餐厅吃麻辣烫时,因端着一碗麻辣烫准备回座位,被一名正在打闹的小女孩撞上,并导致小女孩颈部被烫伤的后果。事发后家长要求男子承担小女孩受伤而造成经济损失的30%责任。可男子却认为,是小女孩自己撞上来的,不能怪自己,因此其坚持认为自己不应该承担责任。

李先生与朋友到餐厅吃麻辣烫时,先到选餐区选餐,待服务员将麻辣烫做好后,遂端着刚做好的麻辣烫,准备走回自己的座位上用餐。

可万万没想到的是,李先生端着麻辣烫走回座位的过程中,一名身穿白色连衣裙的小女孩却突然间,撞了过来,造成小女孩被李先生手上的麻辣烫烫伤颈部的后果。现场视频显示,小女孩被烫伤后马上冲回自己的座位上,向正在聊天的父母反映此事。

李先生小孩在餐厅内打闹玩耍时,其父母正在座位上聊天,并没有管教自己的孩子。事发后小女孩的父母报警处理此事。次日双方到派出所调解处理。

小女孩的父母表示,其女儿是未成年人,李先生是成年人,其应当尽到注意谨慎的义务。因此,家长认为李先生未能尽到义务,故应当承担30%的责任。李先生当场就拒绝了,家长明确表示会告上法庭。

对于这件事情,有网友表示:家长自己都不看好自己的孩子,小女孩的家长应当承担所有的责任;

也有意见认为:监护人必须承担100%的责任,你自己不看好你自己的孩子,导致孩子自己往人家手上的麻辣烫撞,监护人应当赔偿人家的麻辣锅;

还有意见认为,现在有些人做的事真让人无语。出了事第一时间先找别人的责任,自己永远没错,明明是你的孩子撞了人家的盆,麻辣烫还没找你赔呢!

那么从法律上讲,如何评论事?李先生和餐厅需要承担责任么?

首先,从民法角度来说,家长要求他人承担责任,必须要先能够证明李先生和餐厅的管理者存在过错或过失行为,且与小女孩所造成的损害有因果关系。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过错行为造成他人遭受损害的,应当承担责任。但如果被侵权人自身有过错行为或者故意的,可减轻或者免除行为人的责任。

也就是说,不是所有受到的损伤,当事人就可以随便找人赔偿的,必须要有事实依据、因果关系,且还要证明自己到底有没有错,否则其诉求不成立。

其次,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餐厅等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因未尽到义务而造成的损害,经营者应当承担责任,但事后可追偿。

在实务中,判定餐厅有没有尽到保障义务,主要看其经营场所内的地板是否易滑、有没有张贴不要在餐厅内打闹、玩耍等警示标语,事后有没有尽到第一时间积极救治义务等来综合判断。

具体到本案中,从家长只敢向当事人李先生索赔来判断,餐厅的经营者大概率是尽到义务了。因此家长才没有把餐厅经营者推到责任方,并向其索赔。

最后,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6条明确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为未成年人提供生活、健康、安全等方面的保障;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教育,提高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也就是说,家长对小女孩本应有监管的义务,因此其因忙着聊天,疏于管教并造成小女孩的损害,其自身应当主要或全部的责任。

至于家长是承担主要还是全部责任,就要看李先生一方有没有过错行为了。笔者认为,从现场视频来判断,当时李先生是端着麻辣烫站在原地被小女孩撞上来的,因此笔者个人认为,李先生没有过错。

综上,笔者认为家长应当对此承担所有责任。即小女孩所造成的损害是其家长疏于管教造成的,家长应当为此承担所有责任。对此,您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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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2024-06-12 12:48

    未成年人父母未尽到看护义务,应付主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