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卫工人偷枇杷被打后,可以向打人者提出索赔,但其盗窃行为也要受到处罚。即双方都要

白羊登义文 2024-06-12 09:39:03

环卫工人偷枇杷被打后,可以向打人者提出索赔,但其盗窃行为也要受到处罚。即双方都要受到处罚。

四川自贡,女环卫工人马某与同事梁某在工作过程中,因见企业围墙边的枇杷长得不错,于是马某在梁某的配合下,攀爬围墙并摘取栽种在企业围墙内种植的枇杷。

企业员工发现有人偷摘枇杷后立即辱骂马某等人,马某被骂后也不甘示弱,回骂企业的员工。企业员工史某、史某茂见状,从围墙内走出来指责马某。但此时马某却拒不承认自己偷枇杷。

史某、史某茂指着地上的枇杷表示,这还不能证明你偷摘?随后双方发生争执,史某茂见对方偷东西还敢如此嚣张,于是上前去推搡了马某的头部。

马某不甘示弱随即用手上的扫把拍打史某茂的腹部,史某茂抓住后,企业另一名员工史某拳头击打马的左眼眶,此后双方再未发生肢体接触和冲突。

警方接到报案后立即赶到现场处置,并将被打的马某送到医院接受治疗。后经鉴定,马某属于轻微伤,并入院治疗16天,企业先后垫付医药费1.5万元。

马某出院后,公安机关秉承化解矛盾的宗旨,先后四次组织双方调解处理此事。一开始时马某及其家属索赔5万元,但企业只同意赔3.5万。后来家属又将索赔金额涨至6万元,企业更不同意这个金额。

4次调解无果后,公安机关认定马某的行为构成盗窃,并处以拘留4日;对动手打人的史某处以拘留5日,并罚款200元;对史某茂处以罚款400元的处罚。

事后有部分网友和马某家属都认为,摘取路边的枇杷,不构成盗窃,且认为对打人者的处罚显然畸轻。

那么这种说法,有法律依据么?家属如何依法表达自己的诉求呢?

首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条规定,民间因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损毁他人财物等违法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不予处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对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也就是说,如果双方能够调解成功,并履行调解协议了,那么双方大概率就都不会被处罚。反之,公安机关就会以事实为依据,依法酌情作出处罚决定。

至于马某及其家属索要赔偿6万的诉求,其只能通过到法院起诉的方式来解决,但马某必须要能够拿出证据来证明自己索要6万元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需就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否则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其次,从法律上讲,只要是趁财产所有权人不知情时,秘密将其财物据为己有的,就是属于盗窃。

注意!盗窃不以违法所得价值为定性依据,只影响认定违法情节以及性质、社会危害性等。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的,处5·10日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15日拘留,可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也就是说,家属认为马某的行为,不构成盗窃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即马某的行为构成盗窃是没有异议的,家属即便有异议,也只能从警方对马某处以治安拘留4日,是否与其违法情节相适应来提出主张。

再次,法律明确规定,无论遇到任何纠纷,只能依法处置,绝对不能动手打人,否则就是违法行为。即便事出有因,也只能从轻处罚,但不影响其行为的定性。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规定,殴打他人的,处5·10日拘留,并处200·500元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具体而言,虽然马某实施了盗窃行为,但在其没有要逃跑的情况下,史某、史某茂只能报警处理,绝对不能动手打人,否则就要为自己的行为承担后果。

公安机关认为,鉴于两人如实供述、积极赔偿的认错态度,以及是由马某过错行为所引起等可从轻情节,故酌情对动手打人的史某处以拘留5日,并罚款200元;对史某茂处以罚款400元的处罚决定。

最后,如果马某或其家属不服公安机关的处罚决定,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甚至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法第5条规定,公民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法律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的除外。

综上,企业在围墙内种植的枇杷,属于其公私财产,马某秘密窃取,构成盗窃,没有任何异议。但是,史某动手打人也固然不对,也应当为此付出代价。

因此,在马某不接受调解方案的情况下,笔者认为,公安机关酌情对双方处罚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0 阅读: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