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一年轻女子与丈夫结婚后育有一子。丈夫生前留有遗嘱其财产要归儿子所有。丈夫去世

白羊登义文 2024-06-12 09:37:21

天津一年轻女子与丈夫结婚后育有一子。丈夫生前留有遗嘱其财产要归儿子所有。丈夫去世后,女子与儿子的同学恋爱并同居。儿子劝说无果后,以其无法接受、父亲留有遗嘱为由,要求继承父亲的遗产,可女子却以儿子还没有理财能力为由,拒绝儿子。随后儿子拿着父亲的遗嘱,将女子告上法庭。

·案例·:天津卫视教育频道·

刘先生是个商人,早年因忙于创业,没有考虑个人感情生活。刘先生创业成功后,在朋友的酒局上认识比自己小十几岁的胡女士并对其一见钟情,之后刘先生便对其展开追求,半年后两人确定恋爱关系。

两人恋爱一年后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不久胡女士就生下儿子小刘。小刘自小聪明、成绩很好,刘先生对其甚是喜欢,并多次在公共场合表示,自己一定要将其培养成接班人,将生意交给儿子打理。

但事情总是事与愿违,刘先生因早年创业时劳累过度导致儿子还在读初中时,就被医院确诊为身患癌症。由于刘先生是创业成功后才结婚的,其名下大部分财产为个人财产。为了预防万一,也为了儿子以后着想,刘先生在被确诊癌症后就立下一份经过公证的遗嘱,并将这份留给其最信任的战友保管。

父亲刘先生去世后,刚初中毕业的小刘,与母亲胡女士两人共同生活。小刘上了高中后,与其高中同学小徐关系特别好,因平时家里只有母亲一个人,小刘很无聊,因此其几乎每个周末都会让同学小徐来自己家里陪自己玩。

就这样一来二去,同学小徐开始与单身的胡女士熟络了起来。高中毕业后,胡女士提议让小刘与小徐一起上同一间大学,当时小刘没想多想就同意了。

可万万没想到的是,儿子小刘上大三时无意中发现自己的母亲胡女士与小徐一起逛街吃饭。小刘追问后两人才承认大学一年级时他们就确定了恋爱关系。

小刘得知真相后以接受不了为由,坚持要求两人分手,但胡女士与小徐都表示是真爱,且小徐表示自己以后会靠自己的能力赚钱养活胡女士,并非贪财。

但小刘根本不想听两人的解释,并以要断绝母子关系为要挟,要求胡女士与小徐分手,但胡女士却让小刘理解自己。小刘劝说无果后,就没再回家,并搬到父亲生前最好的战友家里居住。

战友得知事情原委后,语味深长的对小刘说道,还是你父亲的眼光看得长远,随后就把战友刘先生的遗嘱交给小刘,让其来年大学毕业后去继承遗产。

可小刘大学毕业后,找到母亲胡女士要求继承父亲的遗产时,却被以遗嘱有问题为由,提出质疑。

遗嘱是有法律效力的文件,所以法律对遗嘱的要求非常严格。比如说,对遗嘱的格式、签名、日期、见证人及立遗嘱时被继承人的精神状况是否清醒等,都有着非常高的要求,一旦有瑕疵,很可能会因被提出质疑,而被认定为遗嘱是无效的。

但刘先生是个生意人,其生前已经考虑到这一点,因此其在自己确诊后就找律师办的遗嘱,且是经过公证的,因此小刘手上的这份遗嘱是受法律保护的。

民法典第1127条规定,自然人死亡后应当按照其遗嘱执行遗产分配,如没有立遗嘱或者遗嘱无效的,由其配偶、子女、父母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

据此,小刘认为在父亲留有经过公证有法律效力遗嘱的情况下,父亲的遗产就应当由自己一人来继承。

胡女士随后又反驳称,自己与丈夫刘先生结婚二十几年,刘先生名下的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刘先生无权单独处分,所以遗嘱内容侵害其合法权益,应当认定为无效遗嘱,至少一半财产应当归自己所有。

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包括投资经营所得财产,均为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共有。

可小刘听完胡女士的主张后也反驳称,夫妻共同财产顾名思义是指夫妻登记结婚后所得财产。具体到本案中,其父亲刘先生是创业成立后才与母亲胡女士结婚的,因此父亲生前名下绝大部分是个人财产。

胡女士随即又举证称,儿子小刘刚大学毕业,没有能力管理好丈夫刘先生的遗产,故应当由其来保管。

那么双方谁的诉求,最终会获法院的支持呢?

民法典第1153条规定,夫妻登记结婚后所得财产为共同共有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财产中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法院经审理后认定,刘先生名下财产80%为婚前财产,其婚后所得房子、汽车及部分存款才为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应当予以划分后才由小刘继承。

也就是说,胡女士结婚后没有收入,所有财产都是登记在刘先生的名下,其名下80%是婚前财产,刘先生有权处分,另外20%一人一半,刘先生有一半处分权,因此小刘可以继承父亲刘先生90%遗产。

民法典第18条规定,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综上,法院认为小刘已经大学毕业,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有权依法继承刘先生的遗产。即本案以小刘胜诉告终,其继承了父亲90%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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