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广州,一男子借了朋友一辆价值几十万的摩托车来炫耀,男子还车时朋友刚好不在家,

白羊登义文 2024-06-12 09:36:13

广东广州,一男子借了朋友一辆价值几十万的摩托车来炫耀,男子还车时朋友刚好不在家,朋友本想让男子等他半小时,可男子以有急事为由,将摩托车停放在朋友的家门口、钥匙通过窗户扔进朋友的家中,就独自离开。可朋友回家后却发现摩托车不翼而飞了。事后朋友将男子告上法庭,索赔58万。

·案例·:裁判文书网·

李先生是机车发烧友,平时酷爱与朋友一起玩机车,李先生通过大学同学认识同是机车发烧友的张先生后,与其互加·好友,事后两人经常交流经验。

李先生得知张先生入手一辆价值几十万的摩托车后,表示想借来玩,并承诺有所损害会照价赔偿,张先生知道李先生经营几家服装厂,有一定的经济能力,即便损害也有能力赔偿,因此没多想就同意了。

李先生将摩托车拿到手后,带上自己的装备与朋友去试车。过程中,不断发小视频和图片向朋友和粉丝炫耀,但并未明确说明是自己借来的。

虽然被设置为隐藏不可见的张先生从两人共同好友口中得知了此事,但其并没有因此去质问和指责李先生。事发当天晚上8时许,李先生联系张先生说自己想还车,张先生表示其与朋友在外面吃饭,要到晚上10点左右才能到家。

随后李先生于10点整,准时将车送到张先生家门口,可张先生却又说临时有事耽误了,要半小时后才能到家。随后李先生以自己有急事为由,将车子停放在张先生家门口处,并将车钥匙通过窗户扔进张先生家中,李先生离开后通过·告知张先生。

可万万没想到的是,张先生回到家门口处却发现摩托车不见了,张先生立即报警求助并通知李先生。公安机关介入调查后发现,车子是在李先生离开10分钟左右,被一名全身包得严严实实的男子偷走的。

事后张先生质疑李先生透露了自己的行踪,才被人跟踪到其家门口并将车偷走的,且车子是在李先生手上不见的,因此李先生应当为此承担全部责任,赔偿其经济损失共计58万元。

可李先生却反驳称,其从未向任何人透露几点还车一事,且张先生也未能举证证明这一点,更何况偷车是属于刑事犯罪,张先生应当去找偷车的人索赔。

刑事诉讼法第101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双方多次争执未果后,张先生拿着自己的报警记录、与李先生的聊天记录,将李先生告上法庭,拟证明李先生的过错行为造成其经济损失,应当赔偿其经济损失58万元,并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在案证据能够证明双方形成的是借用合同关系,李先生无偿借用张先生的摩托车后,负有无条件归还的义务。因此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李先生是否尽到了归还的义务。

民法典第224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审法院认为,张先生无偿将摩托车交付给李先生使用后,双方的借用合同关系成立。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李先生在使用摩托车的过程中所造成的损害,应当由李先生一方来承担责任。

同理,李先生返还摩托车应当以交付为准,即李先生只有将摩托车交付到张先生手上,且张先生确认摩托车没有受到损害并接收后,才视为合同终止。

综上,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借车的李先生需为此承担全部责任,赔偿张先生经济损失58万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一审宣判后李先生不服并提出上诉。

民法典第1173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当李先生将车停在家门口、将车钥匙扔进张先生家中,并将此事通知张先生后,张先生却没有及时制止或者提出反对意见,也是一种过错行为,故亦应当为此承担责任。

虽然张先生反驳称,其当时是因开车没及时看手机,所以没有及时回复李先生,但其却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故应当承担因不能举证的后果。

最终,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张先生、李先先需分别承担20%、80%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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