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常德,一女子因不堪家暴选择离婚,并承诺不用丈夫支付女儿的抚养费。女子带着年幼

白羊登义文 2024-06-11 08:52:10

湖南常德,一女子因不堪家暴选择离婚,并承诺不用丈夫支付女儿的抚养费。女子带着年幼的女儿再婚第二年时,因突发疾病意外身亡。事后继父以女儿的母亲已经去世为由,要求前夫支付女儿抚养费。可前夫却以离婚时有过承诺为由拒绝。随后继父将亲生父亲告上法庭。·案例·:裁判文书网·

孔女士经人介绍丈夫余先生后,与其恋爱结婚。孔女士本以为自己以后可以过上幸福的生活。可谁曾想,丈夫余先生生意失败后却性情大变,不仅长期酗酒,还经常酒后家暴妻子孔女士。

一开始时孔女士以为丈夫只是生意失败后打击太大,一时冲动而已,待其生下孩子后丈夫就会重新振作起来。可谁曾想,女儿出生后丈夫不仅没有改变,反而比之前更过分了,且家暴的次数也逐渐增加。

孔女士忍无可忍后决定离婚,一开始时余先生坚决不同意。但孔女士态度异常坚决,并承诺会“净身出户”,且女儿由其抚养就不会再向余先生要抚养费。

余先生犹豫过后决定同意与孔女士离婚。孔女士离婚后一个人带着女儿摆摊维持生活,且确实没有向余先生要过抚养费。孔女士在摆摊时认识开餐厅的古先生。古先生因见孔女士长期带着女儿,在其餐厅门口附近摆摊,很是可怜,因此对其照顾有加。

孔女士认识古先生后,因长期受其照顾对其甚是感激,与其确定恋爱关系,之后就到餐厅从事收银工作。半年后两人到民政局办理了结婚手续。两人结婚后,古先生对孔女士的女儿视如己出,这让孔女士倍受感动,并认为以后自己就可以过上幸福生活。

可谁曾想,两人结婚第二年时孔女士却突发疾病身亡。妻子孔女士去世后古先生倍受打击、无心经营餐饮导致关门,生活也变得非常艰难。

事后古先生以孔女士女儿小孔的名义,向其亲生父亲余先生索要抚养费。可余先生却以当时孔女士承诺过不会再向其索要抚养费为由,明确表示拒绝。

多次索要未果后,古先生曾想将小孔送到余先生身边,让其自己抚养自己的女儿。可余先生却连门都不让两人进。古先生一气之下,以女儿小孔的名义,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定余先生支付小孔抚养费。

可余先生还是那套说辞,即以孔女士答应过不会向其索要抚养费为由,请求法院驳回古先生的诉请。

那么古先生的诉求,最终会获得法院的支持么?

首先,大家一定要明确一点,父母对未成年人子女的抚养义务,不会因父母的婚姻关系而改变。

民法典第1084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其次,赡养父母的法定义务也同样不会因此而改变。

民法典第1069条规定,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最后,任何民事法律行为都不能违背法律法规,否则其行为不受法律保护。即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

民法典第153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以及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也就是说,虽然孔女士是女儿小孔的母亲,但向父亲索要抚养费是小孔的合法权利,因此,即便是亲生母亲答应的,也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即小孔仍然可以向亲生父亲余先生索要自己的抚养费。

当然,余先生年迈无生活自理能力时,也可以主张成年后的女儿小孔履行赡养义务,支付其赡养费。

综上,一审法院支持古先生的诉求,判定余先生每月需支付女儿小孔的抚养费1000元,直至其成年。

可一审宣判后余先生不服,提出上诉。理由是古先生与小孔生活在一起,是小孔继父,也有抚养义务。

民法典第1072条规定,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其实余先生上诉的理由是有一定道理的。即古先生确实是小孔继父。但从法律上讲,要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必须同时满足三个条件:一是抚养教育关系的形成前提是继子女未成年;二是一般需要有共同生活的事实;三是抚养事实持续足够长的时间。

上述“足够长的时间”在司法实践中,一般以5年为分界线。也就是说,由于小孔与古先生共同生活才两年时间,因此双方并没有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最终,二审法院经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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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2024-06-11 11:38

    愧为人父,禽兽不如!

  • 2024-06-11 14:16

    什么垃圾,自己的种都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