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抚州,一退休女职工搬家时意外找到两三年前遗失的银行存折,存折上显示还有一万余

白羊登义文 2024-06-11 08:51:43

江西抚州,一退休女职工搬家时意外找到两三年前遗失的银行存折,存折上显示还有一万余元的余额。事后女职工立即拿着存折和身份证到银行取款。可结果却被银行工作人员告知存折上实际余额为零元。女职工坚持认为不可能,并将银行告上法庭。

·案例·:江西省高院·

曾阿姨原来是一单位职工,现已退休在家与老伴一起帮子女们带孙子。曾阿姨在家打扫卫生时意外发现两三年前,一直在找却又找不到的存折。

曾阿姨找到遗失已久的存折后第一时间打开来看余额还有多少,结果发现还有10500元。看到余额后,曾阿姨非常激动并立即拿上身份证到银行取款。

可银行工作人员接过这本存折,并敲了一轮键盘后,却告诉曾阿姨称,其存折上的余额实际上为零元。

曾阿姨当场要求工作人员为其查询其存折名下,到底有没有绑定银行卡。确认没有后,曾阿姨立即质疑称,如果没有银行卡,那为什么没有取款记录呢?

可银行工作人员却反复强调称,钱确实已经取走了,实际余额就是零元。只是当时的经办人因工作失误,没有将取款及时打印在存折上而已。

曾阿姨不相信并又要求银行工作人员查询取款人信息和记录。可工作人员查询后声称就是曾阿姨本人取款的,且还有其本人签名的取款单据。

但曾阿姨还是不服气。多次讨要说法,均被银行拒绝后,曾阿姨拿着手上的存折,将银行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定银行必须支付其10500元本息。

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需就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否则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为了证明自己的诉求,是有事实依据的。曾阿姨拿着手上的存折先是质问银行,其手上的存折是否真的?银行明确答复是其一方出具、认可真实性。

得到肯定答复后,曾阿姨态度立马强硬起来,并质问银行的代理律师称。既然存折是真的,那么代表双方形成了储蓄合同关系,标的在合同上·存折·写得清清楚楚是10500元,因此银行有兑付义务。

商业银行法第33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保证存款本金和利息的支付,不得拖延、拒绝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

粗看之下,曾阿姨的说法,也不无道理。即银行承认存折是其提供的,且存折上写着余额还有10500元。存款时间为两年半前,之后就没有记录了。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90条规定,当事人反驳对方的主张时,应当提交证据证明,否则法院不予支持。

也就是说,在曾阿姨可以举证其主张的情况下,银行就必须要拿出证据来证明钱已经被曾阿姨取走了。

随后银行在法庭上举证称,现有证据证明曾阿姨是在他行处定期存款1万元,并于1年3个月取出本息共计10326元销户后,再来到本行存款1万元的。

曾阿姨存款1万元的30分钟后,其又取出1万元。仅隔一分钟后,其又存入10500元。可10分钟后曾隔姨又取走这笔存款,取走后的余额为0.2元。

至于最后这笔取款为什么没有打印在存折上,银行解释称,是工作人员失误所致。事后银行按照开户协议约定收取账户管理费0.2元,因此余额为0元。

银行认为,虽然这笔取款记录没有及时打印,但并不影响认定这笔款已经被取走的事实,因为有曾阿姨亲笔签名的取款单据为证,

活期存折的客户须知第2条明确指出:“请储户认真核对本存折所载内容是否完整、无误。因未及时打印等原因导致的出入,以银行记录的实际金额为准”

银行的意思就是说,其已经在存折的“客户须知”中告知了曾阿姨,如有误应当场提出异议,否则,以后就要以银行的实际记录为准。

可曾阿姨却坚称自己没有取款,并坚持要求银行提供监控视频证据是其本人取款的。

但银行却表示,根据相关规定银行的监控视频保存时间为半年,可事发至今已经两年多,其无法出示。

综上,一、二审法院均认为,现有证据能够证明银行的主张,故驳回曾阿姨的诉求。

可连续败了两场官司后,曾阿姨还是不放弃,并向省高院提出再审申请。曾阿姨再审时提出三个观点:

第一、银行未能提供监控视频证据,才是应当承担举证明不利的所有后果,而不是把责任甩给自己。

第二、银行存折的客户须知是属于格式条款。根据民法典第496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并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据此,曾阿姨认为,其在银行办业务时工作人员从来没有提醒或者说明过“客户须知”,才会导致其没有去仔细查看的,因此,该条款依法不能成立。

第三,按照银行的说法,其是在30分钟内连续存取款4遍,且都是那1万,这不符合常理。

再审法院认可曾阿姨第二个观点,但再审法院同时还认为,这并不影响认定曾阿姨已经将钱取走的事实。因此,再审法院同样驳回曾阿姨的所有诉清。

有网友认为,要么曾阿姨自己忘记了、要么就是没取,不然不可能这么坚持,且30分钟内连续存取款4遍,太反常了!对此,您怎么看?

0 阅读:4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