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莆田,一男子因拖欠房租,房东表示要收房。可谁曾想,房东去收房时却发现三台空调

白羊登义文 2024-06-11 08:48:40

福建莆田,一男子因拖欠房租,房东表示要收房。可谁曾想,房东去收房时却发现三台空调、热水器、冰箱等所有电器全部被变卖,且房屋装修还被毁坏。房东报警后确认男子变卖电器所得5800元。房东表示,其所有经济经济损失约10万。那么男子的行为,该承担什么法律后果呢?房东该如何维权?

··:第一帮帮团·

姚先生买了一套房子,准备装修后用来当婚房。事后姚先生因各种原因打算先将房子租出。去年·14日,姚某与以月租金2500元的价格,将房子租给一名男子,租期至今年·14日、押金为2500元。

前面一段时间,男子都准时交租,可到今年·份时,男子却一直找各种理由拒绝交房租。姚先生多次催讨未果后,提醒男子若再不交租,将要收回房子。

可谁曾想,事后姚先生来到自己的房子后,却让其惊呆了。房子内的三台空调、热水器、冰箱等所有电器都不翼而飞了,且这些都是姚先生刚买的电器。

更让姚先生无法接受的是,其新房大厅、房间、厨房内的装修,全部都被男子损坏了。

姚先生根据购买电器时发票和订单记录等,粗略估计了一下,其电器、家具等经济损失约为5万元,而被毁坏的装修部分也价值约5万,即共计10万元。

随后姚先生立即报警求助,可民警介入调查后,认为这只是民事纠纷,并提醒姚先生可以民事起诉维权,且可以侵占罪为由对男子刑事自诉。

事后姚先生通过民警找到该男子,一开始时男子同意在几天内先赔偿姚先生三四万元。可姚先生再找对方时,男子却说自己暂时没钱,正在想办法。

有网友不解的问道,即便男子卖掉姚先生的电器,是属于民事纠纷、刑事自诉罪,那男子故意毁坏装修呢?这又为什么不对其刑事立案呢?

首先,男子自愿与姚先生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双方的合同关系就受法律保护。根据双方合同约定,男子需每月准时给姚先生交房租,否则就是属于违约。

民法典第722条规定,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也就是说,由于是租客男子不准时交房租,违约在先,姚先生作为合同当事人可以就男子的违约行为,提出包括要求其马上交房租及收回房子的主张。

其次,双方只是房屋租赁合同关系,男子对出租屋内的电器及其他家具,只有使用权,没有处分权。

民法典第709条规定,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对租赁物的使用方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510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

简而言之,男子租用姚先生的房子,双方合同明确约定男子只有使用权,因此其私自处分他人财产,就属于民事侵权行为,且同时还构成侵占罪。

侵占罪是指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20000元以上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犯罪行为。

也就是说,男子将本属于姚先生的财物据为己有,不论其是用来变卖,还是拿到下一套出租屋使用,都不影响其行为的定性,因为从法律上讲,其行为就是侵占了姚先生的合法财产,且价值达5万元。

刑法第270条规定,构成侵占罪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注意!侵占罪是刑法为数不多的刑事自诉罪之一。即姚先生想要追究男子的刑事责任,需收集证据到法院提起刑事自诉,依法维权。且价值不能以男子变卖的5800元为准,而是应当以实际市场价为准。

最后,正如前面所说,男子与姚先生存在房屋租赁合同关系,因此,男子是故意毁坏装修,还是日常生活过程中“不小心”毁坏,公安民警一时间也好不判断,因此只能让姚先生起诉维权。

具体而言,如果男子是故意的,那么就属于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但是,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认定行为人构成刑事犯罪,必须要做到证据确凿的程度。

也就是说,由于无法确认男子是故意的,因此姚先生只能民事起诉维权,要求男子赔偿其经济损失。

民法典第711条规定,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姚先生可以民事侵权为由,起诉男子并提出赔偿其经济损失10万元的主张。当然,姚先生也可以刑事自诉,追究男子侵占财物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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