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宜春,一名未满16周岁男子将曾是同班同学的女初中生诱骗至其家中后,欲强行与其

白羊登义文 2024-06-11 08:47:06

江西宜春,一名未满16周岁男子将曾是同班同学的女初中生诱骗至其家中后,欲强行与其发生关系。事后男子为了掩盖犯罪事实,遂将其杀害。一审法院认定男子构成强奸、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无期徒刑、并判处其监护人赔偿丧葬费等5.5万元。一审宣判后,被害女初中生的家长不服,并表示要抗诉。

··、黑龙江网、江西宜春中院)

钟先生与妻子结婚后育有两个儿子、一个女儿,其中女儿小钟最大,事发时在读初中。小钟与男子柳某初一时是同班同学,后来两人因成绩差异分了班。

事发前两天,已满14但未满16周岁的柳某因玩母亲手机时看了不可描述的小说内容,遂产生歹念,并在两天后以帮忙卖废品为由,将小钟诱骗至其家中。

两人见面后,柳某提出要与小钟发生关系的想法。被明确拒绝并责骂后柳某使用暴力手段对小钟实施侵犯,事后柳某因担心被告发,又使用暴力手段将小钟拖至卫生间,并对其颈部连砍数刀以加快放血。

家长得知此事后立即报警求助,柳某在明知已经报警的情况下,仍然留在现场等待公安民警到场处置。

案发后公安机关认定柳某系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其行为构成强奸罪·未遂·、故意杀人罪,且有自首情节。事后小钟的父亲钟先生在检察院刑事诉讼的同时,附带民事诉讼主张赔偿其共计157万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支持检察院的观点,并以强奸罪并处柳某有期徒刑4i年、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无期徒刑,数罪并罚后决定对柳某执行无期徒刑,但只支持赔偿丧葬费4.5万元,及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合理费用1万元,即民事赔偿责任是共计5.5万元。

一审宣判后,钟先生表示不服,并提出抗诉。

网友们气愤的表示:“这么残忍,为什么不判处死刑?难道自首就可以成为免死金牌么?”、“估计又是未成年人保护法起到了作用!”、“一条人命就值5.5万元?交通事故主观上是过失,都要赔偿几十万!”

那么钟先生上诉,有可能会获得法律的支持么?

首先,柳某主观上有强行与小钟发生关系的故意,客观上对小钟实施了侵害行为,虽然其目的未能得逞,但并不影响其行为的定性及处罚。

刑法第236条规定,构成强奸罪的,处3·10年有期徒刑,被害人是未成年人的,应当从重处罚。

也就是说,在犯罪既遂法定可处3·10年有期徒刑,法院在柳某具有未成年人、自首、未遂等可从轻处罚情节的情况下,仍然判处其有期徒刑4年,实际上并不见得对其有多大的从轻处罚。

其次,柳某是为掩盖犯罪事实,而实施的故意杀人行为,因此其故意杀人行为需要另外单独评价。

虽然刑法第232条明确规定,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但是,刑法第49条同时又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注意!这里所述不适用死刑,同时还包括死缓。也就是说,由于柳某作案时是未满16周岁,虽然可以追究其刑事责任,但最高只能判处其无期徒刑。

综上,由于法律明确规定,无论柳某犯下什么罪,其刑事责任最高只能处无期徒刑,所以钟先生抗诉,大概率是不会得到检察院支持的。

值得注意的是,法院判决书已经明确指出柳某作案手段残忍等,因此自首也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

换而言之,不是因为柳某有自首情节,法院对其从轻,而是法律规定只能这样判,所以法院只能在法律允许情况下依法作出判决,且已经是顶格处罚。

最后,民法典第1188条规定,无民事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具体而言,柳某是未满16周岁的初中生,从民法上讲,其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因此其民事赔偿责任应当由其家长承担。

也就是说,柳某的家长说自己没钱赔偿,是一点意义都没有的。只要法院判决生效,钟先生就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这一点没有讨价还价的余地。

最后,希望各位家长能够引以为戒,即平时对孩子不能仅仅是衣食住行方面的物质满足,同时还要加强孩子的法制教育,切勿等出事后再来后悔莫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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