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松江,一男子为生儿子,先后与两名女子登记结婚。可两任妻子都是生下女儿。再婚妻

白羊登义文 2024-06-11 08:45:59

上海松江,一男子为生儿子,先后与两名女子登记结婚。可两任妻子都是生下女儿。再婚妻子仍是生下女儿后,男子还不想放弃,遂在婚内又找了一个情人,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可情人最后还是生下女儿。最终,男子因犯重婚罪,被判处有期徒刑。

·案例·:上海松江法院·

男子岳某认识王女士后,与其确定了恋爱关系。恋爱两年后,两人办理了结婚手续。事后两人在双方家长的见证以及亲朋好友的祝福下,举办了婚礼。

婚后王女士先后为岳某生了一个女儿、一个儿子。小儿子出生后,岳某对其非常好,夫妻感情也如刚谈恋爱时一样甜蜜。一家四口过着非常幸福的生活。

可万万没想到你是,小儿子却在几岁大时,因突发意外身亡。事后岳某备受打击,一蹶不振。

经亲朋好友开导后,岳某决定重新振作起来,并向妻子王女士提议,两人再生一个儿子。

可王女士却认为,谁也没有办法保证,下一胎就一定会是儿子,且自己年纪大了,再生孩子太危险,于是王女士多次明确拒绝丈夫岳某的提议,并开导岳某说,女儿也是两人的孩子,不要再纠结过去了。

可岳某却根本听不进去,并因此与王女士多次发生争执,最终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协议离婚。两人离婚时都很平静,双方协议离婚时约定:夫妻共同财产一人一半、女儿归王女士抚养,岳某支付抚养费。

拿到离婚证后岳某认识了林女士,此时已经是单身的岳某开始对其展开追求,并很快与其确定恋爱关系。确定恋爱关系不久后,岳某突然向林女士求婚。

当时两人正处于热恋期,且林女士对岳某离婚的真正原因还不清楚,因此,林女士误以为岳某是真心的,遂答应与其结婚,并在婚后不久育有一个女儿。

林女士原本以为有了两人的孩子后,丈夫岳某会比之前对自己更好。可当岳某得知林女士又是生下女儿后,其不仅一改之前好丈夫的形象,还在女儿最需要人照顾时,以父亲生病需要回去照顾为由,抛下林女士母子俩,又开始物色其他女子为其生儿子。

岳某离开林女士后又认识年轻的邢女士,并以同样的套路对其追求、与其确定关系、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两人共同生活期间,岳某偶尔会以父亲生病为由,离开邢女士并回家看望林女士母女俩。

可当邢女士也怀孕后,岳某便一心一意留下来照顾邢女士,并再也没有回去看望过林女士母女俩。

林女士察觉了不对劲后开始到处打听,并因此与岳某的第一任妻子王女士取得了联系。

从王女士口中得知,岳某不仅没有回老家照顾生病的父亲。且还以夫妻名义与邢女士共同生活后,林女士被气得咬牙切齿,并当场报警求助。

可当林女士通过公安机关找到岳某时,其已经与邢女士育有孩子,且还是个女儿。

岳某解释称,其之所以没有与林女士离婚、说明真相,是打算等邢女士生下儿子后,再将儿子抱回去让林女士抚养,但其不仅没能等来儿子,还被刑拘。

那么岳某为什么会被刑拘呢?法律又将如何评价其行为呢?

首先,林女士还没有与岳某离婚,即两人仍处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因此,岳某婚内与他人同居并生孩子,无疑就是属于过错方,侵犯林女士的婚姻权。

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背叛婚姻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也就是说,不论岳某事后的辩解是否属实,其行为都属于民事侵权行为,因此妻子林女士不仅可以主张离婚,还可以要求岳某赔偿其精神损失费。

在实务中,过错方赔偿无过错方精神损失费,一般是在划分夫妻共同财产时,以过错方少分比例解决。

其次,虽然岳某的三个女儿,是分别与三个不同女子所生,且有一个还是非婚生子女,但从法律上讲,其对三个女儿均负有法定抚养义务。

民法典第1084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第1071条同时还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

也就是说,不论岳某最终与谁共同生活,甚至都离他而去,三个女儿其都要支付抚养费!

最后,虽然从1994年开始,民法已不再认可事实婚姻,并只认定为同居关系。但刑法对此𨚫仍然适用。 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对于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

注意!此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是明知的!

也就是说,因岳某与邢女士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生下女儿时,一直谎称其已经与林女士离婚,因此,不明知的刑女人不构成此罪。

刑法第258条规定,构成重婚罪的,不论男方还是女方,均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综上,法院经审理后认定,岳某的行为构成重婚罪,并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目前,判决已生效。

有网友表示,岳某要是上过初一生物课就不会一直在别人身上找原因;也有网友表示,都什么年代了,还在重男轻女,真是得不偿失!对此,您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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