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一男子结婚前继承了其爷爷留给其的一幅名画。男子婚后卖画购买了一套大房子,与

白羊登义文 2024-06-10 09:06:43

天津,一男子结婚前继承了其爷爷留给其的一幅名画。男子婚后卖画购买了一套大房子,与妻子共同居住。可离婚时妻子却要求分割这套房子。但男子却以是登记在其一人名下、是其婚前财产为由拒绝。男子的主张还得到了法院的支持。这是为什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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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先生是书香世家,其爷爷还是一名画家。毕先生的爷爷从小就对孙子毕先生疼爱有加,其在去世时立下遗嘱,要将自己收藏多年的一幅名画留给毕先生一人继承。事后毕先生就将这幅名画收藏起来。

毕先生大学毕业参加工作后,认识了年轻漂亮的销售员王女士。两人一见钟情,很快就确定恋爱关系。

恋爱一年后,王女士想要个保障,主动要求与毕先生登记结婚。毕先生表示同意。可两人领证摆酒结婚后不久,公婆就催着王女士生孩子。

可王女士却认为,自己还年轻、才刚结婚,不想那么快就要孩子。随后王女士和毕先生说,想要买房子搬出去住,免得天天被公婆催着要孩子。

毕先生才工作不久,其没有能力买房。但为了避免婆媳矛盾进一步激化,毕先生决定卖掉爷爷留给自己的名幅,将所得款项全款购买一套大房子并装修。

公婆得知此事时,毕先生已经付了购房款,他们想阻止已经来不及了。得知儿媳王女士想要在房产证加上其名字后,公婆坚持不同意。

后来王女士想着,反正两人已经结婚,婚后所得财产都是夫妻共同财产,加不加自己的名字都是一样的,因此,王女士就没有再去争这件事情。

王女士与毕先生搬进大房子共同生活后,两人的性格和对未来规划的差异,很快就显现出来,且两人经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执,尤其是生孩子这件事上,王女士坚持不同意,并声称还要再等几年才考虑。

最终,两人因感情破裂,共同决定离婚。对于两人账户上的存款和其他财物的分割,两人均没有异议。

但对于婚后购买的这套大房子,双方有争议。毕先生主张是其婚前财产,归其个所有;王女士主张是婚后购买的,应当是共同共有,离婚就要分其一半。

双方多次协商未果后,王女士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告上法庭,主张离婚并要求分割这套房子的产权。

两人告上法庭后,还是互不相让、各执一词,并在法庭上,进行了几个回合的激烈辩论。

第一回合,是毕先生率先发言。毕先生表示,根据民法典第1063条第3款规定,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据此,毕先生主张购房款是其卖画所得,而这幅名画是其根据遗嘱所得,故应当认定为其婚前财产。

可王女士反驳称,根据遗嘱所得,就是继承所得。民法典第1062条第4款明确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紧接着,王女士又乘胜追击,继续第二轮的进攻。王女士表示,民法典同时还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购买的房产,如果事前没有明确约定的话,无论是登记在谁的名下,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见毕先生又没有反驳,王女士开始第三轮进攻。王女士表示,两人结婚后因性格不合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且一致同意离婚,因此,请求法院支持其离婚的诉求、认定这套房子为共同财产并依法予以分割。

民法典第1087条规定,夫妻离婚时,因夫妻共同财产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也就是说,此时王女士的诉求不仅要离婚,还要求以其无过错、照顾女方为原则,划分其多一点比例。

一次性听完王女士的所有主张后,毕先生开始反攻。毕先生表示,这份遗嘱是其还没认识王女士时就已经取得的,因此应当认定为其婚前个人财产。

可王女士立即反驳称,虽然遗嘱是婚前立的,但毕先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将名画变卖,就转为现金了,此时就属于婚内收入,所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那么王女士的诉求,最终会获得法院的支持么?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首先,两人均主张夫妻感情破裂,且都表示同意离婚,依法应当准予离婚;

其次,根据司法解释规定,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具体到本案中,毕先生婚前所继承的名画应为其个人财产,婚后其将该名画出售并取得相应对价,仅仅是改变了该婚前财产的存在形态,并不影响其作为毕先生婚前财产的性质。

也就是说,毕先生出售其婚前物品所得价款购买房屋,并登记在其本人名下,应视为其以婚前个人财产购买,故该房屋仍应为毕先生的婚前财产。

最后,民法典第1090条规定,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法院判决。

综上,法院准予两人离婚,并认定房子属于毕先生婚前财产,不予分割。但考虑到王女士离婚后没有其他住房,属于应当给予住房补贴的情形。因此,法院酌情判定毕先生一次性支付王女士经济帮助款5万元。但案件受理费应当由王女士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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