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郑州,一男子喜得千金,可房东却以其老家风俗不能让别人在自家坐月子、两年后是儿

白羊登义文 2024-06-10 09:04:04

河南郑州,一男子喜得千金,可房东却以其老家风俗不能让别人在自家坐月子、两年后是儿子婚房为由,要求男子按照月子中心收费标准赔偿其10000元,且到期后马上搬走。可男子认为,只要自己没有干违法的事情,房东就无权干涉,更不用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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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先生与妻子结婚后育有一个儿子。平时一家人居住在旧城区,得知某楼盘正在打折销售带精装修、可以拎包入住的商品房后,董先生拿出毕生积蓄购买了一套,准备给刚参加工作的儿子以后当婚房用。

顺利收房后,儿子却又说自己还不想结婚。房子暂时还用不上,但也不能空置着。随后董先生就将房子放到中介准备出租,约定租期为一年时间。

房子放到中介出租后,租客马先生很快就与房东董先生取得了联系,得知马先生是妻子、女儿一家三口居住后,董先生才放心与其签订出租屋租赁合同。

马先生入住一段时间后,董先生在刷朋友圈得知马先生的妻子又生了一个女儿,其先是给马先生道贺,后又提醒马先生不要带妻子回出租屋坐月子。

董先生和马先生解释称,其购买的房子是要给儿子以后当婚房用的,且其老家也忌讳别人在自己家中坐月子,所以其不同意马先生带妻子回出租屋居住。

马先生听完表示理解,并声称自己也找了月子中心,到时候会安排妻子去月子中心居住一段时间。

可董先生还是不放心,并在隔段了一段时间后,特意上门去查看,结果却被其发现马先生言而无信,居然瞒着自己带其妻子回出租屋做月子。

董先生非常生气,当场指责马先生之余,还要求其必须要按照月子中心的收费标准赔偿其10000元,否则这事没完。且下个月房子到期后就要马上搬走。

马先生不停向房东董先生解释称,自己确实联系过月子中心,但后来又考虑到去了月子中心,大女儿一个人在家又怎么办呢?马先生说自己也是没办法!

可董先生却坚持认为,任何原因都不能成为马先生欺骗自己的借口,且其已经决定不再续租这套房子。

对于此事,网友们也有不同的意见。有网友认为,出租屋租赁合同不会规定,不许承租人在出租房内坐月子的,所以房东是无理要求的,租客不必理会。

也有网友认为,只要租客不在出租屋内,从事违法行为或者故意毁坏出租屋的财物,房东就无权干涉。

但还有网友则表示,他们那里的风俗就是出租屋内,绝对不能婚丧嫁娶,这是规矩来的,更何况当时马先生已经明确承诺自己不会带妻子回去坐月子了。

那么从法律上讲,房东董先生的诉求合理么?

首先,房东董先生自愿将房子租给马先生,并与其签订了出租屋租赁合同,那么双方均有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这一点,没有异议。

民法典第703条规定,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第465条同时还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具体而言,合同签订以后,就受法律保护,马先生不仅要按时交房租,还必须要按照合同约定来使用租赁物;出租人董先生也应当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比如,为承租人马先生提供有安全保障的住房等。

其次,董先生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承租人马先生可以违约为由向其提出主张;反之,如果马先生没有按照约定来使用租赁物,亦要承担责任。

民法典第711条规定,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

也就是说,除非租赁合同写了不许承租人在出租屋内坐月子的条款,否则,马先生的行为并没有违约,更谈不上造成了租凭物受到法律上所规定的损害,所以董先生无权要求马先生予以赔偿。

最后,有网友认为,之前合同没有约定,房东才不能据此索要赔偿。但是,房东董先生看到朋友圈并提醒马先生,马先生又有所承诺后,马先生就应当履行最新的合同约定义务,否则就要为此承担责任。

民法典第543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该网友想要表达的意思是,当董先生提出不能在出租屋内坐月子的主张、马先生承诺了不会后,双方的约定就等同于在原有合同的基础上,增加了条款。

因此,马先生违约、董先生向其提出承担违约责任的主张,就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但也有网友反驳称,租赁合同不会约定租客不能在家坐月子。因为从法律上讲,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妇女生育、产假等合法权益应当受法律保护。

民法典第153条规定,任何民事法律行为都不得违反法律规定、不能违反社会公序良俗,否则视为无效。

持这个观点的网友意思就是说,房东的要求不仅不合理,还违反法律规定,所以不受法律保护。

最终,马先生不想就此事再生事端,因此,其同意赔偿董先生2800元,并承诺会在合同到期前搬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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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2024-06-10 09:18

    畸形的房产市场,把普通人逼成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