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长春,一老人年轻时东拼西凑在银行存了2千元,当时银行承诺定期存款30年,到期

白羊登义文 2024-06-10 09:00:49

吉林长春,一老人年轻时东拼西凑在银行存了2千元,当时银行承诺定期存款30年,到期就可以取款72万元。可老人让儿子帮忙到银行取款时却被告知只能领取4千多元。老人不服,三次将银行告上法庭。

·案例·:吉林省高院·

杨老伯年轻时在一家国营工厂工作。1989年某天,在上班经过一家银行门口时,杨老伯因很多人在排队存钱,也上前去围观,听到介绍说定期30年存款1千,可以取款36万元后,杨老伯顿时就来了兴趣。

杨老伯进入银行咨询后得知,原来银行正在开展名为“智力投资定期储蓄存款”的活动。但银行给出条件实在诱人,存款1千元30年就可以取款36万。

从工作人员口中得知参与活动的条件后,杨老伯立即回家做妻子的思想工作,但妻子根本不相信。

随后杨老伯和妻子解释称,银行承诺会每3年转存一次。比如存款1千元,3年到期后银行会根据同年国家公布的保值贴补率和同期最高储蓄利率预算利息结算,然后1千元加利息,再自动转存为定期3年。

也就是说,如果杨老伯定期存款30年,银行每3年会用本息转存10次,是实打实的利滚利,银行只有这样才能做到存款1千元30年后,取款32万元的。

妻子听后觉得很划算,于是同意了杨大伯存款30年的方案,并约定这笔钱日后只能用于养老。

可杨老伯当时工资才100多元,减去家庭必要开支后,也没剩多少。当时夫妻俩手上只有1千多元存款。

为了凑够2千元,杨老伯向同事和亲戚借钱。凑够钱后,杨老伯与妻子一起到银行存款,并拿到存款单。

事后为了给同事和亲戚还钱,杨老伯夫妻俩省吃俭用将近两年时间,才将当时借来的钱还清。

事情来到30年后,已经身为爷爷的杨老伯小心翼翼掏出这张存款单,让儿子代自己去银行取款。

可万万没想到的是,银行先是质疑存款单的真实性,后又以不是本人为由,拒绝办理兑付义务。

杨老伯在儿子的搀扶下,来到银行时,银行却又说只能取款4千多元,且这是本金和利息加在一起的。

杨老伯听后血压直线飚升,多次理论未果后,杨老伯因年事已高、行动不方便,委托其儿子杨先生,将银行告上法庭,主张银行必须兑付72万元。

民法典第919条规定,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简而言之,由于杨先生是得到了父亲杨老伯的委托,因此,杨先生可以代替父亲出庭答辩。

杨先生的诉求很简单,既然其手上的存款单经多方核实后是真的,就代表双方存在储蓄合同关系。而合同·存款单)上已经清楚载明存款利率计算方式和取款日期,那么双方都有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商业银行法第33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保证存款本金及利息的支付,不得拖延、拒绝支付存款本息。

杨先生的思路很清晰,合同·存款单)约定对双方都有约束力。即只要杨老伯没有提前取款,那30年到期后,银行就要按照约定为其兑付本息72万元。

听完杨先生的诉求和主张后,银行的代理律师不慌不忙的质问杨先生,存款是不是民事法律行为?

杨先生想都没想就回答说:“当然是!”

紧接着律师又说:民法典第153条规定,任何民事法律行为都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否则视为无效的。

见杨先生有点懵,律师又提出两个观点反驳:

第一,1993年出台的《关于执行〈储蓄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第15条中指出,定期存款上限为5年。

也就是说,由于双方签订合同·存款单)的内容,违反法律规定,所以不受法律保护,应当予以撤销。

第二,银行在1993年收到定期存款不能超过5年上限的通知后,已经第一时间通过登报纸和登广告等方式,及时通知杨老伯前来办理手续。因此,银行认为其已经履行了通知义务,不存在过错。

大家都知道,30年前的2千元是笔巨款,杨老伯当年要是用来置业或者投资的话,现在不止4千余元。因此,法院也不认可银行只兑付4千余元的主张。

民法典第157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院认为,银行主张其尽到通知义务,但其却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其应当承担后果。但是,杨老伯没有尽到注意及时发现等义务,也具有一定的过错。

法院经审理后同时还认为,如果按照银行计算4年利息的方案执行,对杨老伯来说,有违民法公平原则。

民法典第6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综上,一审法院酌情判定银行支付杨老伯本息1.1万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杨老伯苦等了30年,原来是72万,结果却缩水了70多倍,杨老伯当然不服。

可杨老伯两次提出上诉后都被法院驳回、维持原判。也就是说,杨老伯委托儿子打了三场官司都没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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