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与11岁女孩发生关系被诉强奸罪·对于不满14周岁的女孩,即便是她同意发生关系

白羊登义文 2024-06-09 12:19:41

男子与11岁女孩发生关系被诉强奸罪·对于不满14周岁的女孩,即便是她同意发生关系,即便没有使用暴力、胁迫手段,同样构成强奸罪。切记,无知不是违法的理由,不懂事不是犯罪的借口!

河北保定,某天下午,乔女士11岁的女儿,跟乔女士说要找同学“一起写作业”,乔女士见她确实拿着作业本,便让女儿外出了。然而,女儿这一走,整整失联了3天!

因电话不接,短信不回,晚上6时许,乔女士焦急地向警察寻求帮助。3天后,女儿在离家二十公里左右的出租屋里被找到。屋里有乔女士的女儿,还有另外3人,其中一名男子自称是女儿的男朋友石某。

乔女士十分震惊!赶紧把女儿带回家。回到家后,乔女士一直询问女儿“究竟做了什么,为什么离家三天毫无音讯?”,然而她一直闭口不言。直到次日上午才道出实情,她与石某发生了性关系。闻言,乔女士立马带女儿去做了相关检查并报警。很快,石某被顺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警方和乔女士进一步了解详情后得知,女儿跟石某是2022年·初于网络相识。二人在20天内迅速熟络,并发展为男女朋友关系,继而发生了后续的事情。

但是,顺平县检察院却以“无社会危险性”、“与被害人系男女朋友关系,且为初犯”为由,对石某作出了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公安机关则对该案继续侦查,对石某进行监视居住。

发生此事后,乔女士发现女儿的精神状况明显出现问题,便带女儿去医院进行了检查。河北省第六人民医院出具的报告单显示,“情绪低落甚至出现厌世的消极念头,有明显的抑郁体征”。女儿所在学校也开具证明,“·底后出现注意力不集中,情绪低落等现象”。

·年·9日,顺平县公安局,以石某涉嫌强奸罪,向顺平县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后顺平县检察院决定逮捕。据了解,该案仍在审理当中。

对于此案,网友们纷纷评论道:“禽兽啊,怎么下得去手的”、“11岁啊!你说你不觉得是犯罪,鬼才信啊”、“出现这种情况双方家长都有责任”、“孩子是祖国的花朵,家长的希望,多点关注孩子的成长”、“检察院第一次不批捕是什么意思”?

那么,本案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应如何定性?

首先,石某无疑构成强奸罪。

根据《刑法》第236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根据两高两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第19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

本案中,被害人不满十二周岁,应当认定石某“明知”对方是幼女。因此,即使石某没有“以暴力相威胁,被害人处于不敢反抗、无法反抗的境地”,石某仍然构成强奸罪。并且,石某在三天内多次与其发生性关系,致使被害人事后出现了严重的焦虑抑郁症状,属于强奸情节恶劣的情形,可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

其次,对石某应当按照强奸罪的从重情节量刑。

根据《常见犯罪量刑指导意见》,对于犯罪对象为未成年人等弱势人员的,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犯罪的严重程度等情况,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根据两高两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第2条,对于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依法从严惩治。

具体到本案,被害人不满十二周岁,属于“弱势人员”中的“未成年”对象。石某多次性侵未成年,造成了被害人出现了“精神问题”等严重后果,应当依法从严惩治,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再次,出租屋的其他人涉嫌构成强奸罪的共犯。

根据两高两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第24条,介绍、帮助他人奸淫幼女、猥亵儿童的,以强奸罪、猥亵儿童罪的共犯论处。

具体到本案,若石某最终被判强奸罪,那么当时出租屋里的另外两位当事人,如果知情且实施了帮助行为,那么他俩也应当以强奸罪的共犯论处。

网友们对此事有不同角度的看法,讨论最热烈的即“孩子的父母有很大的责任”问题。诚然,双方父母都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但是,学校和社会也应当加强相关的教育和宣传工作。最重要的是,犯罪嫌疑人石某已经成年,应当知道自己的行为是违法行为,应当承担行为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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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2024-06-09 18:27

    顺平检察院不批逮捕,难道不应该担责吗?还是检察院不懂法律?

  • 2024-06-09 21:26

    顺平检察院应该对照法律条款再向公众解释不批捕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