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绍兴,一起合同诈骗案的一审判决文书中,竟然出现100多处错误,错误不仅仅涉及

白羊登义文 2024-06-08 10:20:37

浙江绍兴,一起合同诈骗案的一审判决文书中,竟然出现100多处错误,错误不仅仅涉及部分错别字,更重要的是当事人名字、数字计量单位等存在重大纰漏。最为搞笑的是,这样的判决书还是经过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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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了解,浙江绍兴诸暨市人民法院审理判决的一份合同诈骗案中,被辩护人发现判决书中有很多地方出现错误。

判决书中能够把“平方公里”打印成“平房公里”,这样的错误倒也能理解。毕竟法院每天的案子比较多,员额法官人数又少,工作压力大,难免会出现差错也是正常的。

但是,判决书中把借款5735019.54元,错误的写成借款5735019.54万元,多出来的一个 “万”字,直接把债务从573万变成了573亿元。这对于财务数据而言,可不是一个小差错。

更为荒谬的是,当事人“勃源矿业”竟被写成“博源矿业”,名称都不一样,当事人如果否认这样的判决,是不是就不生效呢?

判决文书中,还把“手写备注”打印成“首席而被抓”,要不是有人出来解释,恐怕一般人还真的理解不来这句话的意思。

除了以上这些具体例子以外,判决文书中还有很多类似的错误,据说有100多处错误。

而且,判决书中还记载,该判决在作出之前,是经诸暨市人民法院的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难道集体讨论的时候,大家都没有发现其中的错别字吗?

法院的判决文书是要向社会公开的,具备很高的法律效力,更是司法公正的载体。但是,这样的错漏百出,真的令人担忧,判决书都可以这么不认真,那审判过程会不会也有和稀泥的情况呢?

看似只是几个错别字,但却损害了司法的公信力,更是抹黑国家机关形象,这样的情况不容小觑。

当然,我们也要辩证的看待,出现这样大面积的错误,是不是有人恶意为之,故意抹黑法院的形象呢?还是法院的电脑中毒,出现了这种低级错误。

正常情况下,法院判决文书出现大规模的错误并不可能。

对于此事,从法律角度应该如何看待呢?

1、如果是法官、书记员等人员工作失误,那么该判决文书还有效吗?

裁判文书不会因为出现错别字就一定无效,需要根据具体事实认定和判决结果来分析。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解释》规定:人民法院经再审审理认为,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应予维持;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适用法律虽有瑕疵,但裁判结果正确的,应当在再审判决、裁定中纠正瑕疵后予以维持。

这也就是说,如果只是瑕疵,并不影响事实认定和判决结果,那虽然有瑕疵,还可以在再审判决、裁定中纠正,但结果还是和之前审理的结果一样。

如果认定事实错误,判决错误,那就不是瑕疵,已经构成重大错误,需要重审改判才可以。

总之,文书会出现错误或者瑕疵,但是司法公正永远不会缺席。

2、涉事工作人员是否构成玩忽职守呢?

《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玩忽职守的犯罪指的是国家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不履行自己应尽的职责,导致国家和人民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行为。

这样的判决书,虽然错漏百出,只是工作不认真,并不属于不履行工作职责。

所以,犯罪谈不上,但一定会受到应有的工作纪律处分。

3、如果是有人故意抹黑法院形象,那必将受到法律制裁。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如果是故意毁坏法律文书,或者捏造事实诽谤法院,那这样的行为已经构成了违反行为,至少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会被罚款或者拘留。

如果情节严重,给法院造成严重影响的,还可能涉嫌刑事犯罪。

谣言止于智者,不信谣不传谣也是一种对自己的保护。

事情的真相到底是什么样的,让我们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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