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原告的妹妹地某是被告医院骨科的实习生,2022年12月29日,该实习生带其姐姐即原告到骨科科室,说明其“右足踇趾远节红肿疼痛”,经检查诊断为右足踇趾甲沟炎,当日在没有挂号、没有收取任何费用的情况下,原告的妹妹与第三人一同为原告进行了“右足踇趾拔甲术”治疗。
手术结束后,第三人叮嘱原告按时换药及抗炎治疗。原告由其妹妹自行在家换药,期间未至医院。2022年12月31日至2023年1月1日期间,原告的妹妹将原告脚趾头的照片发送给第三人,并说明原告的脚趾头发青,第三人要求原告来医院,原告未至。
2023年1月2日,原告来被告医院办理住院手续在骨科科室治疗,主要诊断:右第一趾甲沟炎术后。2023年1月3日原告转至某医科大学某附属医院住院治疗,主要诊断:骨坏死(右足踇趾),其他诊断:闭塞性动脉炎伴坏疽(右足踇趾);2023年1月6日,对原告行趾截断术;2023年1月20日原告出院。
二、患方观点
被告医院在医疗过程中违反医疗规定和医疗程序,导致原告的右足踇趾截掉。故原告起诉至法院,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合计108,545.27元,假肢费用103,980元。
三、被告某县人民医院辩称
被告的诊疗没有任何过错。原告的妹妹是被告医院骨科的实习医生,2022年12月29日原告通过其妹妹带到医院的骨科要求做拔出指甲的治疗,骨科医生杜某某按照原告妹妹的要求帮助其治疗,治疗时未办理入院手续,未缴纳任何费用。
在治疗过程中,原告的妹妹全程参与,杜某某的治疗不存在任何过错,在治疗完毕后叮嘱原告及时换药,但原告在治疗完后再未到医院换药治疗,直至2023年1月2日原告入住被告医院办理了住院手续,在2023年1月3日原告就从被告的医院转院,因此被告的诊疗不存在过错。
四、第三人杜某某(涉事医生)辩称
原告的妹妹地某是医院骨科实习生,其平时也参与骨科的手术治疗。2022年12月29日,该实习生带其姐姐即原告来骨科科室,说明她姐姐因甲沟炎需进行手术治疗,在没有挂号、没有收取任何费用的情况下,原告的妹妹与第三人一同参与了原告地拔甲术治疗。
整个治疗过程中第三人并没有违反医疗规范及诊疗规范,手术结束后,第三人叮嘱原告按时换药及抗炎治疗。原告由其妹妹自行在家换药,期间未至医院进行换药。2023年1月2日,原告来被告医院办理住院手续在骨科科室治疗,2023年1月3日转至W治疗。
五、鉴定意见
被鉴定人迪某,女,2000年1月12日出生,右足损伤评定为十级伤残。被鉴定人迪某2022年12月29日前往某县人民医院诊疗过程中,医方存在过错;过错运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过错系同等原因;过错参与度为45%-55%,建议50%。
六、庭审意见
被告医院的医生即第三人在原告未挂号、未办理任何手续的情况私自为原告行拔甲术,终致原告的右脚大拇指发生骨坏死及闭塞性动脉炎伴坏疽而被截断。综合案情,参考司法鉴定意见,本院认为被告某县人民医院在该医疗过错中应当承担50%的责任。
七、法院判决
2024年5月23日判决,被告某县人民医院赔偿99,492.74元。
【司法裁判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