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唐山,男子与未婚妻同居数月后发现不育,父亲多次提出代劳传宗接代被男子拒绝。父

小琴看世界 2024-06-07 20:15:57

河北唐山,男子与未婚妻同居数月后发现不育,父亲多次提出代劳传宗接代被男子拒绝。父亲趁机强行与女子发生关系,事后销毁证据。男子得知后拿出1万元赔偿,未婚妻拒绝,男子就与未婚妻发生关系掩盖事实。未婚妻报警,父亲和男子都说没证据,可法院却重判了! (案件来源: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蒋鑫办完事后赶紧往家赶,因家里只有未婚妻小吕和父亲蒋欢颂在家,他担心会出事。 终于赶到家,挨个屋找了一圈却没发现人影,小吕不在家,父亲也不在家。蒋鑫赶紧给小吕打去电话,但是被挂断了,他知道肯定是出事了。

狂轰乱炸的发了一通信息后,小吕终于回了消息:你爸把我强奸了!

蒋鑫苦口婆心的要来小吕的地址,飞奔了过去,路上他就在想,日防夜防,还是没能躲过去。

蒋鑫跟小吕本是情侣,因小吕满18周岁但未到法定结婚年龄,所以两个人只是办了婚礼就住在了一起。 同居后一年,小吕的肚子却一点动静都没有。双方家人都催促着两个人赶紧要孩子,可就是怀不上。 检查后发现,问题出在蒋鑫身上。但是女方家并没有嫌弃,只是说尽量治疗,要是不行就抱养一个。 可蒋欢颂却不这么想,他心里另有谋划。治疗许久后,却始终不见成效,蒋欢颂就跟蒋鑫说:你让我跟你媳妇睡一晚,咱家就能有后了。 蒋鑫说什么都不答应,蒋欢颂就去找小吕说。小吕听到公公这样的提议吓坏了,连连拒绝,还将此事跟娘家人说了一遍。 娘家人让她尽快找个工作,这样蒋欢颂就算有想法也没办法实施。可蒋欢颂不让小吕找工作,还答应补贴小两口。 蒋鑫怕小吕一个人应付不来,所以干什么都带着她。就在这天,蒋鑫要出去办事,还是照常要带小吕一起,却被蒋欢颂以要做饭为由阻拦了下来。 蒋鑫不敢忤逆父亲,就想着快去快回,可万万没想到,父亲还是对小吕下手了。 路上蒋鑫多次给父亲打电话确认到底有没有过,父亲一直都否认。直到见到小吕,小吕提出想要报警,被蒋鑫阻拦下后,蒋鑫再次拨打父亲电话求证。 父亲这才有点松口,但依旧没有承认强奸,但蒋鑫很明白,这已经是变相的默认了。 蒋鑫拿出一万块想要补偿小吕,被小吕拒绝。蒋鑫就以夫妻名义为由,与小吕发生了关系,然后还让小吕洗了澡,把小吕送回了娘家。 小吕回家后,在母亲的陪同下报了警,警方却没立刻逮捕蒋欢颂,因为他潜逃了。数日后终于将其抓获,警方立案侦查,并提起公诉。 1、 小吕虽不愿面对,但还是将事情经过一五一十的阐述一遍。 当时蒋鑫外出,小吕跟公公独自在家。公公趁其不备,强行与小吕发生关系。事后还看着小吕让其将被单清洗干净,因有液体在上面。 小吕收拾行李离开蒋鑫家,但也不敢回到娘家,就找了个旅馆住下。蒋鑫找上门,得知小吕被自己的父亲强奸后,提出1万元私了,被小吕拒绝。 然后蒋鑫就以夫妻名义为由与小吕发生关系,还让小吕洗了澡,再把小吕送回娘家。 回到娘家后,小吕在家人的陪同下报警被公公强奸,希望法院能依法对蒋欢颂进行判决。 根据《刑法》第236条的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2、 蒋欢颂拒不承认强奸,声称当时并未在家,且小吕无生物证据证明。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4条的规定:要求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对自己所主张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蒋欢颂声称自己当时在外与人洽谈业务,并不在家,所以小吕的控诉并无证据。 但根据蒋欢颂的手机信号定位得出,当时的信号位置显示蒋欢颂在家,而且蒋欢颂提出的与人洽谈业务的时间并非案发的时间,所以不能作为证据。 蒋欢颂又说小吕没有生物证据证明他侵犯过,因床单被小吕清洗干净,且小吕又与蒋鑫发生关系,并洗了澡,所以没办法提供生物证据证明蒋欢颂有过侵犯。 3、 法院的调查结果: 小吕提供了当时所穿的贴身衣裤,但的确未在上面检出蒋欢颂的DNA。且小吕在被蒋欢颂侵犯后又与蒋鑫发生关系,又洗了澡,造成了相关痕迹的灭失。 能够检测的床单还被小吕进行了清洗,同样也无法检出蒋欢颂的DNA。 小吕因性格软弱,并未在第一时间选择报警,导致无法对案发现场进行取证,所以并无生物证据证明蒋欢颂强奸的事实。 关于强奸这一事实,虽然仅有小吕陈述这一直接证据,但小吕的多次陈述前后一致,符合常理。 公诉机关提交的经查证属实的相关书证、证人证言、电子证据均能与小吕的陈述相互印证,各证据之间不存在矛盾。 蒋欢颂的所有辩解,均无证据证明,且蒋欢颂对自己的辩解被查否后,又不能作出合理解释。 所以,现有证据足以排除一切合理怀疑,可以证实蒋欢颂强行与小吕发生关系这一事实。 法院认定蒋欢颂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蒋欢颂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对此,你怎么看?欢迎留言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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