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狗主人全责!”广东广州,一男子驾车正常行驶时,道路一旁的绿化带处突然窜出来一条

白羊登义文 2024-06-07 08:52:57

“狗主人全责!”广东广州,一男子驾车正常行驶时,道路一旁的绿化带处突然窜出来一条宠物狗,导致宠物狗被撞死亡。可即便事后交警认定男子无责,狗主人还是不服气,并请来律师将男子告上法庭,主张男子应当为此承担责任。但法院最终这样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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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女士·化名·非常喜欢狗狗,后经朋友介绍,陈女士购买了一条价值不菲的宠物狗。

狗狗买回来后,陈女士还从网上购买了狗狼、狗舍、狗绳等养狗必要用品,狗狗刚买回来时,为了安全起见,陈女士每次带狗狗出门时,都会牵绳。

可后来陈女士因见狗狗很乘,每次出门都不会有挣脱狗绳等不受控制行为。因此,陈女士就开始放松了警惕,并开始习惯出门遛狗时不牵狗绳。

可万万没想到的是,某天陈女士带着心爱的狗狗出门时,狗狗却因没牵狗绳而离开了陈女士的视线。

陈女士四处寻找后才得知,自己的爱犬居然被一辆机动车撞倒在地上。待陈女士赶到现场时,交警已经在现场处理此事,但是,此时狗狗已经身亡。

见自己养了三年多的爱犬被撞身亡后,陈女士伤感不已,并气愤的指责机动车司机李先生·化名·开车不长眼睛,应当要对狗狗的死亡承担所有责任。

可李先生却反驳称,当时狗狗是突然从旁边绿化带窜出来的,距离太近且自己并没有超速,因此无需承担责任。要怪就怪陈女士自己出门遛狗时没牵绳。

但是,陈女士却不认可李先生的说法。两人多次发生争执后,陈女士请来律师将李先生告上法庭。

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需就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否则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为了证明自己的主张,陈女士向法院提交了事发时的监控视频和购买狗狗时的转账记录等证据,拟证明狗狗是被李先生驾驶的机动车撞死的,李先生作为机动车的驾驶人,应当赔偿自己的全部经济损失。

民法典第1184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陈女士同时还认为,狗狗已经饲养很多年,对它有很深厚的感情,因此,李先生还要赔偿精神损失费。

民法典第1183条规定,民事侵权行为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在陈女士看来,只要监控视频能够证实狗狗是谁撞死的,谁就要为此赔偿自己的损失以及精神损失费。

可李先生却坚称自己撞到的是野狗,因为野狗才会没人给它拴狗绳,宠物狗的主人一般都会牵绳遛狗。

陈女士随即反驳称,这不是野狗,是自己养了三年多的宠物狗。李先生随即又反问陈女士,如果是宠物狗那为什么不牵绳出门呢?所以它就是一条野狗。

陈女士与其代理律师顿时被怼得哑口无言!

紧接着李先生又乘胜追击,并继续主张称,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已经对这次事故作出责任划分,机动车驾驶员李先生没有过错责任。

李先生的意思很明确,既然交警经调查取证后都认定自己没有超速等任何过错责任,因此,遛狗不牵绳的狗主人陈女士就要为自己的损失承担所有后果。

听完双方的主张后,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要求行为人承担民事侵权责任,主要依据以下三点来判断:

一是行为人是否有过错行为;二是有没有损害结果发生;三是前面两点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也就是说,在监控视频证据能够证明,狗狗的死亡·损害结果发生·确实是被李先生驾驶的机动车撞击所导致·存在因果关系·的情况下,李先生一方是否存在过错行为,是陈女士诉求能否成立的关键。

具体到本案中,在交警事故责任认定书等证据证明李先生并没有超速、已经尽到谨慎驾驶义务,且是狗狗窜出来的距离太近造成的,那么就可以认定李先生并不存在任何过错,故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综上,法院经审理后驳回狗主人陈女士的所有诉请,并依法判定其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

也就是说,溜狗不牵绳的陈女士应当为自己的过失承担所有后果,且陈女士告上法庭后不仅没有获得任何赔偿,为此还搭上一笔律师费以及案件受理费!

有网友表示,李先生应当反诉狗主人陈女士赔偿自己的车辆维修费以及精神损失费。对此,您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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