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女子与丈夫协议离婚时,婆婆却拿出一张借条站出来说,房子150多万元的首付

白羊登义文 2024-06-07 08:52:11

上海,一女子与丈夫协议离婚时,婆婆却拿出一张借条站出来说,房子150多万元的首付款是她借给儿子的,两人离婚前先还钱,再分割夫妻财产。可儿媳却认为婆婆是故意的,婆婆一气之下,告上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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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大妈与丈夫结婚后育有一个儿子,后经夫妻俩共同努力打拼,两人在当地先后购买了多套房产。

儿子唐先生出来参加工作后认识年轻漂亮的刘女士·均为化名·。可两人结婚后却经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执。李大妈看在眼里,但并没有过多干涉。

后来刘女士因担心天天与丈夫吵架会影响夫妻感情,并最终走到离婚的地步。所以刘女士想为自己留一条退路,于是让唐先生去找婆婆说,婆婆家的房证上添加自己的名字,丈夫一开始时也不太愿意。

但最终唐先生还是向李大妈说了此事。可见过世面的李大妈怎么可能不知道儿媳的心思呢?又怎么会在明知两人经常吵架的情况下,还去办这件事呢?

一直就与婆婆关系不好的刘女士得知被拒绝后,也没再提起此事。直到唐先生的儿子出生后,事情才迎来了转机。

孙子出生后李大妈高兴不已,考虑到孙子出生后,儿子、儿媳俩应该会懂得经营夫妻感情,于是李大妈将刚卖房所得的150多万转给唐先生让其买房。

虽然李大妈是同意支持150多万元首付款让唐先生买房子的,但她当时留了个心眼,让唐先生写个借条。

可唐先生写好借条,并想去找妻子也签上她的名字时。却被李大妈拦住了,理由是怕到时候又会吵架!

可没多久,李大妈最担心的事情还是发生了。刘女士与唐先生最终走到离婚的地步。就当两人协议离婚时,李大妈拿出借据要求两人先还钱再分割财产。

可刘女士看到借条后,当场就以这是串通好的、刚签的、自己没签名追认等为由,拒绝承担这笔债务。

见刘女士这样说自己,李大妈随即拿着借条将儿子、儿媳一起告上法庭,要求两人共同偿还150多万。

刘女士在法庭上主张称,李大妈手上的借条早不拿出来晚不拿出来,偏偏在自己要离婚时拿出来,这是司马昭之心路人皆知啊!而且,从法律上讲,自己不知情、没有签名追认,这就不是夫妻共同债务。

民法典第1064条第1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刘女士同时还认为,虽然李大妈有转账记录且这笔钱确实是用于房子的首付款,但这是她的赠与行为。

民法典司法解释第29条第2款规定,夫妻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夫妻俩受赠财产处理,归夫妻共同所有。

站在刘女士的角度来说,她的主张,粗看之下,好像并没有什么问题,而且,还是合情合理的怀疑。

李大妈也考虑到会被质疑,为了证明借条的真实性和实际形成时间,李大妈主动向法院申请笔迹鉴定。

可意外的是,鉴定机构拿到借条原件后,却书面告知法院不符合鉴定条件,所以无法出具鉴定报告。

看到这里,大家是不是都认为,李大妈肯定会败诉呢?实则不然!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首先,虽然无法通过鉴定借条的方式,来证明其形成的时间,但民法适用高度盖然性证据证明标准。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08条规定,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具体而言,当双方都没有绝对证据证明其主张的情况下,法院就可以根据社会普遍大众认知标准来判定哪种可能性是更符合事实的,并作出应有的结论。

具体到本案中,现有证据能够证明唐先生和刘女士经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执,因此,李大妈作为唐先生的母亲,其为避免儿子离婚时导致自己的财产被侵占,进而要求唐先生先行写下借条,符合常理。

其次,李大妈所提交的几份转账记录,可以证明这笔是用于唐先生与刘女士在支付购房首付款的。

民法典第1064条第2款规定,债权人有证据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也就是说,虽然这张借条没有刘女士的签名追认,但是,现有证据能够证明这笔钱是用于夫妻购房的,故应当认定为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共同债务。

最后,刘女士不认可李大妈的说法,其就应当举证证明其反驳主张,否则将承担所有举证不利的后果。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90条规定,当事人反驳对方的主张时,应当提交证据证明,否则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经审理后支持李大妈的诉求,并依法判定唐先生与刘女士需共同偿还李大妈150多万借款。

一审宣判后,不仅儿子唐先生没有上诉,儿媳刘女士也没有提出上诉。判决生效后钱也还给了李大妈。

有网友感叹道,还是李大妈看得长远啊,要是当时做个公证就连官司都不用打了。对此,您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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