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南京,一老人与妻子结婚后育有五个子女,妻子去世后,老人再婚并重新买房与其共同

白羊登义文 2024-06-07 08:49:30

江苏南京,一老人与妻子结婚后育有五个子女,妻子去世后,老人再婚并重新买房与其共同生活。可老人去世后,原配妻子所育的五个子女却将已经年过9旬的继母告上法庭,法院划分房产份额后。五个子女却又两次将继母告上法庭,要求其支付房租。

··:江苏南京秦淮区法院、九派新闻·

张大爷早年与原配妻子恋爱结婚后,先后一共育有五个子女。婚后一家七口,过着非常幸福的生活。

可张大爷刚退休不久,妻子却因身患重病经抢救无效去世。妻子去世后,张大爷与子女们都伤心不已。处理好妻子的丧葬事宜后,子女们都纷纷回归到各自的家庭、开始忙碌的生活,留下孤独的张大爷。

张大爷认识同样是单身,且年龄相仿的钱大妈后,孤独寂寞的张大爷决定与其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携手共同渡过各自的晚年生活。

可与原配所生的5个子女们却都不理解张大爷的再婚决定,并明确表示坚决反对张大爷与钱大妈再婚。

但是,张大爷态度也很坚决,并不顾子女们的反对,还是与钱大妈领证结婚。

可得不到子女们的祝福,在与原配妻子生前购买的房子继续住下去,也过得很不自在。于是张大爷再婚6年后重新买房,并与钱大妈搬进去共同生活。

张大爷与钱大妈再婚20年后,也因病重去世。

可万万没想到的是,5个子女处理好张大爷的丧葬事宜后不久,就马上将年迈的继母钱大妈告上法庭,并请求法院依法划分这套房子的产权份额。

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需就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否则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随后5个子女向法院提交了亲生母亲和张大爷的死亡证明、张大爷的退休时间、张大爷与钱大妈结婚证等证据,拟证明其以下主张:

第一,亲生母亲去世后,大家还没有继承母亲份额的遗产;

民法典第1027条规定,自然人死亡后,没有立遗嘱的,由其配偶、子女、父母等第一继承人共同继承遗财;

第二,亲生母亲去世时,张大爷已经退休没有收入。

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

据此,五个子女均认为,法院应当先依法划分母亲的遗产,由五个子女与张大爷共同来继承,确定张大爷的财产份额后,再来与继母钱大妈共同继承。

民法典第1063条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也就是说,子女们认为张大爷再婚后的购房款,是其与亲生母亲的夫妻共同财产,并非张大爷个人财产,更不是其与钱大妈的夫妻共同财产。

换而言之,张大爷的购房款要先分割一次,即一半是张大爷的个人财产,另一半由张大爷与五个子女共同继承:张大爷占2分之1加12分之1·12分之7·,而5个子女则每人继承母亲遗产12分之1份额。

理清购房款中张大爷的份额后,继母钱大妈与五个子女又有共同继承。因此,又要在张大爷12分之7份额的基础上再划分为6份。即五个子女每人总共占总额的72分之13、继母钱大妈实际则占72分之7。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子女们的主张不仅有法律依据,且还有证据予以支持,因此,应当予以支持。

一审宣判后双方都没有上诉。判决生效后,子女们就拿着判决书到主管部门办理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可谁曾想,三年多以后张大爷的子女们又将继母钱大妈告上法庭,理由是房子他们占更大份额,钱大妈一个人住在这里,应当向他们支付房子的使用费。

民法典第299条明确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

也就是说,由于5个子女与钱大妈都是房子的共有人,且子女所占的份额总共有72分之65,因此,不论谁住在这里,共有人原则上都有权提出收取使用费。

看到这里,大家是不是以为继母钱大妈就一定会败诉呢?实则不然!一审法院经审理后却认为,房屋各共有人均依法对案涉房屋享有居住使用的权利。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应当依法保障没有劳动能力、无法生活自理的老年人的合法权,适当照顾其晚年生活、安享晚年。

具体而言,尊老爱幼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是法律的应有之义。

具体到本案中,钱大妈与张大爷再婚后居住案涉房屋至今,且年过9旬、名下并无其他房屋居住。反观5个子女,其均有工作以及住房条件。因此,综合案涉房屋的·、钱大妈居住情况、居住需求以及保障老年人居住权益等综合因素,故驳原告所有诉求。

可一审宣判后,5个子女还是不服并提出上诉。但二审法院经审理后同样支持一审观点,故维持原判。

有网友认为,钱大妈都已经年过9旬了,也住不了多久。张大爷的5个子女实在太狠了,父亲去世后,三次将耄畫老人告上法庭。对此,您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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