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渣男?”江苏泰州,一男子与女下属发展成为情人关系并同居后,女下属曾4次终止妊娠

白羊登义文 2024-06-07 08:48:11

“渣男?”江苏泰州,一男子与女下属发展成为情人关系并同居后,女下属曾4次终止妊娠。女下属主动提出分手后,因男子不同意,只能支付3万元分手费。可谁曾想,事后男子又叫妻子将女下属告上法庭,要求其再返还13万元。但法院最终却这样判。

··:荔枝新闻、江苏泰州姜堰区法院·

李先生与妻子谢女士结婚后,在一家大公司工作。后凭借自己的努力打拼,李先生的付出终于有了回报,公司很快就将他提拔为公司部门的负责人。

可事业有成后李先生却变得不安分了,并与公司的女下属于女士发展成为情人,事后还瞒着妻子谢女士租了一套公寓,与情人于女士共同生活。

刚开始时两人相处的还可以,可于女士为李先生做了4次终止妊娠手术后,就开始对李女士心生不满。

原来,一开始时李先生还主动交公寓的交房租,可后来李先生却不愿意交了,连于女士到医院做终止妊娠手术的相关费用,李先生也没有支付过。

看清楚李先生是不折不扣的渣男后,情人于女士终于主动提出分手。可谁曾想,李先生却坚持认为,自己在于女士身上不是没花过钱,因此,拒绝分手。

两人多次为此发生激烈的争吵后,于女士不得不报警求助。最终,于女士为了尽快断绝两人的关系,不得不支付3万元分手费给李先生。

可于女士万万没想到的是,自己给了3万元后,李先生还是不服气,并将其与于女士的关系以及所有细节全部都告诉了妻子谢女士,并让其以合法妻子的身份去起诉情人于女士,主张返还夫妻财产13万。

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需就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否则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为了让妻子谢女士能够打赢这场官司,李先生还将其与于女士的聊天记录、生活照片以及转账记录等所有证据都主动交给了妻子谢女士,拟证明其主张。

我们不知道谢女士看到这些证据后,当时到底是怎么对待丈夫李先生的,但事后谢女士却真的拿着李先生给的证据,将于女士告上了法庭。

民法典第1043条规定,夫妻双方都负有对婚姻忠诚的义务;第153条同时还规定,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也就是说,只要谢女士能够证明自己是李先生的合法妻子、李先生与于女士曾经是情人关系,李先生曾给于女士转过钱,那么就可以证明两人的关系是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李先生的赠与行为侵犯了谢女士的财产权,谢女士有权主张于女士全部返还。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90条规定,当事人反驳对方的主张时,应当提交证据证明,否则法院不予支持。

换而言之,如果于女士想反驳谢女士的说法,那么就要拿出证据来证明其主张,证明这13万并非全部是赠与或者已经返还过多少给李先生。

据此,于女士向法院提交了分手前已经给了3万元分手费的转账凭证、交房租、其中一部分是公司给自己的工资以及因李先生而终止妊娠花费等证据。

综上,法院经审理后认定3万元分手费及由李先生转交公司工资部分要先核减出来,房租及终止妊娠等花费李先生亦要承担,但是,多出部分于女士仍有返还妻子谢女士的法定义务。

也就是说,于女士已经支付了李先生3万元分手费还不够,还要再返还一部分钱款给妻子谢女士,且还要承担本案部分的案件受理费。

有网友认为,于女士终止妊娠4次,还要将所有钱还回去,下场真惨,但不值得同情!

也有网友认为,李先生是渣男中的极品!妻子谢女士打赢这场官司后可以拿着这份判决书,又将丈夫李先生告上法庭,依法维权了!对此,您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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