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工作需要,袁女士和公司老板出差时,共同入住了一家酒店。万万没想到,当天晚上醉

小琴看世界 2024-06-06 19:40:12

因为工作需要,袁女士和公司老板出差时,共同入住了一家酒店。万万没想到,当天晚上醉酒不省人事后,袁女士次日清晨发现,自己赤身裸体的躺在了老板的房间内。而恰巧,隔壁房间的一位客人,听到一阵不可描述的声音后,用手机录了下来。

袁女士是公司的销售总监,庄某某是公司的总经理。2023年9月22日,袁女士和庄某某因公出差,共同入住了一家酒店,开了相邻的两间房间。

当天晚上,袁女士、庄某某二人,共同与客户一同吃饭饮酒,袁女士因为不胜酒力,早早的就趴在了桌子上。

酒局结束以后,庄某某带着袁女士返回了酒店房间,在这个过程中,庄某某拒绝了酒店员工小李的帮助,坚持采用公主抱的方式,将袁女士抱回房间。

次日清晨醒来时,袁女士发现自己赤身裸体的躺在庄某某的房间内,庄某某则辩解称,由于袁女士醉酒不省人事,自己没有刷开袁女士的房门,所以才不得已将袁女士带回自己的房间。

至于袁女士身上的衣物,是因为从餐厅开始袁女士衣服上就有呕吐物,所以自己才不得已,帮助袁女士脱光了衣物。

袁女士虽然觉得事有蹊跷,但由于昨天晚上的记忆模糊,所以根本无法确定自己是否被侵犯,加之担心被公司开除,故没有第一时间报警。

后来袁女士将此事告诉老公以后,老公对袁女士的支持,让袁女士查看了酒店的监控录像。结果这才发现,庄某某当晚根本没有去开袁女士的房门,而是直接将袁女士抱回了房间。

察觉到事有异样的袁女士当即报警求助,但由于事隔已久,且庄某某拒不承认,所以证据方面成为了巨大的问题。

而在袁女士报警之后,也被公司予以开除,甚至庄某某还提交了许多材料,拟证明袁女士业绩不好,担心被辞退,所以才想要要挟庄某某。

很显然,双方对此事各执一词,那么从法律的角度看,此事应该如何评价呢?

刑事诉讼法第51条规定,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

本案中,庄某某涉嫌的罪名为强奸罪,属于公诉案件,所以需要由检察机关,来提交证据证明庄某某的行为构成强奸罪。这一方面,检察机关提交了以下证据:

1、餐厅工作人员的证言,证实:袁女士衣衫完整、干净整洁,并不存在庄某某所言的有呕吐物的情况;

2、袁女士的工资、工作情况,证实:袁女士一直拿的是固定工资,并非需要业绩来讨好老板,公司在此事发生之前,也没有辞退袁女士的意思;

3、酒店监控视频,证实:袁女士返回酒店时已经醉酒不省人事,庄某某多次拒绝酒店员工的帮助,将袁女士抱回自己房间。

4、隔壁房间客人的证言、以及案发当晚的手机录音:

原来检察机关通过调取酒店的监控发现,隔壁房间有一位男子小高,从自己的房间出来后,爬到房间门口听了一会,而后打开了手机。

按照小高的说法,由于酒店的隔音较差,所以当天晚上听到了一阵不可描述的声音,伴随着女子无意识的反抗,于是就用手机录了一段2分多钟的音频。

通过录音可以听到,整个过程袁女士都是无意识的发声。

5、酒店当晚的入住记录,证实:附近房间除了庄某某、袁女士外,不存在男女共同入住的情况,排除了录音可能来自于其他房间。

综合以上两点,检察机关认定庄某某,利用袁女士醉酒无法反抗、不能反抗的状态,违背袁女士的意愿,与袁女士发生关系,已经构成强奸罪。

刑法第236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由于庄某某自始没有如实供述,不具有自首情节,无法减轻处罚,所以最终,人民法院判决庄某某构成强奸罪,判处其有期徒刑4年。

最后,一起非常有警示意义的案例,通过本案例提醒我们,出门在外,一定要适量饮酒,保护好自己的身体安全。一旦遇到侵犯,要保留好相关证据,第一时间报警求助。

那么你们如何看待此事,欢迎留言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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