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丰台,一老人因拆迁获得3个回迁房购房指标及300万补偿款。老人将3个指标都给

白羊登义文 2024-06-06 08:44:46

北京丰台,一老人因拆迁获得3个回迁房购房指标及300万补偿款。老人将3个指标都给了一直照顾自己的三女儿购买回迁房。可老人去世后,当年将老人赶出家门的小儿子却将三姐告上法庭,主张指标也是遗产并要求平等继承已经价值869万三套房产。

(·:北京第二中院·

张大爷与老伴武大妈都是当地村民,两人膝下育有4个子女,分别为张大姐、张老二、张三妹、张老四。

1998年时张大爷因病去世。之后张老四将老房子翻新并将母亲武大妈赶出家门,不让其回老房子居住。

张大姐、张老二当时还与将母亲赶出家门的张老四,发生争执并动手打了起来,之后便再无来往。

张大姐是家里唯一经济条件好一点的子女,其见母亲受辱,于是不顾婆家人的反对,将母亲接回家住。

张三妹看出来张大姐的难处,于是与丈夫杜先生商量后决定将母亲接回家赡养。之后张大姐和张老二经常会带着自己的子女以及生活用品来看望母亲。

2011年时因登记在母亲名下的房子拆迁,母亲获得了300万拆迁补款,以及3个回迁房的购房指标。

事后张三妹与丈夫用3个指标以5000元每平米的价格一共购买了3款房子·市场价为1.9万每平米·。

当时母亲在世,没人提出异议,毕竟一直以来都是张三妹夫妻俩一直尽心尽力地在赡养着老母亲。

可谁曾想,2014底母亲一去世。·初时,当年将母亲赶出家门的张老四却将张三妹告上法庭,要求4姐弟共同继承母亲的遗产,包括3个购买指标。

民法典第1027条规定,被继承人死亡后没有立遗嘱的,由其配偶、子女、父母等第一继承人继承遗产。

母亲去世时父亲已经去世,且母亲没有立下遗嘱,因此,法院认为母亲的遗产应当由4姐弟共同继承。

但是,当时三个指标已经被张三妹用来买房了,且还没有办到房产证,所以无法对房子的价值进行评估,因此法院只对母亲名下的存款进行分割。

可张老四在2022年得知张三妹拿到房产证后,又告上法庭,并再次主张要分割三个指标所获得的利益。

在法庭上,张大姐认可房子归张三妹所有;张老二则表示同意依法继承,但无论什么结果都服从判决。

张三妹则辩解称:

第一,指标是某种资格,具有人身属性,指标经过使用,可以和某种财产附着在一起,但指标本身不是财产,更不具有继承的属性,

第二,购房指标利益不是继承法规定遗产继承范围,且被继承人生前已经对指标进行了处理,归其与丈夫所有,因此,三个指标不属于遗产。

第三,张老四将被继承人䞝出家门,就是属于遗弃被继承人的情形,因此其也没有继承资格。

民法典第1125条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三·遗弃被继承人的。

一审法院认为,被继承人享有可按照优惠价格购买房子的指标,故应当认定购房指标具有相应的财产利益,因此指标所产生的利益就是被继承人遗产。

其次,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张老四遗弃被继承人,且张三妹的丈夫杜先生也尽到了更多的扶养义务。

民法典第1131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也就是说,虽然女婿杜先生不是法定继承人,但其长期与被继承人生活在一起,属于已尽到扶养较多的人,因此也可以适当分割遗产。

最后,现有证据同时还证明张大姐和张老三比其他第一顺序继承人尽到了更多的扶养义务。

民法典第1130条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综上,一审法院按照三套房子的评估价869万,酌情判定张老二、张老四、女婿每人可以分得30万,张大姐可分得50万。

也就是说,按照当时3套房子是以24万价格买回来的、现在价值869万,再减去要分出来的140万,理论上张三妹个人还能获利706万,且还能继续升值。

一审宣判后张三妹不服并提出上诉称,购房指标并非物权,其才出购买房间才产生物权,没有购买,就没有物权,故房子不属于遗产,且购买时总价24万,但一审却判决支付140万。与公平原则相悖。

二审法院认为:

1、被继承人的优惠购房指标,经张三妹使用购买了三套房屋,故被继承人就该优惠购房指标所对应的合理利益,被继承人去世后就应作为其遗产转化。

2、3个优惠购房指标如不用于购买房屋,则该指标本不具有任何财产价值。故遗产只能是指标的利益。

且指标购房价为5000元每平米、当时市场价为19000元每平米,故两个价格之差14000元为指标利益。

民法典第6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综上,二审法院根据公平原则,确定指标利益按15000元/平方米乘以拆迁面积46平方米计算,并确认69万为遗产转化。

最终,二审法院改判为张老二、张老四、三女婿每人可以分得10万元,张大姐可分得2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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