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广州,一男子驾驶宝马车与一辆出租车发生碰撞后,导致宝马车当场自燃、司机身亡。

白羊登义文 2024-06-06 08:41:40
广东广州,一男子驾驶宝马车与一辆出租车发生碰撞后,导致宝马车当场自燃、司机身亡。此事引来网友热议并讨论出租车司机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但目击者称当时是两车是相互追逐,且出租车并没有采取紧急制动,如属实,那后果是危害公共安全。 ··:海报新闻、杭州日报等· ·18日早上8时许,有20多年驾驶经验的孔先生驾车出门时途经一处三车道、限速50公里的路段。 可孔先生在驾车的过程中,却通过机动车的后视镜突然发现一辆蓝色宝马车和一辆黄色新能源出租车在机动车道上,你追我赶、谁也不让着谁。 孔先生经常行驶该路段且还是名老司机,他知道此处限速50公里,可两车的车速估计都有100公里,明显是超速驾驶的。至于是为什么孔先生也不清楚。 可谁曾想,还没等孔先生反应过来,就突然听到“砰砰砰几声!”宝马车被出租车撞击后又撞上了高架桥的桥墩,随后宝马车自燃。当时孔先生都惊呆了! 虽然当时很多热心群众纷纷拿着灭火器,想上前施救,但奈何当时火势太大,最终还是没能救出司机。 事发后当时路过几位车主的行车记录仪还原了整个过程。综合几部行车记录仪记录的画面以及综合孔先生当时看到的:宝马车当时的目的是想追上出租车,但出租车却高速行驶,不让宝马车追上自己。 视频显示,宝马车司机为了追上出租车,先在最右车道直接切换到最左车道,可谁曾想,就当宝马车切回到中间连道,并想马上切回最右车道时,正在最右车道上行驶的出租却没有让行,并直接撞上了宝马车,后又导致宝马车撞上桥墩自燃的严重后果。 孔先生表示,当时两车大约相互追逐了近1公里,两车与自己当时的位置相差约50米远,自己目睹了事发的经过,按孔先生的经验来判断,出租车当时并没有采取紧急制动,所以才会导致发生了碰撞。 据了解,宝马车司机是一名30多岁的男性,是当地某经济合作社的副社长(大家可以理解为副村长·。 网友们对这件事主要有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出租车一直在最右车道上行驶,是宝马车强行来回切换车道并因想强行逼停出租车的,所以出租车司机并不存在任何过错,无需为此承担责任。 第二种意见则认为,虽然宝马车是主要过错方,但出租车超速行驶也是过错行为,只是责任要小一点而已。所以出租车司机不承担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要承担一部分的民事责任,毕竟是一条人命! 那么从法律上讲,该如何评价此事呢? 首先,大家务必要清楚一点,两个司机当时的主观故意非常重要,将直接影响本案的定性。 具体而言,刑法实行的是行为人主客观相一致定罪原则,因此,行为人的行为最终该如何定性不仅要看所造成的后果,同时还要看行为人的主观目的。 《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第1款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1·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也就是说,在造成宝马车司机死亡的情况下,出租车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就要看交警对这起事故的责任划分了。即出租车司机承担次要责任以下,就不构成犯罪,只承担其过错范围内的民事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过错行为造成他人民事损害的,应当为此承担责任。但如果被侵权人自身也存在过错行为的,应当减轻或免除行为人一方的责任。 换而言之,虽然是宝马车强行变道、超速行驶是主要责任方,出租车也超速了,同样也有一定的过错。 注意!上述是指出租车司机主观上过失的情况下,法律对其行为的评价,以及其一方将要承担的责任。 其次,行为人主观上是故意的,那就另当别论了! 具体而言,如果出租车司机是为了和宝马车斗气,而故意相互竞逐、超速行驶且撞击时没有采取制动措施的,即便其当时没有变换车道,那么其主观上也应当认定为是故意的。 刑法第115条规定,不论行为人使用任何手段危害不特定人员的生命与财产安全,即便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也处3·10年有期徒刑;造成人员死亡或者50万元以上重大经济损失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 也就是说,出租车司机应当知道其在限速50公里的路段,以100公里的时速超速行驶并与宝马车相互追逐,将可能会危害到不特定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可其却仍然为之,并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严重的,那么其行为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 当然,宝马车司机存在重大过错,且与本案的发生有因果关系,可以对出租车司机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最后,具体案情要以通报为准,本文是在现有信息的基础上,进行法律分析,意在起到普法警示作用。 综上,希望各位网友们务必要引以为戒,并切实做到文明驾驶、安全驾驶,切勿因任何原因开车斗气,否则当危险来临时,你想后果的机会都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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