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长宁,一男子驾车途经一高架桥处时,因一辆机动车突然变道遂心生不满。随后男子驾

白羊登义文 2024-06-06 08:36:37

上海长宁,一男子驾车途经一高架桥处时,因一辆机动车突然变道遂心生不满。随后男子驾车将对方逼停在匝道道上,并下车将司机殴打致晕倒在地上。男子将被打晕的司机扶好后逃离现场。目前,男子已被警方刑事拘留。那么男子的行为怎么定性呢?

··:时间视频等)

·19日15时许,毛先生驾驶一辆红色机动车出门办事时,按照车载导航提示,上了一桥高架。

在高架桥上行驶时,毛先生却因没有按照交通法规,先观察后方有没有来车、提前打变道方向灯,直接切换车道,引来后车司机35岁男子李某的不满。

李某因毛先生突然变道导致自己不得不急刹车后,非常生气,并加大油门追赶毛先生所驾驶的机动车。

李某在高架上将毛先生逼停在砸道后,立即下车与其理论。可谁曾想,双方站在毛先生的车旁正在理论的过程中,李某却突然连续两拳打在毛先生脸上,导致毛先生被打晕后,失去知觉并倒在了地上。

现场目击者所拍到的视频显示,身材高大健硕的李某像是练家子,其出拳很快,突然连续两拳都打到毛先生的脸上后,导致没有任何防备的毛先生,应声倒在了机动车上,之后人就失去了知觉。

值得庆幸的是,视频拍摄者所在车辆当时是缓缓驶来的,所以没有碾压到倒在地上没有知觉的毛先生。

李某见毛先生晕倒在地上后,貌似也意识到自己出手太重了、毛先生躺在地上的危险性。

随后李某将失去知觉的毛先生扶了起来,并将其头部靠在车门处,之后就迅速驾车逃离现场。

毛先生清醒过来后迅速报警求助,警方接到报警后,根据线索将李某抓获归案。目前,警方发布通报称,毛先生脸部多处软组织擦伤,已依法对李某采取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事发后有网友认为,毛先生随意变换车道也确实不对,这一点大家不要忽略。但李某太冲动了,公安机关将他刑事拘留,没有问题,但毛先生也要处罚。

也有网友不解问道,既然警方认定毛先生脸部多处软组织擦伤,这是属是轻微伤,那又是以什么罪名将李某刑事拘留的呢?不是说轻伤才构成犯罪么?

首先,根据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在办理伤害案件时,要先带受害人进行伤情鉴定,并根据伤情鉴定结果对行为人作出相应的处罚。

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轻伤的,构成故意伤害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具体而言,伤情鉴定结果为轻微伤及以下的,治安处罚;致轻伤及以上的,根据上述刑法规定,对行为人刑事立案调查,并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也就是说,在只造成毛先生脸部多处软组织擦伤属于轻微伤的情况下,李某的行为确实不构成犯罪。

其次,李某除了殴打过毛先生以外,其之前还曾驾驶机动车在高桥上追赶过毛先生,这属于追逐兗驶。

刑法第133条明确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也就是说,虽然李某殴打毛先生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但其危险驾驶的行为,法律已经明确规定是构成犯罪,并属于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节。

注意!事发地点是在高架的匝道上,这不同于城市上的机动车道,前者的车速很快,且故意别车将车逼停,极有可能造成发生交通事故并导致人员伤亡和人民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

换而言之,如果事发地点的车速是较快的情况下,那么李某将可能会面临更加严厉的处罚。即有可能会被以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

最后,法律禁止以违法行为对抗违法行为。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5条规定,车辆变更车道不得影响其他车辆、行人的正常通行;第90条同时还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的,处警告或处20·200元罚款。

简而言之,毛先生随意变更车道,李某可以报警求助,交警认定毛先生存在违法行为,自然会对其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但李某绝对不能因此驾车追逐竞驶,更不能殴打他人,否则就要为此承担后果。

希望各位网友们务必要引以为戒!并要切实做到文明驾驶、安全驾驶!当然,无论任何原因都不能冲动,否则即便有一万个理由,也只能从轻处罚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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