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法律问答·充电定价:特斯拉充电超时费达384元/小时是否合法

法的正能量 2024-09-14 03:02:08

2024年9月12日,“红星”自媒体披露:在充电过程中,有消费者因超时未拔枪离开被运营方按1/分钟标准收费;随后,有人折算为充电超时费达384元/小时。今日法律问答设问:“……是否合法?”回答本问,还需从充电定价依据说起。

今日法律问答·充电定价依据

一、“充电定价依据”概说

充电桩为新能源车服务,目前可能还没有定价依据,如,用居民与商业电充电价格差距明显;正因为如此,物业服务等企业争夺充电权相当激烈,如,以安全为由阻碍业主安装充电桩,而企业却提供充电服务。

充电服务尽管没有定价根据,但充电服务标准可以根据目的,或者相邻行业确定:前者如,充多少电量加收相应的服务费;后者如,加油站加油并收取服务费,费用在油价成本中体现。

就新能源车而言,提供充电服务应当是制造商的应的责任。一方面,新能源车未提供充电服务,或者没有足够的充电设施,多数消费者不会考虑购买新能源车,如,手机生产商如何不配置充电器,手机销量可能明显下降。

另一方面,充电设施的质量高低直接影响着电池寿命,但根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新能源车废旧电池处理仍是制造商的责任。国家与社会应预防新能源车投资人赚钱走人的现象,此为新能源车发展中真正的难题。

目前,多数充电运营方对电能并没有所有权,运营方不能将充电服务费加在电价中;同时,国家又没有出台政策规定,生活用车、生产用车的充电电价标准。新能源车充电市场,以及服务价格处于相对无序状态。据此,有律师认为特斯拉充电超时费达384元/小时合法,但不一定合理。

二、特斯拉充电超时费达384元/小时合法的后果

充电桩有各种品牌,但依其性质,新能源车应当配置,或者内置接通电源便能充电的装置,如,类似于手机充电器。基于目前的技术,欧洲等发达国家将淘汰燃油车的计划定于2035年;出于战略考虑,我国提前推动了新能源车的发展,但仍需关注充电桩的设计要求。

国家倘若不关注充电桩设计标准,资本有可能做到:充电桩设计的每小时向新能源车电池输入的电量较少;此种情形下,充电桩可能仅对新电池,或者新能源车在每小时输入的电量符合标准,而旧车、旧电池充电均需支付超时费。出于经济考量,新能源车消费者可能更换符合充电桩标准的电池,从而引发环保危机。

就特斯拉充电超时费达384元/小时事件而言,从字面理解,该充电桩的品牌可能是特斯拉设计、生产,或者由其经营。我国新能源车企业在发达国家也布局的充电装置,有人可能要问,这些充电桩在域外也收取超时充电费吗?当然,以充电车位当临时停车除外。

《民法典》第九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据此,在单位小时内,没有达到充电量的标准的充电桩,或者没有满足实际所需的充电量,经营单位另行收取所谓的超时费均不合法。

特斯拉充电超时费达384元/小时合法的后果

三、充电桩布局的思考

我国之所以推广新能源,主要原因之一,新能源的来源广泛,如,太阳能、风力等;不仅如此,新能源通过电力的形式转化为动力,能源可以集中处理,从而克服因分散难以检测、控制、预防的缺陷,如,我国多数城镇使用新能源公交车,环境明显得到了改善。

根据一般原理,新能源车的发展趋势应当快捷充电,并在单位时间内达到符合标准的电量。解决前述问题的方法主要有,提高电池和充电装置的充电效率、便捷更换备用电池。但后一种方法的条件为,国家必须对新能源车电池采取统一标准和接口,如,目前流行的1、5、7号小型电池等。

采取统一标准的困难在于:不少垄断企业以专利等为借口,不遵守国家的统一标准,如,手机充电接口等。但是,新能源的发展不能考虑资本的需要,发展新能源目的之一在于保护环境,欧洲不少国家据此对苹果等生产商不遵守规定采取了巨额罚款。

新能源充电桩等能做到统一标准更加重要。倘若统一了标准,国家可以设立特别法人从事充电服务;充电桩布局相对均衡,新能源车发展未来可期。不仅如此,由特别法人从事充电业务,车用动力电池生产者还可以将废旧电池委托给特别法人处理,最大限度地降低因处理废旧电池对环境的危害。

充电桩布局的思考

就特斯拉充电超时费达384元/小时是否合法的话题而言,其争议的实质在于:未来充电市场广阔,该市场由谁经营?即:由特别法人经营,还是由社会资本经营。倘若新能源车的消费者能评价为一个群体,根据《民法典》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国家可设立全国性的特别机关法人,或者区域性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特别法人经营。

主要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第九十六条 本节规定的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为特别法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六十六条 国家建立电器电子、铅蓄电池、车用动力电池等产品的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

电器电子、铅蓄电池、车用动力电池等产品的生产者应当按照规定以自建或者委托等方式建立与产品销售量相匹配的废旧产品回收体系,并向社会公开,实现有效回收和利用。

国家鼓励产品的生产者开展生态设计,促进资源回收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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