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患方诉称
2020年3月7日原告骨折入院,并发现甲状旁腺功能亢进症,严重钙缺乏。根据常理应先对原告的骨折进行处理,同时进行补钙,待身体恢复后再做甲状旁腺手术是妥善的。但被告为了利益,2020年3月13日对原告同时进行了甲状旁腺部分切除术和股骨骨折闭合复位手术。
2020年3月19日上午10点原告抽搐后陷入昏迷。被告方医生均不在岗,只好由多名护士采用掰四肢、强行撬牙的方法进行抢救,因方法不当致原告下颌6颗牙齿脱落,左腿骨颈骨折,右腿手术钉下方位置再次骨折。抢救过程自始至终医生无人到场。由于时间太久,未及时治疗,导致骨头坏死无法进行骨折手术,只能置换股骨头。
二、被告辩称
在鉴定委托过程中,医患双方只能选取x司法鉴定所,不同意也得同意。x市医调委严重侵害了医患双方的知情权和选择权,鉴定程序严重违法。鉴定机构没有证据证实被告在同日行两手术“未尽应尽注意义务及后果回避义务”;亦没有证据证明被告“对改善病人低钙状态的诊疗欠妥当”。多日后拍片才发现骨折。
三、鉴定意见
原告杨某妍,女,1982年1月15日出生,构成伤残九级;被告在诊疗过程存在未尽注意义务及后果回避义务的过错,起同等作用。
四、庭审意见
1、被告认为,如先做甲状旁腺瘤,可能患者右侧股骨颈断端磨损则患者髋关节无法保留,原因是切除后容易造成低血钙(钙往骨头里面走、后发生抽搐)抽搐致股骨颈断端磨损而无法保留患者右侧髋关节,即便不出现抽搐也在磨损,所以说同时要做股骨颈固定;
如先做右侧股骨颈骨折,刚才说了入院诊断时是严重骨质疏松,如果采取这个方案会导致骨折错位(因骨头质量太差,相当于内固定的钢钉打在沙土里面,起不到固定作用)及股骨头坏死;基于以上被告采取了第三种治疗方案,两种病症同时手术,这个选择是对患者有利的,治疗方案见病程记录第6页及2份手术知情同意书。
2、原告认为,被告三选一的手术方案不认可,该说法仅是被告的一种猜测,并没有科学依据,没有严谨细致的手术方案,没有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这是被告的过错之一。
在给原告做完了右股骨颈手术后,应知道存在血钙浓度变化可能产生抽搐造成其他伤害。被告第三种方案是错误的,应择一手术先作,在血钙浓度控制到一定正常值后,再选择做股骨颈手术。
3、被告自称原告的病症罕见,对手术方案的选取也是经过了论证才确定,x司法鉴定所认为应择一手术。两种手术方案的优缺点双方都各自阐述了自己的观点,但理论与实践总具有差异性,孰优孰劣需临床进一步检验。
4、被告在确定了手术方案后,术前已预见到血钙浓度的变化会引起的抽搐并可能引发二次损伤,术后原告的临床反映应验了被告的预见性问题,但没有引起被告的高度重视,防范预案和采取必要的手段均缺乏。被告疏于监管注意义务,被告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
5、诊疗过程中,确诊的病症手术完毕后,由于被告的过错行为,造成了原告左股骨颈及右股骨粗隆骨折的二次伤害,对司法鉴定意见给于充分肯定,结合x司法鉴定所的同等作用鉴定意见,扣除被告未结算的医疗费66831.79元,被告应给付原告各项费用134751.21元(403166.01×50%-66831.79元)。
6、综上,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的过错赔偿责任原则是处理该类案件的依据。既要维护患者的合法权益,又要保护医疗机构和医务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这样才能保护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防止出现疑病杂症不敢医的推诿现象。
五、法院判决
2022年1月27日判决,被告x市中医医院承担50%的责任,给付原告杨某妍医疗损害赔偿款134751.21元。
【司法裁判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