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清远,一男子在照看4岁儿子时曾多次通过拽衣领的方式来限制儿子的活动,其中有两

白羊登义文 2024-06-05 09:24:04

广东清远,一男子在照看4岁儿子时曾多次通过拽衣领的方式来限制儿子的活动,其中有两次曾致儿子因窒息昏迷不醒。但儿子第三次窒息时却不治死亡。事后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起诉,法院判刑10年。

(来源:椒点视频、广东清远中院)

起诉书显示,男子汪某与妻子结婚后育有一个4岁的儿子。汪某于2020年至2021年在照看儿子期间,因儿子不听话,曾多次通过拽衣领致使儿子脚离地的方式,来达到限制儿子活动的目的。

其中有两次儿子因汪某的行为,导致窒息昏迷不醒,虽然经救治后儿子最终醒了过来。但两次发生这种情况后,汪某却仍然不以为然,并酿成大祸,导致儿子第三次因此窒息后,最终经抢救无效后死亡。

后经鉴定,儿子系因机械性窒息死亡。事后公安机关认为,汪某是成年人,其应当知道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的后果,故认为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最终,法院认可检察院的观点,并酌情判定汪某有期徒刑10年。可汪某不服提出上诉,但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量刑适当,故驳回汪某上诉,维持原判。即汪某最终刑罚是10年。

有网友气愤的表示,虎毒还不食子,这个汪某简直连动物都不如。不过也有网友质疑,孩子的母亲等家长,明知道汪某已经多次且两次致使孩子窒息昏迷了,为什么还要让汪某照顾儿子,这心得多大啊!

但网友最不能理解的是,为什么是故意伤害罪,而不是故意杀人罪定性处罚呢?怎么才判10年呢?

首先,我们先要明确一点,故意伤害罪与故意杀人罪的区别:后者行为人是追求和放任被害人死亡后果的发生、是行为犯;前者只是想通过致使被害人受到伤害来达到自己的目的,且已经造成被害人轻伤以上后果的犯罪行为、此罪是结果犯。

行为犯是指只要行为人实施了这种行为就构成犯罪;结果犯是指必须造成某种后果才构成犯罪的情形。

刑法第234条明确规定,不论行为人使用什么手段致使被害人轻伤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致被害人重伤的,处3-10年有期徒刑;致处被害人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或者死刑。

也就是说,故意伤害罪是结果犯,只有造成轻伤以上才构成犯罪,致死亡的,起步量刑10年以上。

其次,刑法定罪施行的是主客观相一致定罪原则。具体而言,行为人最终该如何定性处罚我们不能仅以造成的后果来定性,同时还要考虑到其主观故意。

或许有人说,汪某是成年人,其不可能不知道自己行为是极其造成儿子窒息死亡后果的,更何况其之前已经致儿子两次窒息昏迷不醒了,怎么可能不知道儿子窒息醒不来的后果,将意味着什么呢?

其实判断行为人主观上是否追求和放任被害人死亡结果发生,不能以我们个人主观来判断,还要通过客观行为来判断。比如说,被害人与汪某本身是父子关系,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汪某本身有义务管教自己的儿子,只是他管教儿子的手段过激了。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20条明确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保护未成年人的身体健康和心理健康,防止和制止任何对未成年人造成伤害或者危险的行为。

又比如说,汪某发现儿子窒息后就第一时间通过拨打120急救电话等方式将其送医院抢救等,也可以判断其主观上并没有追求和放任儿子死亡后果发生的。

也就是说,公安机关和检察院大概率是从案发后汪某的施救行为以及证人证言证明其只是管教儿子,来判断其主观上并没有想致自己儿子死亡故意的。

最后,关于量刑方面,前面已经说了,故意伤害致被害人死亡,起步量刑就是10年以上有期徒刑。

刑事诉讼法第290条规定,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简而言之,虽然被害人的家属之一、儿子的母亲是被告人汪某的妻子,但从法律上讲,只要被害人的母亲同意谅解丈夫汪某并出具了谅解书,法院就可以根据谅解书依法酌情对汪某从宽处罚。

当然,在起步10年以上的情况下,选择处10年仅仅是谅解书还是不够。通过本案案情来判断,汪某将儿子送医后还有自首及认罪认罚等可从轻处罚情节。

最后,虽然父母对自己的子女有管教义务,但绝对不能以此为名对子女施暴。就本案而言,汪某曾两次致儿子窒息昏迷的后果,可其却仍然继续肆意妄为,并酿成悲剧发生。笔者认为10年已经是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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