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东莞,一男子实名举报在学校当招生办主任的妻子与学校校长有不正当男女关系。为了

白羊登义文 2024-06-05 09:20:52

广东东莞,一男子实名举报在学校当招生办主任的妻子与学校校长有不正当男女关系。为了证明自己的说法,男子还附上妻子与校长牵手散步的视频。可妻子却说没有这回事、解释不清楚,且已经起诉丈夫、只想要回孩子。目前,主管部门已介入调查。

(来源:大皖新闻、星视频)

陈先生五六年前与妻子周女士登记结婚,婚后两人育有一个孩子。

目前,周女士在当地某学校担任招生办主任工作。

今年6月份时,陈先生因周女士下班回家的时间比较晚,于是通过车辆定位功能查看周女士的位置。

确认周女士的车辆经常停在某公园附近后,陈先生于7月份时,决定骑电动车前往现场查看实际情况。

不看不知道,一看吓一跳。陈先生到了公园后,居然发生妻子周女士与其学校校长李某在一起,且监控视频证实了陈先生的说法。

现场监控视频显示,校长李某先是像情侣一样背着周女士走了一段路,之后又从另一个方向两人手牵着手,往回走。且两人也有暧昧的聊天记录。

拿到证据后,陈先生实名举报妻子周女士与校长李某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并请求主管部门介入调查,对两人的行为作出相应的处罚。

事后学校工作人员回应称,“没有这回事!”

但主管部门却回应称,已介入调查此事。会根据调查结果,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此事。

可周女士却坚称,自己没当别人的小三,也没有与校长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至于为什么会和让校长背自己、为什么会与校长手牵手散步,解释不清楚!也不想解释,并声称已报警!周女士表示已经起诉丈夫,她只想要孩子、丈夫他想怎么弄就怎么弄。

【@娟姐看法 】

通过周女士已经起诉、只想要孩子的回应以及陈先生实名举报来判断,两人大概率是正在闹离婚。

但从法律上讲,只要两人一天没有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其婚姻还是受法律保护的。

民法典第1076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也就是说,即便周女士有想法,也要等拿到离婚证先,否则就是背叛婚姻、属于婚内出轨的一方。

民法典第1043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第1091条同时还规定,因婚内出轨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并协议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换句话说,只要法院认定周女士婚内出轨了,那么其就是属于过错方,应当通过分少一定比例夫妻共同财产的方式来作为对丈夫陈先生的补偿。

其次,至于孩子的抚养权问题,就要看孩子多大,以及孩子的个人意愿等来综合判断。绝对不是周女士说想要就给她的。

具体而言,两人才结婚五六年、孩子不会超过8周岁,虽然一般情况下,会以孩子未满2周岁女方直接获得抚养权、8周岁以下女方优先获得抚养权为原则。

但是,民法典司法解释第44条明确规定,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但母亲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随父亲生活:(三)因其他原因,子女确不宜随母方生活的,如母亲的经济能力及生活环境对抚养子女明显不利的,或母亲的品行不端不利于子女成长的等等。

第46条同时还规定,对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四)子女随其生活,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

也就是说,即便孩子未满8周岁,只要法院认为母亲的品行不行,不利于孩子成长,也有可能判给父亲。

再次,周女士不想解释也没有用,视频一看大家都懂,法官也懂!即法院会根据社会普遍认知来判断并认定两人确实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的。

最高法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08条同时还规定,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最后,校长是不是单身不重要,只要她明知周女士已婚,其就是属于破坏他人家庭的一方,即属于实施了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不道德行为。

也就是说,只要主管部门确认视频中的男女,确实是周女士与校长,那么就没有悬念了。就看主管部门是想高高举起、轻轻放下,还是想严肃处理此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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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2024-06-05 23:18

    应该捉奸在床,就赖不掉

  • 小强 33
    2024-06-05 21:10

    校长怕了,不敢了,女的名声怕也不好了,以后应该在当地也嫁不了了,所以只能重新起诉了,最后就看谁的本事大了能够让法官满意了

  • 独木 11
    2024-06-06 06:10

    民法典第1043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也就是说,不忠诚也不犯法!

  • 2024-06-07 02:19

    孩子跟妈难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