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绵阳,一男子与妻子结婚生子后,为了生活去非洲承包工程。可谁曾想,丈夫去了非洲

白羊登义文 2024-06-05 09:20:06

四川绵阳,一男子与妻子结婚生子后,为了生活去非洲承包工程。可谁曾想,丈夫去了非洲9年后却与当地女子结婚生子。妻子得知后在老家发起离婚诉讼,请求与男子解除婚姻关系。那么这种情况,应当适用哪国法律规定呢?男子的行为构成重婚罪么?

(来源:纵缆新闻)

何先生走出社会后,到一工地打工。在工地务工期间,何先生拜李大爷为师,跟他学习做工程。

李大爷见何先生聪明能干,且长得帅气,于是将自己的女儿李女士介绍给何先生认识。

李女士当时心想,是父亲看上得人,肯定错不了,于是同意与其交往,并于1994年时与其登记结婚。

婚后李女士生下一个女儿,丈夫何先生则继续跟随此时已经岳父身份的李大爷,在工地学做工程。

两人结婚17年后,何先生为了能够拿到更高的工资,决定跟随总包公司到非洲安哥拉的工地打工。后来还凭借自己的努力,还在当地承包起工程。

可何先生三年内两次回家探亲时,女人的直接告诉李女士,丈夫何先生在外面有人了。但为了孩子且自己手上没有证据,李女士决定不往这方面去想。

可万万没想到的是,何先生第二次回家探亲后,就再也没有回来了,一走就是近7年时间,平时仅与女儿有联系,完全不把李女士当一回事。

从非洲回老家探亲的工友口中得知,何先生在当地已经与别的女子结婚生子后,李女士心如死灰,并毫不犹豫的,在当地人民法院起诉离婚。

两人的女儿此时已经长大成人,不涉到抚养权的问题,但两人的财产如何分割呢?一人在国外、一人在国内,又该适用哪里的法律规定呢?何先生的行为又是否构成重婚罪呢?会被追究刑事责任么?

首先,民事诉讼法第23条明确规定,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5条同时还规定,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也就是说,虽然何先生现在人在国外,但其仍是中国公民,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李女士有权在当地法院依法提起离婚诉讼,且适用我国民法典有关规定。

其次,民法典第1043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第1079条规定,一方婚内出轨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另一方可以主张离婚,经调解无效的,准予离婚;第1091条同时又规定,因婚内出轨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并协议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以上是大家熟知婚内一方出轨提出离婚的“三件套”,且男女双方都可以适用,并据此提出离婚的主张。

具体而言,夫妻双方都有忠诚义务,不论何先生出轨于哪个国家的女性,其都侵犯妻子的婚姻权,因此李女士有权主张离婚,并要求何先生为自己婚内出轨的行为作出赔偿,且夫妻财产也可以主张分割。

最后,何先生的行为,构成重婚罪,但可以不追究其刑事责任。为什么呢?

刑法第258条明确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注意!重婚是不告不理罪!即必须是被害人刑事自诉法院才会受理并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刑法规定审理。

也就是说,何先生明知自己已婚却又与他人再婚生子,其行为实际上已经构成重婚罪,但要追究其刑事责任必须要妻子李女士自行到法院提起刑事自诉。

刑法第7条规定,我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换而言之,即便何先生的行为构成重婚罪,也会因此罪最高只处2年以下,而不被追究刑事责任。

最终,李女士同意只与远在非洲的何先生协议离婚,暂时不考追究何先生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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