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宜春,一名15岁少年将同班女中学生诱骗至家中,欲对女同学实施侵犯。事后少年为

白羊登义文 2024-06-05 09:19:17

江西宜春,一名15岁少年将同班女中学生诱骗至家中,欲对女同学实施侵犯。事后少年为了不被人发现其罪行竟然将女同学杀害,一审判处少年无期徒刑、赔偿5.5万。被害人家长不服,提出抗诉时称不要赔偿,请求判处少年死刑。目前二审已经宣判。

(来源、九派新闻)

事情要从2022年11月18日说起,时年15周岁的少年柳某以帮忙拎废品出去变卖为由,将同班同龄女同学小钟诱至家中,并表达出想与其发生关系的想法。小钟听后非常生气,并当场怒斥、辱骂柳某。

可谁曾想,柳某却想强行为之。小钟挣脱柳某后迅速往楼下逃离。可最终还是在楼下转角处,被柳某抓住并被强行拽回屋内。

万万没想到的是,丧心病狂的柳某因害怕事情败露,竟然捂着小钟的口鼻致其窒息。事后见小钟还有生命体征又将其拖入卫生间用刀捅刺其身体,希望用放血的方式来加速小钟的死亡。期间还猥亵小钟。

案发后公安机关确认柳某作案时未满16周岁,即属于未成年人;公安机关同时还确认,柳某家长发现并报警后,柳某留在现场等待事后如实供述是自首。

今年5月8日,一审法院开庭审理此案;7月7日,一审认定柳某构成故意杀人罪、强奸罪,并分别判处其无期徒刑、有期徒刑4年,数罪并罚,决定对其执行无期徒刑。而对于小钟家属附带民事诉讼赔偿157万元的诉求,一审法院只支持监护人赔偿5.5万元。

一审宣判后小钟的父亲钟先生明确表示,可以不要赔偿,但请求判处柳某死刑,并据此提出抗诉。

一审判决不仅被害人家属不服,网友们也极其气愤的表示,“小小年纪就这么残忍,为什么不判处死刑?难道自首就可以成为免死金牌?”、“人命就值5.5万元?为什么过失的交通事故都要赔偿几十万呢”?

那么从法律上讲,如何评价此事?为什么一审才判无期徒刑呢?二审会改判么?

首先,本案柳某主观上有强奸故意,虽然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但其同行为同样构成强奸罪。

注意!柳某是为了掩盖犯罪事实而临时起意的杀人行为,并非在实施强奸过程中造成死亡后果的。因此其强奸和杀人行为应当分开评价。这也就是法院为什么要以强奸、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的原因所在。

刑法第236条明确规定,构成强奸罪的,处3-10年有期徒刑;被害人是未成年的人,从重处罚。

刑法第232条同时还规定,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其次,柳某有多个可从轻处罚情节,且有“保命符”。

刑法第67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具体而言,柳某主动恶意极深、被害人是未成年人、作案手段残忍,在司法实践中,即便有自首情节,也不能成为免死金牌,成为可以从轻处罚的理由。

但是,刑法第49条同时又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且死缓也不考虑!即最高只能处无期徒刑。

也就是说,无论行为人犯什么罪,情节有多么恶劣,只要作案时是属于未满18周岁未成年人,其刑事处罚上限只能是无期徒刑。

换而言之,一审法院并不是因为柳某有自首情节、更不是因为强奸未遂而对其从轻处罚,只是法律明确规定只能判处柳某无期徒刑。即已经是顶格处罚。

换句话说,二审法院也是没办法的,这是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形。因此,二审法院毫不意外的维持原判。

最后,民法典第1188条规定,无民事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具体而言,柳某作案时是未满16周岁的初中生,从民法上讲,其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因此其民事赔偿责任就应当由其家长来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1)》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

也就是说,柳某的行为属于刑事犯罪,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只支持赔偿丧葬费,因此法院才会判定赔偿被害人家属5.5万元的。即判定的只是丧葬费,家属放弃也不会影响到刑事判决结果!

最后,希望各位家长能够引以为戒,即平时对孩子不能仅仅是衣食住行方面的物质满足,同时还要加强孩子的法制教育,切勿等出事后再来后悔莫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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