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难以置信!”湖南邵阳,一男子替房东带客户看房,看完房子后客户表示很满意,说回去

晓瑞聊社 2024-06-04 17:50:46

“难以置信!”湖南邵阳,一男子替房东带客户看房,看完房子后客户表示很满意,说回去考虑一下,可几天过去,房东却突然说房子不卖了,男子找人一打听,才发现房东和自己带看的客户进行了私下交易,男子要求房东按照248万元售价的3%结算佣金,房东却说:我自己搞定的事情,凭什么给你7万4。男子将房东告上法庭,法院的判决结果让人意想不到。

酷热的夏天,李洋躲在空调房里刷着房源,门吱呀一声开了,李洋抬起头,看到一名满头大汗的男子走了进来,李洋急忙起身询问对方来办什么业务,是租房还是卖房?

男子走到李洋面前,微微喘息着,他急切的说出了自己此行的目的,男子说自己急需用钱,名下有套别墅想要处理了。

李洋听闻,心中一喜。他急忙起身,还体贴地为男子倒了一杯清凉的茶水。在仔细询问了男子的房产情况和具体要求后,李洋决定跟着张林去他的房子看一看,房子的地段、装修都还不错。

回到店里,两人签了《不动产出售委托合同书》,双方约定,如果李洋介绍的客户和张林交易成功,张林可以得到售价3%的佣金。如果张林私下和客户进行交易,也得支付售价3%的违约金。

随后的日子,李洋通过张贴横幅、制作摆台等大力宣传张林的房屋。不久后,李洋就收到了一个令人兴奋的消息:一位潜在的客户看上了张洋的房子。

李洋带客户袁大哥看完张洋的房子后,袁大哥表示很满意,但是要回去跟家人商量考虑一下。几天后,李洋再次约袁大哥出来看房,袁大哥和家人看完后,意向很高。

后来,经过李洋的多次沟通,袁大哥决定买下这套房子。

可是到了签约的那天,李洋左等右等,也没有等来袁大哥,打电话过去,袁大哥竟然把李洋给拉黑了。李洋觉得有些莫名其妙,但是自己从业多年,被客户放鸽子也是再正常不过的事情。

李洋想着这次不行,下次估计就行了。他继续向客户推荐着张林的房子,可不久后,张林突然告诉李洋,自己已经决定不再出售这套房了。这个消息让李洋感到非常震惊和疑惑。

李洋认为自己为这套房子付出了很多心血和努力,却最终落得这样的结果。他越想越觉得不对劲,这件事情太过于巧合了,于是四处打听,果然还真让他打听出一些东西来。

他打听到张林已经把房子给卖了。之后李洋发现购买张林房子的人,正是自己之前带看的袁大哥,这可把李洋给气炸了。

李洋向公司报备了此事,李洋所在的中介公司给张林发出了《催告函》,要求张林按照售价的3%支付佣金。

可张林却觉得李洋就是带了个人过来,之后的事情都是自己搞定的,凭什么拿这么高的佣金。

双方沟通无果,中介公司将张林告上了法庭,要求其支付74400元佣金。

从法律角度来说,我们该如何认定此事呢?

1、张林委托中介公司出售房屋,双方构成了中介合同关系。

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三条规定: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中介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中介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中介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中介人的报酬。

李洋在接到张林的委托后,对房屋进行了宣传推广,还带领多批客户多次去看房。

而客户袁大哥和张林的私下成交,也是因为李洋前期的带看和推广,既然李洋促成了合同的成立,张林就需要支付相应的报酬。

2、张林利用了李洋提供的服务,私下和客户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行为构成了“跳单”。

《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五条规定: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

在法庭上,李洋提供了和客户袁大哥签订的《看楼书》,上面的资料和张林成交的客户资料是一致的,李洋认为自己已经尽到了提供信息、带看客户等服务,并促成了买卖成交。

并且根据双方签订的委托书来看,双方已经约定了,如果张林私下和自己带看的客户成交,保证金不予返还,张林还应支付房屋售价的3%的违约金。

3、法院审理判定:张林私下和袁某直接签下售房合同,未按约定支付中介服务费,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张林和袁某的房屋总价款为248万元,根绝约定,张林应当支付248万元*3%,74400元的中介服务费。

但是张林辩称李洋没有提供后续签约等全部服务内容,因此根据其服务情况,法院酌情判定:张林向中介公司支付佣金的80%,共计59520元。

《民法典》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做人应当恪守诚信原则,以诚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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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2024-06-07 0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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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梦想的翅膀 回复:
    真正的诚实信用,不仅要求服务方,还要求交易双方诚实信用,现在中国房地产会慢慢步入正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