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潍坊,一女子与退役军人丈夫闹离婚时要求分得200万元和一套房子。丈夫带两个儿

白羊登义文 2024-06-04 10:03:25

山东潍坊,一女子与退役军人丈夫闹离婚时要求分得200万元和一套房子。丈夫带两个儿子做了亲子鉴定后发现6岁的小儿子并非亲生的。丈夫报警后,女子的情人被检察院以破坏军婚罪为由,提起公诉。

(来源:大风新闻)

2011年4月,魏先生与妻子登记结婚。婚后次年,妻子生下了第一个儿子;2017年时,小儿子出生。

2020年时魏先生从部队退役。但魏先生退役回家后发现妻子对家庭非常不好,经常没事就找茬吵架。

魏先生心想妻子不会无缘无故的吵架,肯定是有别的目的,于是试探性的指责妻子有外遇了。

妻子一开始时坚决不承认。后来,可能妻子也想离婚,最终她还是承认了自己婚内出轨一事。

魏先生想着强扭的瓜不甜,于是打算和平离婚。可妻子却在明知道其有过错情况下,要求分割200万和一套房子。这时魏先生才知道妻子肯承认的原因。

原来,魏先生老家遇上拆迁,他们家里分了3套回迁房。妻子想着现在离婚的话,可以获得最大的利益。

是妻子出轨在先,魏先生肯定不会同意,而且3套回迁房也不是归其一人所有。后来,魏先生接受亲朋好友的建议,带着两个儿子去做亲子鉴定。

可万万没想到的是,鉴定结果却显示6岁的小儿子不是魏先生亲生的。一开始魏先生都不敢相信这个结果,并再次重新鉴定,可结果还是证实不是亲生的。

魏先生是2020年退役,小儿子是2017年出生的,当时魏先生是现役军人,明显妻子的情人就是破坏军婚。2022年8月份,魏先生报警。

警方介入调查后,确认妻子2014-2021年与情人保持关系。也就是说,魏先生2022年8月份报警时,两人已经分手了。但不影响情人之前行为的定性。

情人到案后承认其当时明知魏先生是现役军人身份。目前,检察院已经对妻子的情人提起公诉。

魏先生表示,其不仅要追究情人的刑事责任,同时还要追究妻子的民事侵权责任。比如说,收回抚养费、生活费以及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等。

1、有网友不解,为什么只追究情人的刑事责任,不追究妻子的刑事责任呢?

刑法第259条明确规定,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通过上述条文的字面来理解,我们可以发现,刑法原则上只追究破坏一方的刑事责任。

具体到本案中,魏先生当时是现役军人,情人承认自己是明知的,故破坏的一方(情人)构成此罪。妻子作为现役军人的配偶,一般不追究其刑事责任。

注意!如果妻子是长期以夫妻名义与情人同居的,那就另当别论了!即这种情况,就可以认定妻子构成重婚罪。但重婚罪是自告罪。魏先生需要收集证据到法院刑事自诉,法院才会追究妻子的刑事责任。

刑法第258条规定,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或者长期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

2、那么魏先生的诉求,合理么?

首先,小儿子不是魏先生亲生的,其没有抚养义务。

民事诉讼法第67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简而言之,任何诉求想要获得法院的支持,都要先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具体到本案中,不仅魏先生自己有鉴定报告,公安机关刑事立案调查时也会有一份鉴定报告,所以举证方面没有任何问题。

其次,妻子应当赔偿魏先生精神抚慰金。

民法典明确规定,过错行为造成他人民事损害的,行为人应当为此承担责任;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行为人还应当赔偿被侵权人精神抚慰金。

具体而言,因妻子的过错行为导致魏先生误将小儿子当作亲生之子养育6年时间,并建立了深厚的感情。这不是返还抚养费就能解决问题的,妻子还应当对魏先生造成的严重精神损害,赔偿精神抚慰金。

最后,任何公民的配偶,对婚姻都有忠实的义务。

民法典第1043条规定,夫妻双方都负有对婚姻忠诚的义务;第1091条同时还规定,夫妻一方因婚内出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妻子背叛婚姻现在是铁证如山,妻子是属于过错方,魏先生不仅可以主张离婚,还可以要求妻子通过少分一定比例夫妻财产的方式来作为对自己的补偿。

3、魏先生如何才能获得更大的利益呢?

现在情况很清楚,妻子之所以敢承认其婚内出轨,是想离婚分割魏先生在老家可以获得的三套回迁房。

民法典第209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1062条同时还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也就是说,只要房子还没有登记在魏先生名下,魏先生可以先放弃获得三套回迁房的方式来避免成为自己的夫妻共同财产。即只让房子登记在父母名下,以后再作打算。当然,这还要看拆迁方案是否允许这样操作才行。那么大家还有更好的办法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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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2024-06-04 16:42

    破坏军婚只罚小三,不罚出轨者。。

    万顷沙 回复:
    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