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浦东,一男子为了让孩子入读优质小学,以1300万元的价格购买了一套学区房。在

白羊登义文 2024-06-04 10:02:03

上海浦东,一男子为了让孩子入读优质小学,以1300万元的价格购买了一套学区房。在签约之前,中介多次拍胸脯保证入学资格未被使用。可男子签了合同并支付60万元定金后,却被卖家告知入学资格已被使用,孩子无法享受学区房的待遇,不交易就没收60元定金。而中介的说法是他们也被卖家骗了。

(来源:新民帮帮忙)

黄先生是当地某小区的业主。他的孩子即将跨入人生崭新的里程碑,步入小学生涯。他希望能给孩子提供最好的学习环境,因此,他迫切地想要购买一处学区房,为孩子创造一个更加优越的教育条件。

他四处奔波,深思熟虑,精心挑选,最终选定了一处市值高达1300万元的二手学区房。

为了确保万无一失,黄先生反复多次询问中介公司,这套房子的入学资格有没有被使用,因为按照行情,入学资格被使用过的房价每平米至少要便宜7000元以上。更重要的是,黄先生之所以要置换房子,完全是为了孩子入读这家小学。

为了让黄先生放心,中介公司还出示了所谓的内容查询系统,证明这套房子的入学资格是没有被使用过的,且卖家也再三向他们保证了这一点。

有了卖家和中介的再三保证后,黄先生今年10月份时将现在所居住的房子卖了,卖了700多万元。

事后黄先生就与卖家签订了二手学区房的买卖合同,并支付了60万元定金,准备下个月就办理网签。

可黄先生事后才发现,双方买卖合同里面竟然没有该房对口学校入学资格未占用等内容,再要求卖家和中介签承诺书时,卖家却说房子的入学资格曾于2021年被使用过,至今才两年多,不能满足对口学校“房屋入学名额5年未被使用”的要求。

也就是说,即便现在买了这套1300万的房子,黄先生的孩子也不能入读小区所对口的学校。黄先去向中介讨要说法时,中介却说他们也是被卖家给骗了。

现在的情况是,黄先生不继续履行合同,就会被以违约为由,没收60万定金,孩子也没有办法入学。

1、什么是定金,买房凭什么没收60万元定金?

所谓定金,民法典第586条规定得很清楚,即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也就是说,1300万元的房子,只要定金不超过260万元就受法律保护,一方违约,就可以没收定金。

民法典第587条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规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换而言之,由于双方的合同并没有就“入学资格”作出明确的约定,如若黄先生单方面取消交易,那定金确实就会打水漂,被卖家以违约为由,拒绝退还。

2、中介与黄先生签订中介合同,就有相应的义务。

具体而言,黄先生的义务是成交后要向中介公司支付相应的中介费,但中介不能只收钱不履行义务。这里所指的义务其中就包括谨慎审核真实性的义务。

民法典第962条规定,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也就是说,不论中介是故意隐瞒,还是真的也是被卖家欺骗,其未尽谨慎审核真实性义务而造成了委托人黄先生利益的损害,中介就应当为此承担责任。

注意!这里所指的损害不仅仅包括60万元定金的损害,同时还包括黄先生以高于7000元每平方米买到没有入学资格的房子以及孩子没办法入学等损失。

民法典第584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3、有网友问,难道业主之前的承诺,可以不算数?

民法典第148条明确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简而言之,如果卖家是明知这套房子的入学资格不能使用却谎称没有问题,那就是以欺诈手段所获得的合同,双方的合同约定不受法律保护。即60万元定金应当退回给黄先生。当然,这是最理想的结果。

可有网友却认为,卖家敢这样收钱,肯定有所准备或者当时没留下证据的,所以那60万元很难收回。

但也有网友认为,要是收不回来,黄先生就只能找中介了。毕竟黄先生对中介有证据且中介也已经承认了。那大家认为,到底是中介还是卖家的问题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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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lk 10
    2024-06-05 08:54

    这种重要事项必须留下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