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辽阳,一男子与前妻离婚半年后,发现前妻这么快就有了男朋友,遂怀疑前妻在婚姻关

白羊登义文 2024-06-04 09:58:52
辽宁辽阳,一男子与前妻离婚半年后,发现前妻这么快就有了男朋友,遂怀疑前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就出轨。随后男子提前准备作案工具,将前妻现男朋友杀害。目前,男子已被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 (来源:九派新闻) 男子王某出生于1991年,今年32岁。多年前,王某与赵女士相识相恋后,到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 可两人结婚后却因感情破裂,于去年7月份时解除了夫妻婚姻关系。 按理说,两人离婚后,一别两宽才对。可王某一直对赵女士当时离婚的理由,有所怀疑。于是在两人离婚半年后,王某就到前妻赵女士家中,去找对方。 王某来到赵女士家门口处时,刚好遇到赵女士与其现在的男友徐先生,并认为赵女士这么快就交了新男朋友,肯定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就与徐先生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并因此与赵女士当场就大吵一架。 回到家后,王某越想越生气,并认为自己之所以会与前妻赵女士离婚,都是徐先生造成的,并因此而产生了报复杀害徐先生的想法。 三天后王某提前购买作案工具,并于事发当天下午携带一把尖刀和一把斧头等作案工具,再次来到赵女士所住小区内。在小区公共区域发现赵女士与徐先生后,王某手持作案工具立即上前对徐先生行凶。 赵女士见状,立即上前阻止,徐先生趁机逃离。但最终还是被王某追上。王某将徐先生推倒后,使用尖刀和斧头持续伤害徐先生的头面部、颈部、胸部,并造成徐先生当场死亡的严重后果。 王某作案后,第一时间逃离了现场,但两个多小时后,王某还是主动拨打报警电话主动投案自首。 有网友认为,王某有异议在离婚前就应该搞清楚,既然决定离婚,就要做到一别两宽,忘掉过去对所有人都是好事,没必要纠结过去,一不小心就会“上头”,一时冲动就会造成无法挽回的严重后果。 也有网友认为,没有人能够容忍这种事,只是王某的行为太过激了,不可取!但他好像根本没有证据! 那么从法律上讲,如何评价此事呢? 首先,不论王某出于什么动机,其提前准备作案工具行凶,并造成徐先生当场死亡的后果,无疑就构成刑法规定的故意杀人罪。 刑法第232条明确规定,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情节较轻的,处3-10年有期徒刑。 简而言之,在造成徐先生当场死亡严重后果的情况下,就肯定不是情节较轻的,因此王某的行为,最终只有10年以上、无期徒刑、死刑等几个选项。 其次,王某主动报警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作为一个从轻处罚的情节,减少40%以下基准量刑。 刑法第67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再次,离婚是属于民事纠纷,公安机关不会主动将夫妻一方是否存在出轨行为搞清楚,但涉及到刑事案件,那就另当别论了。 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一方过错行为引发的刑事案件,且被害人的过错行为与刑事案件有刑法意义因果关系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考虑对行为人从轻处罚。 具体而言,违法犯罪和民事侵权行为,一律视为过错行为,因此,在王某声称是徐先生破坏其婚姻关系才会行凶的情况下,公安机关在侦查本案的过程中,会将此事调查清楚,但即便属实也只能酌情从轻处罚。当然,没有证据证明这一点,就不能从轻。 最后,王某还应当赔偿徐先生家属丧葬费等损失。 刑事诉讼法第101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1)》第175条第2款明确规定,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 也就是说,王某的行为是属于刑事犯罪,上述司法解释及法律规定已经明确规定,虽然家属在检察院提起刑事诉讼时可以附带民事诉讼,但法院最终只会支持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法院不会支持。 换句话说,徐先生家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话,最多也只能获得几万元的丧葬费。 最后,冲动是魔鬼!任何人做任何事情都要先想清楚后果,切勿因一时冲动而导致悲剧的发生,否则绝对是得不偿失的,且也改变不了已发生的事实!
0 阅读: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