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珠海,28岁孕妇在酒店大堂被醉酒男子猥亵后,警方以涉嫌强制猥亵罪刑事立案。孕

白羊登义文 2024-06-03 08:42:10

广东珠海,28岁孕妇在酒店大堂被醉酒男子猥亵后,警方以涉嫌强制猥亵罪刑事立案。孕妇因耳朵受伤必须接受治疗而被迫终止妊娠。但事后检察院却又以寻衅滋事罪起诉并建议量刑一年。目前,男子已被羁押约7个多月,但男子宣判后就会被释放。

(来源:大风新闻)

去年5月5日早上7时许,28岁的孕妇曹女士在当地某酒店大堂准备办理入住手续时,偶遇前来酒店沐足的57岁醉酒男子谢某。

谢某向曹女士索要香烟被拒绝后,先是辱骂曹女士,后又动手殴打曹女士头部。

事后曹女士跑到酒店门口,打电话报警。

可谁曾想,谢某却又追出酒店门口,并趁曹女士打电话不注意时,从身后对其实施猥亵行为。

曹女士发现后转身踢了谢某一脚。警方接到报警后迅速赶到现场处置,并将谢某抓获归案。

后经医院诊断,此时曹女士已经怀孕约5周,而曹女士左耳外伤,中重度感音神经性聋,必须要用药物治疗。

这时曹女士面临艰难选择。即要用药物治疗耳朵就必须先终止妊娠。最终,曹女士为了治疗耳朵只能放弃胎儿。

曹女士男友朱先生声称,当时警方是以强制猥亵罪和寻衅滋事罪刑事立案调查的。但事后检察院却以寻衅滋事罪起诉谢某,并建议量刑有期徒刑一年。

朱先生还声称,迄今为止,曹女士的医药费已经花了一万多元,但谢某不仅没有赔偿,还没有道歉。

目前,法院已经开庭审理此案。但宣判当天谢某就被释放。事后警方已向朱先生证实了这一点。

朱先生质疑称:1、为什么不是以寻衅滋事罪和强制猥亵罪,数罪并罚?

2、事发至今仅七个多月左右,为何检察院建议量刑一年,谢某宣判就能释放?

3、为什么曹女士是因谢某的行为而导致终止妊娠,却不能追究谢某的刑事责任?

关于第一个问题。

警方的立案告知书写的很清楚,只有强制猥亵罪一条罪名。强制猥亵罪是指行为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猥亵他人的犯罪行为。

刑法第237条规定,构成强制猥亵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也就是说,在谢某有猥亵行为的同时,还有暴力殴打行为的情况下,警方认为,是使用暴力猥亵他人的犯罪行为,故以强制猥亵立案侦查。

注意!刑法施行的是主客观相一致定罪原则。

什么意思呢?比如说,谢某殴打行为是为了强行猥亵,则以强制猥亵罪定性处罚;如果谢某是无事生非,在寻衅滋事过程又对曹女士实施了猥亵行为的,则以寻衅滋事罪定性处罚。即谢某主观故意是寻衅滋事,因此,以此罪定性更为准确!

刑法第293条规定,犯寻衅滋事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

再说具体点,刑法施行的是两种犯罪行为有想象竞合关系时以处罚更重的罪名定罪处罚,没有想象竞合关系时,才会实施数罪并罚。

具体到本案中,虽然谢某既有猥亵又有殴打行为,但其主观故意是随意殴打他人的寻衅滋事,且谢某的猥亵与殴打行为又有想象竞合关系,因此,检察院才以寻衅滋事罪定性起诉谢某的。

关于第二个问题:谢某大概率是被宣告缓刑。

《最高法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82条第1款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可以提出量刑建议并说明理由;建议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一般应当附有调查评估报告,或者附有委托调查函。

刑法第72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具体而言,量刑建议权是公诉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且通常以量刑建议书的形式出现,一般应当提出明确的建议,写明建议对被告人处以刑罚的种类、刑罚的幅度、刑罚执行方式,并说明理由和依据。

也就是说,检察院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量刑建议,只要说明理由即可,且在司法实践中,检察院的量刑建议一般都会被法院采纳。但建议缓刑的,必须符合上述刑法第72条的规定。

换句话说,从检察院建议量刑一年、谢某被宣判当天就被释放来判断,谢某大根率是被宣告缓刑了,而并非是建议量刑一年、只羁押几个月就释放的。

关于第三个问题。

我国法律认定为自然人,适用“独立呼吸说”。即只有能够独立自主呼吸的,才视为自然人(生命)。

也就是说,虽然是谢某的行为客观上造成曹女士不得不终止妊娠的,但从法律上讲,这一点不能追究谢某的刑事责任,但可以追究其民事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过错行为造成他人民事损害的,行为人应当为此承担责任;第1179条同时还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

简而言之,谢某的行为司法机关已定性犯罪,从民法上讲,就是过错行为,因此,其在承担刑事责任后,还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赔偿曹女士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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