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丰台,一男子凌晨回家将车子停放在小区门口的路边处。出差10天回家后,男子却发

白羊登义文 2024-06-03 08:41:09

北京丰台,一男子凌晨回家将车子停放在小区门口的路边处。出差10天回家后,男子却发现自己一共被交警开出6张罚款200元的罚单。事后男子认为,自己违法停车一次却被罚款6次,并以违反“一事不再罚”原则,属于程序违法为由,将交警告上法庭。

(来源:北京丰台区法院)

男子郭某家住一个早期开发的楼盘处,小区停车位非常紧张,每天只要稍微晚一点回家就会因在小区找不到停车位,而不得不将车子停在小区外面过夜。

为此,郭某所住小区门口道路两旁处,几乎每天晚上都会停满了机动车,但这样停车的风险是,只要稍微晚点出门将车子开走,次日就会被交警开罚单。

11天前的一个晚上,郭某因应酬回家晚了点、在小区转悠了几次都没有找到停车位,就不得不将车子停放在小区门口的道路两旁处。

当时郭某的想法是,只要次日早上早一点起床出门,将自己的车子开走,应该就不会被交警开罚单的。

可巧合的是,郭某回家不久后,却临时被公司老板要求次日清晨,就陪同前往外地出差几天时间。

接到老板的通知后,郭某连夜在家整理出差时所需要用到资料,导致他出门时不仅忘记挪车,还带着车钥匙出门乘公司的车,到机场乘飞机到外地出差。

导致郭某到了外地后,虽然手机收到了被交警开具罚单的短信通知,却没有办法找人代替他挪车。

出差10天回来后,郭某一到小区门口就先去挪车,但此时他的机动车已经前后被交警贴了6张罚款200元的罚单,总共是罚款1200元,不过都没有扣分。

虽然没被扣分,但郭某认为,自己只是违法停车一次,结果却被交警处罚6次,这样处罚非常不合理!

郭某受过高等教育,虽然不是法律专业,但他坚信一次违法行为不能处罚多次,查阅行政处罚法规定后,郭某拿着6张被罚款200元的罚单,告上法庭。

郭某在法庭上表示:

第一,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3条第1款规定,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处以20-2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据此,郭某质疑同一种、同一地点的违法行为,交警为什么每次都统一操作,处以200元的行政罚款呢?即为什么一次罚款200元以下的罚单都没有呢?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3条第2款又规定,有第1款违法行为,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除罚款20-200元外,可并处拖车处理。

上述法律规定设立的主要目的之一,是为了维护正常交通秩序。既然车子停在那里阻碍交通,交警为什么不适用“第2款规定”,直接采取拖车处理,解决实际问题,达到缓解交通的目的呢?

第三,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第29条明确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高的规定处罚。

据此,郭某认为,根据上述法律“一事不再罚”规定,交警不能对其一次违法行为,作出六次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法第3条明确规定,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所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认定为无效。

也就是说,在交警6次处罚决定当中,郭某只认可1次,另外5次他认为已经违反程序,应认定为无效。

按照郭某的说法,他是将车子停在路边后,就没再挪过车了。所以他认为,虽然这次违法行为持续了10天,但也只是一次,既然是一次就不能重复处罚。

郭某的思维逻辑,好像并没有什么问题。

但有网友认为,按照郭某违法停车10天时间只被交警处罚6次来判断,交警已经是对郭某网开一面了!

也有网友认为,只要每次处罚相隔24小时以上,就没有任何问题。难道郭某还想200元停车10天?如果只处罚一次,那他违法成本也太低了!这不现实!

法院经审理则认为:

首先,郭某有违法的主观故意。

为了证明这一点,交警出示了郭某在同一路段因同一种违法行为被行政过处罚记录,拟证明其对其行为的后果主观上是故意的。即郭某有违法主观故意。

其次,郭某不能举证证明其未挪过车,应承担后果。

具体而言,“一事不再罚”原则的前提,是同一次违法事实。即交警处罚后就代表已经履行了告知义务。之后郭某就有义务挪车,改正其违法停车行为。

也就是说,除非郭某能举证证明其未挪过车,否则,24小时后交警部门就会视为其再次实施同一类型的违法行为,并依据同样的法律规定再处罚一次,

最后,郭某的违法行为持续造成危害后果。

具体而言,在郭某持续违法停车,会对现场交通秩序造成持续危害后果的情况下,仅对其处罚一次,显然不合理的,因此,不适用“一事不再罚”的原则。

综上,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交警对郭某的行政处罚决定,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故驳回郭某的全部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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