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一女子23岁时“嫁”给51岁男子。事后两人通过到国外代孕的方式共育有5个儿

白羊登义文 2024-06-03 08:40:01

重庆,一女子23岁时“嫁”给51岁男子。事后两人通过到国外代孕的方式共育有5个儿子、3个女儿。女子发现男子还未离婚后,先是刑事自诉男子涉嫌重婚罪,后又民事起诉男子,索要2亿元天价抚养费。

(来源:大风新闻)

邹女士的父亲是一名商人,家庭条件优渥。邹女士23岁到重庆参加培训时,通过网络认识时年51岁的郑先生。当时郑先生自称是单身,是一名普通打工人。

郑先生对邹女士展开追求并确定恋爱关系后她才得知,原来郑先生是当地涉及多个领域的成功企业家。

两人确定恋爱关系后,经协商决定,由郑先生出资到国外代孕生子,原计划是要生育12个孩子。

商议完成后,邹女士就催促郑先生一起去民政局登记结婚。可郑先生却以工作忙、可以不用本人到场为由,让邹女士给其提供相片和证件,其再找人帮忙办理。事后郑先生给邹女士出示了两张“结婚证”。

多次飞往国外后,两人共育有5个儿子3个女儿。其中最大的孩子4岁半,最小孩子也已经有2岁半。

为了给8个孩子和邹女士更好的生活条件,郑先生不仅给邹女士买别墅、豪车,每月还支付15-20万元生活费,期间,还给邹女士买LV包包和名牌衣物。

可邹女士没想到的是,一张机动车违章记录却被她意外发现,郑先生其实还没有与原配妻子离婚一事。

邹女士深入调查后确认,原来郑先生的妻子、儿子在国外,两人并没有离婚。妻子正在起诉郑先生,要求收回郑先生赠与邹女士的所有财物并与其离婚。

最终,两人解除了婚姻关系,但郑先生作为过错方,给妻子支付了1.8亿元现金以及1亿多元海外房产。

事后邹女士因郑先生隐瞒已婚一事,多次与其发生争执。可郑先生却因此而拒绝再支付生活费,并不再让邹女士及其8个孩子,住在平时住的那栋别墅。

两人彻底闹掰后,邹女士刑事自诉郑先生涉嫌重婚罪,并以8个孩子的名义、郑先生曾经有过承诺等为由,提起民事诉讼,要求郑先生支付2亿元抚养费。

记者采访邹女士时,她多次声称虽然两人年龄相差28岁,但她与郑先生在一起,其实并不是为了钱!

而郑先生则回应记者称,目前正与8个孩子做亲子鉴定,并向记者提供了一份与邹女士签订的协议书。

协议书大意有以下几点:

一、邹女士名下有几栋别墅、多辆豪车和一些存款;

二、邹女士提出分手原因之一是,郑先生出资购买的两处房产装修标准未达到邹女士要求的标准;

三、邹女士只要求3个女儿的抚养权,并自行承担抚养费;但她同意放弃5个儿子的探视权和监护权;

四、郑先生没有放弃3个女儿的探视权;

五、协议签订后即时生效,违约方需赔偿200万元。

但邹女士坚称这份协议是“被迫”签订的,理由是其父亲有400万在郑先生那里,不签字就不同意归还。

【@娟姐看法 】

1、邹女士与郑先生一起到底是不是为了钱,见仁见智!但从法律上讲,对于妻子来说,她就是破坏他人婚姻关系,且可以要求她返还郑先生赠与的财产。

民法典第663条规定,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虽然妻子及其孩子在国外,但只要妻子一天没有与郑先生解除婚姻关系,郑先生给邹女士的钱、房、车等,都是其夫妻共同财产,妻子有权要求返还。

2、从情理上讲,两人闹掰之前,邹女士名下就已经有几栋别墅、多辆豪车和一些存款,且其家庭本身也有钱,所以很难让人相信她会为了400万元,而签订一份“损失”过亿元以上的协议。这不符合常理。

民法典第150条规定,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从法律上讲,其应当举证证明是“被迫”签名的,否则,其主张不会被采信。当然,协议内容违反法律规定、违背社会公序良俗,也可以认定为无效协议。

3、郑先生确实有抚养义务,但不可能是2亿元。

具体而言,只要8个孩子与郑先生有血缘关系,即便是非婚生子女,他也有抚养义务,但邹女士也同样有抚养义务。即8个子女两人都要支付抚养费。

民法典第1071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也就是说,8个子女当中,邹女士抚养3个、郑先生抚养5个,即郑先生抚养的子女要多两个。因此,除非邹女士生活困难,否则她想向抚养更多孩子的郑先生索要抚养费的主张,都未必会获得法院的支持。

即便8个子女都由邹女士一个人抚养,按照目前实务标准,一个孩子每个月5千元抚养费几乎是上限了。

4、郑先生是否构成重婚罪,不以有没有生育孩子为依据,要看两人是否长期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有网友认为,邹女士一边说不是为了钱,一边又起诉要2亿元抚养费,这说法自相矛盾,您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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