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上饶,一女子在某平台支付78元购买两瓶男士使用的喷剂红油后,以买到假货为由,

白羊登义文 2024-06-03 08:39:44

江西上饶,一女子在某平台支付78元购买两瓶男士使用的喷剂红油后,以买到假货为由,向卖家索赔。被拒绝后,女子拿着一份鉴定报告上法庭,要求退一赔十。但卖家以出具报告的鉴定机构没有资质、女子同时在19家店铺处购买了同类商品是职业打假人为由,提出质疑。那么谁会获得法院支持呢?

(来源:江西上饶中院)

90后的邢某,身为一位热衷于网络购物的时尚达人,她在各大网购平台上都拥有着等级颇高的账户!

有一天,邢某在一如既往地享受着搜索浏览琳琅满目的商品的愉悦时,偶然发现有一家专门经营男士用品的店铺正在盛大地举行“买一送一”的优惠活动。

于是,邢某毫不犹豫便挑选好了所需商品,并依照平台规范的程序向商家支付了78元的货款。

可是,当邢某收到货物,仅在看过外包装、尚未开启使用过的情况下,就大胆断言这是假冒伪劣产品。

并第一时间找寻后台客服进行理论,并发起了“退一赔十”的消费者维权诉求,其提出这个诉求的主要依据是,这家店铺在销售时公开声明会“假一赔十”。

然而,客服却始终认为他们售卖的是正版产品,且质疑邢某未能提供有效的证据证实所购买的商品为假货。因此,客服直接就拒绝了邢某的诉求。

为了证明自己买到的产品确实是假货,之后邢某奔波寻找专业鉴别机构,最终成功获取到涉案产品——两款喷剂红油均属假货的鉴定报告。

但是,即便如此,客服方面却依然不愿对邢某提出的赔偿要求作出回应。多次索赔未果后,邢某将卖家告上了法庭,要求卖家兑现“假一赔十”的承诺。

邢某在法庭上主张称:

第一,其为了满足日常生活需求而在卖家处购买商品,双方形成了消费合同关系,其是消费者,其消费行为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

第二,卖家的商品详情页面承诺过假一赔十,其有权在法定“退一赔三”和卖家承诺过“退一赔十”的情况下,选择更有利于自己的索赔方案来提出主张。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4条明确规定,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网络交易平台赔偿后,有权向卖家追偿,

第三,双方的订单交易记录、支付记录和产品鉴定报告等证据,可以证明其购买的商品与宣传不一致。

邢某的意思很明确,她手上的鉴定报告等证据可以证明卖家卖给她的商品与商品详情页宣传的内容不符,卖家这是属于故意欺诈消费者的行为,虽然欺诈一般只能要求退一赔三,但卖家承诺过假一赔十,所以在欺诈成立的情况下,其有权选择后者维权。

但卖家明显是有备而来,卖家举证反驳称:

首先,《最高法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0条明确指出,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一)鉴定人不具备相应资格的;  

第41条同时还规定,对于一方当事人就专门性问题自行委托有关机构或者人员出具的意见,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或者理由足以反驳并申请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据此,卖家主张为邢女士出具鉴定报告的公司没有相应的资质,且其鉴定方式仅仅是通过产品外观的对比方式以及防伪验证,不符合鉴定规范标准。

其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的消费者,而现有证据证明邢某仅在当天就分别在同一平台的19间店铺处购买了同款产品,因此,邢某并非是消费者。

最后,平台提供的聊天记录等证据可以证实,邢某当天在19间店铺处购买同款商品后,用同一份由没有资质公司出具的鉴定报告,同时向19间店铺索赔,由此可见,邢某是以牟利为目的“职业打假人”。

民事诉讼法第67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因此,卖家以邢某不能举证证明其是消费者、其购买到的是假货为由,请求法院驳回邢某的所有诉求。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证据规则等法律规定,没有相应资质机构或者公司出具的鉴定报告,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因此,邢某不能举证明其主张应当承担举证不利的所有后果,故驳回其所有诉求。

一审宣判后,邢某不服并提出上诉。但其提出上诉时却仍然未能提供新的鉴定报告证明其主张,因此二审法院同样驳回其诉求。即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90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也就是说,通过两级法院驳回邢某诉求的理由来判断,并非因邢某可能是职业打假人的身份,而是邢某不能出具有法律效力的鉴定报告证明其买到假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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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2024-06-03 17:53

    那红油是做什么用的

  • 2024-06-03 18:51

    此女子的红油小面调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