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通州,一男子与一女子一见钟情三个月后就闪婚。可婚后两人因相互之间缺乏了解而很

白羊登义文 2024-06-03 08:38:20

北京通州,一男子与一女子一见钟情三个月后就闪婚。可婚后两人因相互之间缺乏了解而很快就离婚。两人离婚七个月后女子就生下孩子,男子以为这是自己的孩子,但结果却被告知与男子无关。男子一气之下,告上法庭,要求女子赔偿精神损失费。

(来源:星视频、北京通州区法院)

陈先生在日常生活中,因偶然机会认识年轻漂亮的李女士(均为化名)。陈先生第一次见到李女士时就被对方的美貌深深吸引,属于典型的一见钟情。

陈先生对李女士展开追求后不久,两人就确定了恋爱关系。两人确定恋爱关系后,李女士想要个保障,于是提出要先登记领证,陈先生二话不说答应了。

两人领证当天,刚好是两人相识的第三个月。

可陈先生没想到的是,由于两人婚前缺乏沟通,彼此都不了解对方,导致二人结婚后经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执。多次争吵过后,两人很快就又协议离婚。

两人从登记结婚到离婚的时间很短,且婚后没有置业,即两人各自名下的财产几乎都是个人财产,所以二人协议离婚时没有多大争议,属于好聚好散的。

离婚7个月后,陈先生无意中得知李女士生下一个孩子。得知这个消息后,陈先生开心不已,并主动联系李女士称:“有我的孩子,离婚时为什么不说?”

可陈先生万万没想到的是,李女士却非常肯定的和他说:“孩子与他没有任何关系!”

读过初一生物的都知道,一般都是十个怀胎的,两人才离婚七个月,这孩子不是陈先生的,那就意味着李女士大概率就是婚内出轨了。

陈先生随即表示质疑,李女士自知此事已经瞒不住了,只能向陈先生承认婚内出轨一事。

陈先生得知真相后,一气之下,将前妻李女士告上法庭,要求过错方李女士支付其精神损失费2万元。

有网友认为,还好陈先生及时发现,不然一辈子都可能不知道真相并不是两人不够了解,而是陈女士婚内怀了别人的孩子,不得不找茬吵架并要求离婚。

也有网友认为,七个月就发现了,陈先生还可以维权!要是超过三年,就不可以再向李女士提出主张!

真的是这样么?法律对此又是如何规定的呢?

首先,虽然两人已经离婚,但只要有证据证明李女士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背叛婚姻,就可以提出主张。

民法典第188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注意!时效计算时间是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那日起计算三年!也就是说,即便陈先生是离婚三年后才发现这件事情的,也可以向李女士提出主张。

其次,婚内出轨就是属于过错方,应当付出代价。

民法典第1043条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简而言之,不论两人相识多久,双方都是成年人,因此,只要两人均同意登记结婚,婚后双方都必须要遵守在婚姻登记处的誓言、履行夫妻忠实义务。

最后,任何民事侵权行为都是要付出代价的。

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任何民事侵权行为都是要付出代价的!婚内出轨是属于侵害配偶的婚姻权,这种行为自然也不能例外!因此,李女士有义务赔偿陈先生的精神损失费。

精神损害赔偿目前没有明确的赔付标准,双方可以自行协商赔偿金额,如若协商解决不了,那么法院就会根据过错方的过错程度、所造成的侵权后果、其具体经济能力等来综合考虑应当要赔偿的金额。

综上,法院经审理后,酌情判定李女士赔偿前夫陈先生精神损失费2万元,并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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