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南通,一女子丈夫去世后,女子没有带着孩子离开,反而在这个屋檐下继续和婆婆生活

晓瑞聊社 2024-06-02 10:15:58

江苏南通,一女子丈夫去世后,女子没有带着孩子离开,反而在这个屋檐下继续和婆婆生活在了一起,后来也给老人送了终。谁知料理完后事,小叔子却站出来说母亲已经把所有财产留给了自己,女子抹掉了眼泪,决定和小叔子一战到底。

陈梅的丈夫在世时,他们是一对恩爱夫妻,有了孩子后,两人共同经营着一个小杂货铺,生活的也算不错。

可是丈夫因为得了重疾不幸去世,陈梅本想离开这个充满回忆的地方,但看到年迈的婆婆孤独无助,她决定留下来,继续照顾婆婆的生活起居。

每天清晨,陈梅都会早早起床,为婆婆准备早餐,然后打扫庭院,洗衣做饭。她的日子虽然忙碌,但心中却充满了对婆婆的关爱和责任感。

然而,陈梅的婆婆却对她的付出视而不见。在婆婆心中,小儿子赵强一直是她的心头肉,无论陈梅如何努力,都无法赢得婆婆的欢心。

婆婆常常在陈梅面前提起小儿子的优点,夸奖他孝顺、懂事,而对陈梅则是一副冷淡的态度。陈梅虽然心里难受,但想到自己是为了丈夫留下的,便默默忍受了这一切。

某天,婆婆突然病重,陈梅衣不解带地守在床边照顾。

可是,在婆婆弥留之际,她偷偷地立下了一份遗嘱,将自己所有的财产和房子全部留给小儿子。

可是这一切却完全瞒着陈梅,直到婆婆去世后,陈梅才发现婆婆的房子被小叔子租了出去,原来在婆婆弥留之际,已经立了一份遗嘱,将自己的财产都给了小儿子。

陈梅感到一阵天旋地转,她不明白自己多年的付出为何换来这样的结果。

一气之下,陈梅决定将小叔子告上法院,希望能够分得部分遗产。

那么,陈梅能否获得婆婆留下的遗产?

首先,陈梅和婆婆之间,是一种婆媳关系,并不是父母和子女的关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因此这样来看,陈梅显然不属于第一、第二顺位继承人,因此是无法获得遗产的。

而加上婆婆在临终之前,又留下了遗嘱,所以,如果遗嘱有效的话,陈梅也无法获得遗产。

但是,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本案中,陈梅料理、照顾婆婆多年,显然已经尽到了主要的赡养义务,那么,按照上述规定,已经成为了第一顺位继承人,可以依法获得继承权。

退一步讲,即便陈梅不属于第一顺位继承人,可是陈梅的孩子,也就是婆婆的孙辈,在婆婆去世之后,自然也代位父亲,获得了继承奶奶遗产的权利。

所以,法院审理后认为,由于陈梅确实尽到了赡养的义务,因此,法院认定婆婆的房子出租所得两人平分,并且房子也一人一半。

虽然最终赢得了官司,让陈梅感到了一丝安慰,但更多的是一种释然。她明白,这场官司并不仅仅是为了赢得财产,更是为了让自己的付出得到认可,让自己的尊严得到维护。

对此,你对本案有什么看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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